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二魏相翟強死魏相翟強死。為甘茂謂楚王曰:「魏之幾相者〔一〕,公子勁也〔二〕。勁〔三〕也相魏,魏、秦之交必善〔四〕。秦、魏之交完,則楚輕矣。故王不如與齊約,相甘茂於魏。齊王〔五〕好高人以名,今為其行人〔六〕請魏之相,齊必喜。魏氏不聽,交惡於齊;齊、魏之交惡,必爭事楚。魏氏聽,甘茂與樗里疾,貿首〔七〕之讎也;而魏、秦之交必惡〔八〕,又交重楚也。」
〔一〕鮑本言危欲相之。
〔二〕鮑本秦人。
〔三〕姚本劉,一無下「也」字。〔四〕鮑本勁,秦人而魏相之故。正曰:俱無考。
〔五〕鮑本閔。
〔六〕鮑本楚為齊請如其使者。禮,行人使適四方。
〔七〕鮑本貿,言欲易取其首。〔八〕鮑本疾相秦,茂相魏故。
齊秦約攻楚齊、秦約攻楚,楚令景翠以六城賂齊〔一〕,太子為質〔二〕。昭雎謂景翠曰:「秦恐且因景鯉、蘇厲而效地於楚。公出地以取〔三〕齊,鯉與厲且以收地取秦〔四〕,公事必敗〔五〕。公不如令王重賂景鯉、蘇厲,使入秦〔六〕,秦〔七〕恐〔八〕,必不求地〔九〕而合於楚。若齊不求,是公與約也。」〔一0〕〔一〕姚本一本下有「以」字。
〔二〕鮑本此二十九年,太子橫。
〔三〕姚本「取」一作「收」,別本作「牧」。鮑本取,猶收,猶悅。
〔四〕鮑本收前所效者。蓋二人之辭。曰楚出地取齊,楚既弱矣,何足與地。秦收所效,必悅二人也。正曰:景鯉乃楚臣,秦可因之以責地。見楚弱,而勸秦收所效之地,恐非。
〔五〕鮑本楚不得秦地,景翠賂齊,楚必怨翠。
〔六〕鮑本二人得楚賂,不復為秦收地矣。
〔七〕姚本一本下有「齊」字。札記吳氏正曰,「秦」字疑當作「齊」,是也。
〔八〕鮑本以齊、楚合故。
〔九〕鮑本不收所效。
〔一0〕鮑本兩國各不取地而止攻,是約者復和也。與,如與國之與,和好也。言翠能和兩國之約。正曰:戰國之時,秦之割地希矣,惟赧王十七年割三城和齊、韓、魏一事爾。懷王末年,楚益以弱,雖合齊,秦未必遞懼而割也。效地於楚者,令楚效地。恐者,恐或如此之辭也。景翠必與景鯉、蘇厲不合者,故雎言翠既以地賂齊,則秦恐或且因蘇厲、景鯉而令楚效地,是翠出地取齊,而二人收所出之地以取秦,翠事豈不敗乎?今不如重賂二人,使入秦為解,則秦恐或必不求地而與楚合。齊見秦、楚之合,若不求地,則是公能和好結約也。「秦恐必不求地」,「秦」字疑當作「齊」字。謂重賂二人入秦,則齊和。秦、楚之和,恐不敢求所賂地。若果不求,是公能和好結約也。說亦通。
術視伐楚術視〔一〕伐楚,楚令昭鼠以十萬軍漢中。昭雎勝秦於重丘〔二〕,蘇厲謂宛公昭鼠〔三〕曰:「王〔四〕欲昭雎之乘〔五〕秦也,〔六〕必分公之兵以益之。秦知公兵之分也,必出漢中〔七〕。請為公令辛戎〔八〕謂王〔九〕曰:「秦兵且出漢中。」則公之兵全矣。〔一0〕」
〔一〕鮑本秦人。〔二〕姚本別本「丘」作「兵」。鮑本屬平原。正曰:恐非。
〔三〕鮑本鼠為宛尹。
〔四〕鮑本王,楚王。
〔五〕鮑本乘,猶凌。〔六〕鮑本無「也」字。○
〔七〕鮑本出兵伐此。
〔八〕鮑本「辛」作「羋」。○戎,楚人,貴於秦。補曰:當作「羋」。
〔九〕鮑本如以私告楚王者。
〔一0〕鮑本欲其備秦,故不分其兵。
四國伐楚〔校一〕〔校一〕姚本此篇與《術視伐楚》連篇,鮑本另列一篇。據文義,從鮑本。
四國伐楚〔一〕,楚令昭雎將以距〔二〕秦。楚王欲擊秦,昭侯〔三〕不欲。桓臧為昭雎謂楚王曰:「雎戰勝〔四〕,三國惡楚之強也,恐秦之變而聽楚也,必深攻楚以勁秦〔五〕。秦王〔六〕怒於戰不勝,必悉起而擊楚,是王與秦相罷〔七〕,而以〔八〕利三國也。戰不勝秦,秦進兵而攻。不如益昭雎之兵,令之示秦必戰。秦王惡與楚相弊而令天下〔九〕,秦可以少割而收害也〔一0〕。秦、楚之合,而燕、趙、魏不敢不聽,三國可定也。」
〔一〕鮑本楚記,二十八年,秦、齊、韓、魏共攻楚。
〔二〕鮑本拒同。
〔三〕鮑本「侯」作「雎」。○
〔四〕姚本一本下有「秦」字。
〔五〕鮑本堅其伐楚之心。
〔六〕鮑本昭。
〔七〕鮑本音疲。
〔八〕姚本一本無「以」字。〔九〕鮑本「下」下補「利」字。○正曰:謂以相弊,令以天下使知。札記今本「下」下有「利」字,乃誤涉鮑也。丕烈案:「令」乃「全」字之訛,吳說亦未是。
〔一0〕鮑本秦見楚將必戰,必割地與楚和,戰伐之害可息也。收,猶息。正曰:秦惡與楚相敝而不戰,則楚可以少割地而收秦。一本無「害」字,是。札記吳氏正曰,一本無「害」字,是。丕烈案:此因上文「割」字而誤衍。「害」、「割」同字。
楚懷王拘張儀楚懷王拘張儀〔一〕,將欲殺之。靳尚〔二〕為儀謂楚王曰:「拘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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