日本国志 - 卷二十二兵志二陆 军

作者: 黄遵宪9,861】字 目 录

等日士官,又称尉官,为奏任,进退黜陟陆军卿奏而行之。十等以下为判任,进退黜陟陆军卿专行之。凡武官各分其职事:参谋科在考察地图,穷究韬略,凡有征伐,临机计划,皆听其指挥。要塞科在屯戍险要,凡内国城堡,濒海炮台,皆饬其固守。宪兵科在维持风纪,纠察非违,务使军人各守军律。步兵科以统步兵,骑兵科以统骑兵,炮兵科以统炮兵,工兵科以统工兵,辎重兵科以统辎重兵,会计部又分四课,日会计课,掌计算出入;日粮食课,掌支给粮食刍秣,及囚狱徒刑场事务;日被服课,掌支给被服营具;日病院课,掌病院会计事务。军医部分二科,日医官,日剂官,医以视病,剂以配药,凡军士疾病伤痍皆命之调治。马医监在分配军马,保护兽病。凡陆军官身在行间有所统属者日队,附其他日队外。在定额官员中,奉职或别任公务,与临时差使者日在职,其额外者日待命,列将校班次,一时无事者日待命。在额外无职事者日非职。驻居各府县以备有事调遣者,日后备军人员,统称之军人。其在陆军省之文官及外吏,统称之日军属。凡士官出身,必于士官学校中既经卒业得有文凭者,或下士以下有出群材能、非常劳绩,亦许拔擢。下士以下则以教导团既经卒业者,或于寻常兵士中有材能者亦可选用。所有迁转,必考其材能,察其勤惰,仍视服役之久暂,循资以升,不得越级。凡武官月俸,将官分三等,金四百圆至二百五十圆。佐官亦分三等,一百九十六圆至九十六圆。尉官亦分三等,五十八圆至二十四圆。准士官以下分四等,二十五圆至二圆八十钱。其属近卫官与属镇台者稍有差异,步、骑、炮、/兵各科亦稍不同,炮兵较多,步兵较少。若战时则按其额俸增加五分之一,其有事归乡者仍得本额三分之一,名日非职俸。既经解职仍在服官之地者,仍得三分之二,名日待命俸。此外别有赏恤,一为服役满年,指在职二十五年以上者得之。一为罢役后恩赏,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五年以外者许得之,其额视服役之长短。一为罢役俸。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一年以外、未满十五年者许得之。至伤痍疾病亦有恤金,给之终身。所给之额视受伤轻重及其官职何等、服役几年,以分差等。其没于王事者,其寡妇孤儿各有恤金。给额视其夫与父之阶与死亡事由,以分差等。凡武官赏功,有以竹帛书功者,日褒赏,别制精纸,记其勤劳以赐之。有以章服锡庸者,日勋章,凡分八等,视其功绩之大小、官位之高下,以为差别,其得金银标章者,终身别给以年俸。多者八百四十圆,少者二十四圆。有以金帛酬劳者,日赏金,俸给之外别赐金额。有日从军记章,则不问功绩之有无,曾经身在战场悉给与之。凡武官有罪,新设军律,其主刑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重禁锢,轻禁锢,其附加刑日剥夺公权,剥官停止公权,禁治产,监视,没收。皆于陆军裁判所纠问其罪,按律科断,不同于寻常官吏处分之法。详下军律条中。考此军律,军人、军属一同科断,轻禁锢者若系将校,多附加剥官,军人军属现在总员表据十三六月调查之数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阶级 种类 人员 计 增 减 官 在职 17 25 3 及 同 非职 8 3 等 官 队夕 142 26 步兵 71 17 队 骑兵 l 244 上 炮兵 6 2 长 官 附 工兵 2 l 非职 22 1 队外 612 74 步兵 1235 190 队 骑兵 32 6 炮兵 160 46 士 附 工兵 54 5 歪 轴重兵 39 2442 22 官 非职 182 38 海外留学 10 2 后备军人员 112 22 人 电信队附 5 5 准 队外 20 22 17 士 队附 2 1 官 队外 766 55 步兵 393l 505 骑兵 74 2 队 炮兵 414 100 工兵 248 91 下 附 轴重兵 94 42 军乐 43 8 士 豫备军人员 l l 后备军人员 20 20 电信队附 19 19 队 外 447 35 步兵 26732 歪 骑兵 405 12 鎏 队 炮兵 1094 171 工兵 867 31102 9 呈 附 轴重兵 482 243 军乐 45 24 人 电信队建筑 30 30 豫备军 24173 9660 笙 冀 后备军 6703 30875 925 人 空 队外 17 队附 47 64 17 海夕 [、留学生 34 34 34 士官幼年教导团诸科炮厂诸 工军马局蹄铁参谋本部电信 生徒 1281 1281 624 歪 奏任 10 13 准奏任 3 l 判任 446 5 属 准判任 84 530 60 等外 110 36 准等外 36 146 2l 雇 17 17 13 役使 919 919 39 合 息员七万三千三百二十三名 陆军省 陆军省,凡进退兵官,支给军需,整饬军律,申警守备,讨论武学,则掌焉。