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 - 卷三十一刑法志五

作者: 黄遵宪14,046】字 目 录

者,照前二条刑各加一等。第二百三十九条。给贷可吸阿片烟房舍以图利者,处轻惩役。其非以图利者,照次条吸阿片烟者从犯处断。引诱人吸阿片烟者罪亦同。第二四十条,赠与阿片烟令受者吸之,罪亦同。吸阿片烟者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二四十一条。私有阿片烟及器具或受寄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节 污秽饮水罪 供饮净水因污秽致不能用者,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五圆以下罚金。第二四十三条。投入伤生物以变水质或致腐败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四条.若由其所业倾注其所用品渣滓,偶然至变水质者,别有规则处断。犯前条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四十五条,其事若出于故意毒杀.依第二九十三条处断。 第三节 关传染病预防规则罪 船舶人港者违背预防传染病规则上陆或搬输物品于陆地,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轻禁锢,或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六条,船客多日航海,入港辄欲上陆,是人之常情,非别有破廉损耻之行,故或处轻禁锢、或处罚金,总任判官所见耳。若犯人原非故意违犯,实因风波等事不得已上陆,亦不得加之以罚。 船长自犯前条罪及知有人犯而不制止者,于前条刑加一等。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传染病流行时违背预防规则,由流行地方出往他处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或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八条,其他违背预防规则者,总依第四编违警罪规则。当兽畜传染病流行时违背预防规则,送出其兽畜于他处者,处十一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或处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四节 关危害品、伤生物、制造规则罪 如火药、硝石、石油等一切有破裂性者。如煤气、制药、制革等凡有恶臭毒气者。别有此规则。 不得官准创建危害品制造所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创建伤生物制造所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条。虽得官准创建前条所揭制造所,其违背预防危害、保护康健规则者,别有此规则。照前条例各减一等。第二百五十一条,非前条所谓制造人而犯之者,依第四编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处断。犯前二条罪因致人疾病死伤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五节 贩卖伤生饮食及药剂罪 矿制颜料食品及毒药剧药等。 混和可以伤生物于饮食品以贩卖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如贩卖腐败饮食品者依违警罪本条。违背规则所谓药品卖买规则。贩卖毒药、剧药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五十四条。犯前二条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五十五条。第六节 私营医业罪 医关人民生命,非术精道熟不得行世,故必经官准以后乃得为业。 不得官准而业医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六条,若一时止授治方投药剂,尚未以医为业者,非此条所罪。其误治人致人死伤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败风俗罪败坏民间风俗,其流弊甚大,故设刑防之。公为猥亵之行如奸淫及露体等。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八条,于公众所共居或于公众所共视者,而后名为公行,其他不问。公然陈列败俗图书及猥亵器具,图书如摹写淫状及春画等,器具如模拟阴具等。或贩卖者,处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九条,如陈私室之中及秘藏者,非此条所问。开张赌场以图利或招结博徒者,处三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条。现以财物赌博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虽赌博非当时发觉及未行者,不在此限。知其情而给贷房舍者,罪亦同。其赌饮食者指便可饮食之糕果酒肉等品,其以饮食为名及以米谷为注,仍以赌博论。勿论,凡赌博器具、骰子、骨牌之类。财物现在其场者皆没收。第二百六十一条。行醵集财物探筹赢利之业者,预醵集金钱探阄,导之中者集金与之,不中则并弃所已出之金,谓之富签。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对神祠、佛龛、坟墓及他礼拜堂公然为不敬之行者,谓于众人所共视侮慢神佛或污秽败坏等类,若非人所共见非此条所问。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妨碍其说教神官、僧侣聚众说法谓之说教。及拜礼者,处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七章 毁弃死尸及发掘坟墓罪 毁弃应行埋葬死尸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知有死尸而不告或私移于他处者,依违警罪例。发掘坟墓见棺椁或死尸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因窃取墓中财物者,从二罪俱发例处断。因而毁弃死尸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六十五条。欲犯此章所揭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六十六条,亦同第百十三条等。 第八章 妨碍商业及农工业罪 用伪计、威力妨碍卖买稻谷如米、麦、豆、粟、黍等类。及民生需用不可缺食品如盐、豉、酒、酱、茶等类。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妨碍前项所揭外物品他食品及薪炭、膏油等。者.减一等。第二百六十七条。用伪计、威力妨碍他人竞卖或射买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八条,同一卖买物品而此条轻于前条者何?盖前条二项所关甚大.例如闻米谷将输入恐其价低下,设法妨碍致米价涌贵,其害将及全国。不如此条止害卖买人,所以刑亦有轻重也。用伪计、威力妨碍农工业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是谓总关农工公益者,如其关一人稼穑植物等事,依第三编害动植物之罪处断。农工雇人欲增佣值或变更所业,如增加休暇时日或更改营业法等。