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而又不能担任官职的人们。再也不能从人们的特性和相应的政治活动的标准来确定有教养绅士(士)的社会地位。许多社会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运动的领袖人物,没有担任官职,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机构的成员。作为他们社团的领袖和他们培育的价值观的支持者,他们唯一残存的作用是在社会和文化方面。
按理来说,一旦被免职,鼓动者便无能为力了;因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经失宠,他们影响的范围将明显地收缩到他们家乡的城镇。但是,没有发生这种情形。党人在没有职务关系作为中介的情况下,保持他们在全国的联系。即使“有教养绅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们自己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一点现在已经是人人都清楚了。
汉亡于公元220年,这个年代不标志社会和经济趋势方面的任何变化。但是这个年代有助于观察过去两百年间发生的变化,因为北中国的两个新统治者曹操(公元155—220年)和曹丕(公元186—226年)采取了正式承认社会结构中的变化的政策。这一章指出两个主要变化:第一,地方社会的改组和农业生产的调整;第二,上层阶级这一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起着重要作用、不依赖官府——它的成员可以去任职——的社会集团扩大和加强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规模农业戍屯军(屯田)的办法来对待已经变化的农业的社会基础。这种制度承认两种发展。第一种发展是贫苦农民不愿意或不能回到荒废的田地上去自己谋生。因为必需求助于掌握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人们的保护,他们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弃自己的许多自由,以换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为了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到战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励地主把他们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无地农民集中起来,组成一些聚落,把他们作为国家依附农民安置下来。这两种方针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190—210年)拥有3000余名依附亲属和追随者,他被鼓励把他们安置在河北南部遗弃的土地上。[50] 在其他地区,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复员的士兵。
导致这种安置政策的第二种发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头税之外的岁入。忽视大庄园主的经济和社会实力(他们能够全面抗税,同时把大部分税收转嫁到个体农民身上),简直等于减少收入。曹操却另有办法,他模仿庄园主,像他们那样雇用佃户和依附者来获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税吏对他们的财产和田产又无能为力,政府仍然能够从“官田”上获得固定收入。[51]
曹操和曹丕鉴于上层阶级结构的变化,改革了官员招收制度。这种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后来因它使得名门豪族出身的人们享有莫大优惠的贵族偏向而闻名。但是,起初它对于上层阶级的自治似乎是一种让步。地方舆论关于个别人的一致意见被认为是挑选公职人员的适当的根据。[52] 在每个郡县,地方上一位声望很高的人物负责对当地绅士按照其才干和正直的名气进行评价。政府就按照这些评价来任命公职人员,因而默认上层阶级自行吸收成员和自行证明合格。在以前的半个多世纪期间,各级官员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学士和有教养绅士的嘲笑,他们的行为还有某种范围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们评价的合法性得到承认,但是他们一旦担任重要职务,他们同时被授予选拔不受评论的候选人的责任。
[1] 从村社的角度或者从村社关系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日本学者几乎都认为这些变化是当然的。简短的英文讨论见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页。也见以上第10章。广泛的分析见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33—36、123—158页。也见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东京,1960);川胜义雄:《汉末的抵抗运动》,《东洋史研究》, 25∶4 (1967),第386—413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页。采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的中国学者常常用类似的方法进行论述。见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页。
[2] 《后汉书》卷七七,第2489页。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455—459页。
[3] 《隶释》卷三,第4—9页。
[4] 见以上第5章《叛乱与战争》;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5] 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4(1956),第214—227页;石泰安:《论公元2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1—78页;关于这些运动中宗教和思想的含意,见以下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6] 《三国志·魏书八》,第263页以下。也见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7] 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3—29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11,第89—100页。