卿一人,以将官任之。统理省务,凡所管事务利害得失,许陈明于大政大臣,许于元老院会议时辩论。凡武官士官以上,文官奏任以上,进退黜陟皆具状上申,判任以下得专行之。省中事务凡设立规制,卿以其意见奏请,报可而后行。一日改革征兵令中条款;二曰改革军律中条款;三曰布达诸军士号令;四曰诸局、诸官廨或设立,或废,或合并;五曰制定诸局、诸官廨之条规;六曰命将校司某职课;七日用会计监督长、军医总监及敕任以上文官司某职课;八日军人、军属有赏典及特放宽省之事;九曰判决士官闭门以上之罪;十日处决下士以下之犯军律死罪者;十一日派遣部下官员生徒往于外国;十二曰佣外国人;十三曰凡创设新制,变更旧规。此皆奏请然后施行,其他则专决。小事则径决。大辅,亚卿之职掌,少辅又亚于大辅。皆以将官任之。各局、各课咸率其属而从事焉。省内分局,局内又分课,在卿官房有房长一人,参谋大佐任之。副房长一人,参谋中佐任之。传令使五人,课寮数人,其总务局分八课,日庶务课,日征兵课,日军法课,日武学课,日勋章课,日记室课,日报告课,日翻译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多以中、少佐任之。局长一人,将官之任大、少辅者任之。副长一人,以参谋大佐任之。次长一人,以参谋中佐任之。传令使一人,以中、少尉任之。分司其事。人员局分二课,日步兵课,日骑兵{果。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步兵、骑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步兵或骑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步兵或骑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炮兵局分二课,日人员课,日材料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炮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炮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炮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工兵局分二课,日人员课,日材料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工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会计局分四课,日庶务课,日计算课,日粮食课,日被服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一等或二等副监督任之。局长一人,监督长任之。副长一人,监督任之。次长三人,一等副监督任之。分司其事。 卿官房之房长,参卿之谋议,课寮任卿之书记,传令使任卿之传宣。总务局长位权亚于卿,卿有事则代理其务,日巡各局,检查各局长之贤否,诸员之勤惰,行事之迟速,文书之当否。人员、炮兵、工兵及会计局长虽直隶于卿,而于日行常务亦受辖于总务局长。每日总务局长至于卿官房与卿议要务,而后集人员、炮兵、工兵、会计各局长及房长于官房,共议分派收受文书,布告条令,及支给财物,缴纳器用各事,于各局施行之。各局长受其事,分命之课长,课长奉行之,有所可否则商之局长,课寮所司在搜集案卷,检校文书,誊录稿本。各局各课虽区分其事,然遇诸务丛杂时,卿得令甲局人员兼任乙局,亦可调他局人员互相援助。诸官员例以午前九时到省,午后四时退省,每夜以课寮一人值宿,诸员退省时必扃文书、严管钥,寻常人不许人省,虽官于陆军,必奉使令乃得至局,否则严禁局员将文书钞与外人,密事告之友朋者,严禁处罚。凡文书汇于卿官房,课寮收受文书,以朱墨记其日期、事由,分致之各局。每七日汇收于记室,其待卿处办者呈之房长,房长呈之卿。