用伪计、威力妨碍雇主及他雇人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条。雇主欲减佣值或变更所业,用伪计、威力妨碍雇人及他雇主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传播虚论伪说,令昂低米谷及民生须用物品价直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假令传播虚说不至使物价昂低者,非此条所问。 第九章 官吏渎职罪第一节 官吏害公益罪凡此编所揭,无非关于公益者,然其所犯概兼常人与官吏而言,独此节 专举官吏所犯之罪,故别设此目。 官吏于所司法制不以公布施行,例如大臣奏状经裁可后命主任官吏行之,而官吏承命而不行,或府知事、县令受某省令而不公布之管内之类。或妨碍他官吏公布施行者,处二月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附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三条。地方官吏遇有骚乱,应得请发官兵如府知事、县令等,详第百七十七条注。及请管兵官如海陆军将校等。弹压镇定,而不能区处其事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四条。官吏违背规则谓明治八年四月第六十五号布令等。而营商业者,处二十圆以上、五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但如贩卖私地所产、土地或贷金起利、或教授技术以得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官吏待人民之罪 官吏擅用威权使人民强行不可为之事,例如警察官吏以力迫人使拘引无罪等事。及妨碍其可为之事者,例如力制投票人使其不得选举某氏等事。处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身体财产有为人所犯害者,如第三编所云对身体财产罪各条。官吏谓预审判事、检事、警察官吏。受其告报不速为区处及保护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逮捕官吏谓预审判事、检事、司法警察官、巡查等。不遵守法律所定程式规则,即《治罪法》中所定规则,如警察官吏等非携带预审判事所发令状,则不得逮捕是也。而逮捕人及非理监禁人者,监禁谓幽闭一室不得出。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但其监禁日数每过十日加一等。第二百七十八条,此条以下所行出于心术不正,与前二条所揭少异,故皆处重禁锢。司狱官吏总称掌监仓监狱事官吏监禁犯人不遵守程式规则,谓囚人入狱及接引等规则。及囚人应出狱时不放免者,罪同前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前二条所揭官吏及护送囚人者,若屏去其饮食、衣服及苛刻接遇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囚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二百八十条。当水、火、地震之际管狱官吏懈怠,不辄解囚人监禁因而致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寺。第二百八十一条,若故意致死伤者,依第二百九十四条处断,盖拘束罪囚本欲使悛改善良也,且未决囚人其罪之有无尚未可知,监护者自宜小心保守使不受害,而怠惰致死伤固不得以过失杀伤论,所以依殴打创伤例也。裁判官、检事及警察官吏审问被告人而施暴行或凌虐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被告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判官、检察官无故不受理刑事诉牒及迁延不审理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是谓知告诉、告发有理而故不受理者,若以不受理为宜者非此条所问。系民事诉牒者罪亦同之。第二百八十三条。官吏听人嘱托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非理处事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四条。裁判官当审理民事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枉法判断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五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当审理刑事不专指刑法,统举犯他项罚则规则而言。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故出人罪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其故人人罪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所枉断之刑重于此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反坐之。第二六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虽不受赃,而徇情挟怨以故出人人罪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前数条所揭赃,已受领者皆没收之;消费者追征其价。第二百]八条,恐犯者或以为虽并受本刑、附刑,不如其所得赃金之多,故特设此条以防之。 第三节 官吏对财产之罪 凡官吏监守财物而自盗金钱粮谷物件者,处轻惩役。因而增减变换官文书、簿册及毁弃之者,照第二百五条例处断。第二百八十九条,若非其所管仍依第二百五条。官吏征收租税及各杂税,如收税委员、税关官吏、郡区户长等。正额外多征金谷者,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九十条。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九十一条,此条所揭罪皆出于卑污无耻,故虽处轻罪者仍不得不付此长期监视。 第三编 对身体财产重罪轻罪 第一章 对身体之罪 此罪有二:曰有刑罪,目无刑罪。有刑罪直关身体生命者,谓杀伤、殴打、胁迫、坠胎等。无刑罪关名望声誉者,谓诬告、诽毁等。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蓄谋杀人者为谋杀,处死刑。第二九十二条。施用毒物杀人者,以谋杀论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如一时乘怒投用毒物宜以故杀论。然用毒物其害不一人或有及数十者.目形哥难知无由防范,施用最为容易,故虽一时之怒仍以谋杀论。故意杀人者为故杀,处无期徒刑。第二九十四条,旧律谋杀、故杀同处死刑,然故杀者当临杀之时猝乘愤激骤起杀意,比之谋杀人于未杀以前蓄念积虑者情实较轻,故故杀之刑于谋杀之刑减一等。然若如下二条所揭与寻常故杀异,则亦不得不处死刑。故杀人支解割碎及其杀状惨刻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条。因财利犯重轻罪,例如为强窃盗,恐其不遂故杀主人或监守人等。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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