[8] 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443—450页。
[9] 《三国志·蜀书一》卷三一,第866页;《三国志·蜀书十一》卷四一,第1007页;《三国志·魏书十一》卷五六,第1309页。
[10] 例如,见《三国志·魏书十一》卷十一,第340—341页,关于田畴(公元169—214年)的功绩:他把五千余户避难家庭组织起来,赢得它们的父老赞成二十余条法律。
[11] 关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刘节专横行为的企图,见《三国志·魏书十二》卷十二,第386—387页。
[12] 关于这种区别,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05—472页;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63—249页。
[13] 《全后汉文》卷十三,第5页。桓谭著作残篇译文载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关于引证的这节文字,见第15—16页。
[14] 见《风俗通义》卷三至五。关于《后汉书》中复述轶事的传记的例子,也可在《风俗通义》中找到,见《后汉书》卷五三,第1746—1750页;《后汉书》卷三九,第1294—1295页;《风俗通义》卷三,第8页;卷五,第10、11页;卷四,第11页。
[15] 《后汉书》卷二七,第930—931页。
[16] 《后汉书》卷四一,第1477页。
[17] 《论衡》三十(《自纪篇》),第119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80页)。
[18] 《后汉书》卷四九,第1629页。
[19] 《论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谢短篇》),第535—57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56—85页)。
[20] 《论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65卷)。
[21] 《潜夫论》八(《交际篇》),第335、337页以下。
[22] 《潜夫论》一(《论荣篇》),第34—35页。关于丹,见高本汉:《书经》,载《法国远东学院学报》,22(1950),第11页。
[23] 原书缺注。——译者
[24] 《后汉书》卷十八,第675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一,第1395—1403页。
[25] 《后汉书》卷五八,第1865页。于定国生活于公元前1世纪中叶;《后汉书》卷七一,第3041页以下。
[26] 《后汉书》卷四八,第1614页;《后汉书》卷三一,第1109页;《后汉书》卷六七,第223页。
[27] 《后汉书》卷四六,第1543—1546页。
[28] 埃伯里:《后汉石刻碑文》。
[29] 《隶释》卷五,第15—23页。
[30] 《后汉书》卷二四,第838页;《后汉书》卷四五,第1525—1527页。
[31] 《隶释》卷十二,第7—8页。
[32] 《后汉书》卷三五,第1207页。
[33] 《隶释》卷一,第1—4、8—13页。
[34] 《两汉金石记》卷十二,第1—7页。
[35] 《两汉金石记》卷十一,第11—17页。
[36] 三份发起人名单中(每一份包括100多个姓名),只列举姓苏、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于这些姓名不如在这里没有列举的李、杨、王、张那样普遍,他们可能是真正的亲戚。
[37] 关于详细情形,见埃伯里:《后汉时期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3∶3(1983),第533—542页。
[38] 《中论》B,第23页。
[39] 《隶释》卷七,第1—2、4—7页;《隶释》卷十一,第1—6页;《隶续》卷十二,第5—8、18—21页。
[40] 《风俗通义》卷三,第2页。
[41] 余英时在《汉晋之际士之新自觉与新思潮》中从思想史的观点讨论了这个问题,《新亚学报》,4∶1(1959),第25—144页。
[42] 《隶释》卷五,第5—7页。
[43] 引文系根据英文回译。——译者
[44] 《隶释》卷九,第9—12页。
[45] 《后汉书》卷四三,第1487页;《后汉书》卷四八,第1597页;《三国志》卷十六(魏书十六),第54页(见裴松之的注释)。
[46] 关于学习制度的确立,见以下第14章《学派的发展和官学》。
[47] 《全后汉文》卷八三,第10—11页。
[48] 见以上第5章《大放逐(党锢之祸)》。
[49] 关于王粲,见《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卷二一),第597页以下。这些后汉著作没有一部完整地保存下来,但是其中的片断被大量地引证于其他史书,特别是裴松之的《三国志》注和刘峻的《世说新语》注;关于《英雄记》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3页,注1;第2374页,注2;第2375页,注3;关于《汉末名士录》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6页,注2。关于《三国志》,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国志》(堪培拉,1970);关于《世说新语》,见理查德·马瑟:《世说新语》(明尼阿波利斯,1976)。
[50] 《三国志》卷十八(魏书十八),第533—534页。
[51] 关于这种政策,见马克·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伦敦,1973),第35—41页。
[52] 关于这种制度,见唐纳德·霍尔兹曼:《中世纪中心制度的起源》,载《高等实验学院论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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