其秘密事房长记之于秘密日记,若未能速决者记于别册,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各局长编稽缓录,聚未决文书,注明其故。凡应发书牍,经课长、局长拟稿,呈之总务局长及卿,经钤印乃得施行。已施行,每七日亦汇收其稿于记室。上奏之本,房长记之于密事日记。凡记室分为新、旧二库,其十年以前者藏之旧库,十年以内者藏之新库。凡未决文书,各局长写其目,致之记室课,记室每月照目促局长送交。有借览记室文书,必书借券,限三日缴还,不得逾七日。其旧库文书限八日缴还。凡创办新政,更改旧章,由太政官交议者,卿集各局长、各课长使献替可否,并询及其他将校,商议已决,局长作草案呈之卿,卿许可,乃告总务局长,若无异议即施行,若谓未可,再商之卿。其过误皆责之总务局长。所有陆军诸官廨长官直隶于陆军卿者,日近卫都督、户山学校长、士官学校长、教导团长、军医本部裁判长、炮兵各方面提理、炮兵工厂提理、工兵各方面提理、军马局长、马医监。 陆军省各局课寮书记定员表 局 名 等 级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 等 十 二 等 十 三 等 十 四 等 十 五 等 十 六 等 十 七 等 计 豢 课 寮 书 记 庶务课 3 4 5 6 18 征兵课 2 3 4 5 14 会 武学课 1 2 2 2 7 军法课 1 2 2 2 7 计 勋章课 1 1 2 3 7 局 记室课 2 3 4 5 14 报告课 1 2 3 3 9 翻译课 无定员 人 步兵课 3 4 8 17 员 局 骑步课 2 3 2 3 10 炮 人员课 l 2 2 1 6 丘 ,、 局 材料课 1 2 3 l 7 工 人员课 1 2 2 2 7 丘 / 局 材料课 2 2 2 2 8 豢 垩 吏 歪 吏 副 笙 吏 补 至 吏 试 补 -- 等 书 记 二 等 书 记 三 等 书 记 会 庶务课 4 5 21 30 计算课 5 13 38 56 计 粮食课 2 4 13 19 局 被服课 3 9 28 40 参谋本部 参谋本部,置参谋本部长,以陆军省中参谋长任之。统辖陆军参谋科将校,凡边防征讨之事是其专责,有关于军令,皆由参谋长筹策奏闻,已经御定,乃下陆军卿行之。有军事时,别置监军本部,或特命司令长官。其军令经朝廷裁定,下之于监军中将及司令长官,仍令与参谋长互通谋略。所有陆军省、近卫局、六管镇台,皆有参谋将校与焉。参谋本部置总务课,又置管东、管西二局,管东统东部以东,管西统中部、西部以西。所分诸课,在考究地理,一日测量,均用飞鸟图法,察其经纬线若干度、若干分。一日检察,视其地之险夷高下,如何安营垒,如何便运输,均分派属员司其事。在编辑兵书,一日编纂,汇聚日本及汉人之古今兵事,考其何以胜,何以败。一日翻译,将欧美各国现行之兵器、兵制译而图之,验其若者精,若者良,旁及地方之治体,各国之政要。在制造图版,一图地理,将各国旧行之图及新测之图,举凡都会要区,沿海港汉,均图而刻之。一图器物,将本军应用之器,常备之物,以及堡垒之营筑,炮枪之铸造,均图而刻之。亦有用镜写真法影而像之者。自明治七年二月设立参谋局以来,十一年十二月改称参谋本部。规模日益拓大,每年刊刻图籍至三四十种,印刷至五六万部。军用电信队隶于参谋本部,有事之日,分派之师旅团各部,提理一人,以中、少佐任之,总理其事。 近卫局 近卫都督以将官一人任之。统御近卫诸兵队,幕中置参谋部,以赞划兵机,佐理军政。又置副官,传令使,文库、武库官,以司兵书、兵器之出纳。又置会计部,分被服、计算、粮食三课,以督其务。凡有征调,都督申之陆军卿、参谋本部长,奏请朝旨,乃下都督行之。其他官位进退,经费支给,皆受陆军卿命。近卫兵选择各镇台兵之身材强壮、品行方正、能晓畅技艺、服役满六个月者充之,分为步兵二联队,骑兵一大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队,军乐兵一队,专以护卫京城,非有特旨不应征发。守卫队分为二,宫庙府库日仪仗守卫,园庭馆厩日通常守卫。守卫专以步兵依次更替,以步兵大队一人为司令,如遇行幸,车驾以骑兵从,徒御则以步兵从。凡改革守卫法,陆军卿、参谋本部长下都督议,议上奏请朝裁。京师戒严,所有守卫方略由参谋本部长规划进奏,请旨行之,若变起不意,由都督临机筹划,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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