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有「呼」字。
孔本書鈔卷五七引作漢舊儀,孫輯從陳本。然此引與初學記卷一一引漢舊儀之文基本相同,疑當以孔本為是。
初學記卷一一引作「營劭」。然考之後漢書,既無營劭,也無營郃。按續漢百官志注昭案曰:「獻帝分置左、右僕射,建安四年以榮邵為尚書左僕射是也。獻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贈執金吾。』」又按魏志賈詡傳注引獻帝紀有「司隸榮邵」。唐六典卷一亦引作「營邵」。據此則「營劭」、「營郃」均係「營邵」之誤。孫輯從文選注,非。
類聚卷四八引作「龍,命汝作納言,朕命惟允」,與尚書舜典原文最切近。
點校本後漢書光武帝紀注據東漢書刊誤補「常」字,甚是。續漢百官志即作「常侍曹尚書」。今據補。
據初學記卷一一改「一」作「人」。又其引作漢官之文。
「袁紹檄豫州注」係「為袁紹檄豫州」之誤。
初學記卷一一僅一引,孫注誤。
初學記卷一一引作漢官。
廣池本唐六典卷一考訂曰:「鄭氏通志略引漢官儀,『史』下有『籀』字,六典脫之。」甚是。通典亦作「史籀篇」,孫注誤。
唐六典卷一「受書」引作「受事」。
孔本書鈔卷八五引作漢官典儀。孔廣陶按:「『典儀』當作『典職』。本鈔六十諸尚書左右丞篇引,正作『典職』。」又御覽禮儀部亦引作漢官典職。孫輯乃沿陳本之訛。
初學記卷一一「夜」上引有「晝」字。
此上書鈔卷六0、初學記卷一一均作漢官典職之文,且「以」上皆引有「或」字。按通典職官、唐六典卷一、錦
據御覽卷二一五、初學記卷一一引補「薰」字。又初學記卷一一「端正」下有「妖麗」二字,「香爐」下有「香囊」二字,與他引異。
孔本書鈔卷六0仍引作「賜服」,下又引「赤管大筆」等十字。孫輯乃從陳本。
初學記卷一一兩引此條,孫輯脫注。
影宋本御覽作「北宮二作」,孫輯所據本誤。
初學記卷二一敘事引作漢書,事對中引作蔡質漢官。又御覽卷六0五亦作漢官典職之文。孫輯引誤。
廣池本唐六典作「尚書郎曹」。
「明帝」原誤作「武帝」,據書鈔卷六0改。
唐六典卷一「都座」作「都堂」。而宋書百官志作「都坐」,言本漢舊制。
初學記卷一二末句下尚引「休有烈光」四字。
初學記卷一二『曰』作「名」。御覽卷二二七則作「名曰」。
「柱」原誤作「之」,據初學記卷一二、又卷二六、御覽卷六八五引改。又初學記卷一二「為柱」下有「言其審固不撓」六字。御覽卷二二七、又卷六八五亦同。
御覽卷二二七「觸」上有「主」字。御覽卷六八五又引作「主觸不直」。而初學記卷二六則引作「性觸不直」。主、性形近易訛,疑此引「觸」上脫「性」字。
影宋本御覽卷二二七正引作「秦」。
「服食部」係「器物部」之訛,且當注明有兩引。
北圖藏明版錦
左傳正義卷二六成公九年疏引漢官儀首句作「法冠,一曰柱後冠」。
孔本書鈔卷六二引有「固」字,又「橈」作「撓」。
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續漢志補注有兩引,孫輯脫注。
影宋本御覽卷二三七引有「人」字。
續漢志補注引作「光滿道路」,下尚有「群僚之中,斯最壯矣」八字。
孔本書鈔卷五四引作漢舊儀。
該出處當作廣韻下平聲卷二鹽二十四注。
「曰」原作「者」,據文選齊敬皇后哀策文注而改。
「長信少府」、「長樂少府」原誤倒,據後漢書皇后紀注改正。
「其非」原亦誤倒,據後漢書班彪傳注改正。
沈家本諸史瑣言曰:中允,「續志作『中盾』」。後漢書班彪傳注恐誤。又據原引補「旦旦」二字。
疑「永元」以下,乃劉昭之語。
續漢志補注「貢篚」引作「直裝」,「朽濕」引作「敝朽」。
續漢志補注脫「晉」字,作「霸國」。御覽卷二三六引有「晉」字,無「國」字。孫輯從類聚卷四九。
諸本後漢書張湛傳注「最北」下均有「門」字,故據補。
諸本中唯點校本作「秩千石」。按續漢志曰:「司馬一人,千石。」掌諸門司馬、門候之城門校尉不過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門屯司馬豈能秩二千石!疑「二」字係衍文。惠棟曰:「北宋本作『秩千石』。」亦可證。
水經注穀水注亦作「宿昔」。又「來止」作「來在」。又御覽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飛」字。
水經注穀水注、文選懷舊賦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據後漢書安帝紀注原引刪「七」字。
後漢書光武帝紀注「內」上有「河」字。
「段熲傳注」係「張奐傳注」之誤。
孔廣陶按:「考後漢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陽石公主巫蠱之獄起』句,則本鈔『子孫』固誤,而淵如作『公孫』亦非矣。」今按:據漢書五行志所載,「陽石」當指陽石公主,而「子孫」指丞相公孫賀:「敬聲」即太僕敬聲,公孫賀之小。疑此句當作「陽石、公孫賀、敬聲巫蠱之獄」。
影宋本御覽卷二五0「陛下」作「陛坐」。本條又見書鈔卷六一,孫輯脫注。
據子本書鈔卷六一改「寔領」作「寬饒」。寬饒者,蓋寬饒也。
孔本書鈔卷七三「諸郡」引作「州郡」。
影宋本御覽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孫氏所據本誤。
影宋本御覽卷二五二引作「分為東、西周」。
類聚職官部誤作「洛陽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點校本續漢志補注「貶」作「罰」,「介」作「釐」。
後漢書光武帝紀注「南方」作「於南」。
「職官部」係「州郡部」之誤。
漢書武帝紀、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書鈔引誤。
孔本書鈔卷七二「請罷」下有「刺史」二字。又漢書朱博傳載翟方進奏言,「請罷」下亦有「刺史」二字。
「山陵」原作「山林」,據水經注河水注、類聚卷六引改。
類聚卷六亦引此句,孫輯脫注。
按後漢書劉表傳作「荊州八郡」,則當包括章陵在內。洪亮吉曰:「案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時所置,惟禰衡傳黃祖長子射為章陵太守。魏志趙儼傳太祖征荊州,以儼領章陵太守。劉表傳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儼前。疑郡亦建安時所立也。」黃山曰:「案續志劉注引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復禹貢之九州。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阯、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據此則官儀『江陵』確為『江夏』之誤,而章陵亦舊郡也。疑光武改舂陵為章陵縣,後車駕屢幸,親祠園陵,嘗升為郡,旋又并省。桓、靈時,因而復置。傕、氾亂長安,圖籍盡亡,遂無可徵也。觀表於初平元年至荊州,蒯越即云荊州八郡,已數章陵矣,安得元郡為建安時立乎!」黃說是,可補洪說不足,又可證應劭所言八郡與漢末荊州建置不殊。嚴可均立此案語,疑所不當疑,孫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後漢書桓帝紀注「補」作「捕」,不誤。孫案非。
黃山校補曰:「『十年』官本作『七年』。據光武紀及續志,皆『六年』之訛。」點校本據以改。今亦從之。又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補之。
點校本據劉攽東漢書刊誤改耿恭傳注「郡」為「都尉」,是。
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折衝」上均有「可」字,故據補。
「肄」原作「詣」,諸本後漢書光武紀注皆作「肄」,故據以正。
「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皆作「丞一人」,故改。
「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據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引而改。
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尉」下均有「游徼、亭長」四字,與下文「皆」字相應,據補。
點校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江南」作「汝南」。按郡國志陽安縣正屬汝南郡。孫輯從汲本、殿本,非。今正之。
漢書成帝紀注、河間獻王傳注均作漢官之文。
諸本後漢書張奐傳注「上谷」下有「郡」字,據補。又點校本改「密縣」為「甯縣」。王先謙按:「作『甯』是。」今亦據改。
此四字孫氏所補,依例當作小字。
「時班彪議」以下,乃李賢之語,孫輯誤引。
「尉都」二字原誤倒,據後漢書光武帝紀注以正。
後漢書明帝紀注「中央」下有「也」字。
據影宋本御覽卷二五一改「都護」作「校尉」。
後漢書鄧禹傳注原作「朝侯」,此乃孫輯沿嚴氏稿之訛。
此三字亦孫氏所補,當作小字。
「十一斛」原作「一十斛」,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注、通典職官引而改。
後漢書牟融傳注作「字子廬」。
據後漢書和帝紀注刪「州」字。兩漢志均作鞏縣。
點校本後漢書魯恭傳注「君上」作「君玉」,「范陵」作「苑陵」,是。孫輯從汲本,非。
後漢書順帝紀注作「京縣人」,是。
點校本後漢書段熲傳注引作「尹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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