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史 -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作者: 钱穆35,464】字 目 录

生,田租的缴纳,仍然是以八二分乃至六四分,即政府得八成或六成,人民得二成或四成。

前燕明帝慕容*较五胡各切若市农事。他亲自巡行郡县,劝督农桑。由于政事较清明,使四方人士来归、并以牧牛供给贫家,供给苑中种田,政府收取八成,耕种的佃户得二成。有牛无地之佃户,亦在苑中种田,则政府收七成,佃户得三成。后由记室参军封裕向慕容*劝谏渲:

臣闻圣王之宰国也,薄赋而放于百姓,分之以三等之田,十一而税之;寒者衣之,饥者食之,使家给人足。自永嘉丧乱,百姓流亡,中原萧条,千里无烟,饥寒流陨140,相继沟壑……故九州岛之人,塞表141殊类、襁负万里,若赤子之归慈父,流人之多旧土十倍有余,人殷地侠,故无田者十有四焉。宜省罢诸苑,以业流人。人至而无资产者,赐之以牧牛,人既殿下之人、牛岂失乎!善藏者藏于百姓……(魏 晋时期)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明帝远取消苑阁,以给百姓无田地者。贫者各赐牧牛一头,若有余力,可依魏晋之制多取牛与田垦殖之。大体言之,当时北方田粗,情况多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有私牛者,官私各半。

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臣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一夫之田岁纳租60斛。以亩收一石计,60斛即是六四收租。

至于五胡时期兵役,多为胡人部族兵,汉人并不受重视,必需时才用抽丁办法。

后赵石虎时前燕慕容*时,下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

到北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处理赋役北朝较南朝为有办法。

6. 北魏前期租调概况

北魏拓跋氏统一北方中国后,即放弃传统的游牧生活,而推行农业生产作为同家的经济重点发展。太武帝拓跋焘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景穆太子监国时下了一边命令,大意是:地方主管官员应勤督农桑,并须造报户籍清册,其上写明家别人数及课种土地面积,以凭考核。并规定了牛丁和人工的换工办法和标准,借以解决贫户因缺乏耕牛而不能耕种之苦,并免使有牛人家向无牛贫户苛索租牛的重租。并规定各户在其耕种田地上写明标志,作为是否种足课田面积的考核。此年即拓跋焘统一北方之年,即北魏推动重农政策之开始。

北魏前期大致承袭西晋的租调制度。北魏对天下户籍的"九品混通”亦即西晋的"九品相通",其每户征收户调是: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另缴帛一匹二丈,交给州库,以供调外之费。

不过,北魏的旧租是按户征收(与东晋同),但两晋则是按亩征收,为两者不同之处。北魏实际上是把租与调合并为一。此外,北魏另征收一项附加税——一匹二丈帛。

但北魏有时视民惰的需要,亦有特别的措施。如太武帝拓跋焘延和三年(公元434年)时,曾经下诏说:"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罹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其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粗赋如常,中者(中等人家)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

此处即照顾到贫穷农户,中贫者可免缴两年的租调,下贫者则免三年,亦是北魏政府对人民的一种善政。

拓跋弘献文帝时下诏,凡上三品户须将租粮缴纳到京师;中三品户则可缴纳到他州;下三品户本州即可,由纳税户负责运送,亦可折交运脚,实际上减低了中下等户的负担。

除了上述的正常租调以外,北魏还有不少额外的赋税,包括下列各种:

额外之田赋: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命诸州征发民租,每户50石,并将征得之粮储存于定、相、冀兰州。孝文帝延兴兰年(公元473年),拓跋弘率大军南侵,诏令各州郡人民,凡十丁抽一助战,并每户收租50石。

军马之赋:明元帝拓跋嗣永兴五年(公元413年),下诏每60户必须出戎马一匹。八年后,即泰常六年改为每60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另外,凡拥有羊100头的,亦当输戎马一匹。征收战马乃拓跋嗣准备南侵之用。本来,据《魏书·食货志》载,拓跋焘太武帝时,已平陕西甘肃一带,以河西广大水草牧地,畜养战马200余万匹,骆驼100余万头以及牛羊无数。牧畜已不为少。

运畜之赋:太武帝拓跋焘始光二年(公元425年)、诏令十户出大牛一头,以便运粟塞外。此时期亦有征驴运粮的。此运粮制度为时颇长,直至北齐,历时170年左右。

经常性的杂调:文成帝拓跋潜太安年间(公元455-459年),因历年来增加杂调相当于正赋的十分之五。文成帝有废除意,而尚书毛法仁以为军国急需,劝谏不可废。帝意以为"使地利元穷,民力不竭,百姓有余,再孰与不足“。遂废除之,但不久又恢复。至献文帝时才废,人民负担遂稍轻。

官吏索需:由于孝文帝元宏在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前,百官不给俸禄,因此变相向人民需索更苛。史遂有"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辆"的记载,农民负担益重。

徭役:如明元帝泰常八年,筑长城自河北省赤城至绥远五原凡2000余里以防柔然族南侵;道武帝时建鹿苑于南白阴以便皇族行猎;泰常六年发6000人,筑猎苑于山西省的白登;文成帝和平年间发5000人治河西猎道于山西太原之北,繁重的徭役遂拖慢了农业的生产。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

从每一朝代土地制度、租税制度及其户籍可看该时代的农业经济情况。

汉代的地阻分公私两种,公的归政府收,收三十分之一;私的由地主私人收,要收百分之五十。

到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是政府的。如北魏的均田制,租税要收百分之六十。

封建社会有平民与贵族之分。即称为公民的。历史上叫"编户”。东汉以后,户口册不同,分为“士族”与”庶”两种。“士族”即官员,分成品级,自己可拥有田地,且可荫亲属。称为”荫户”。“庶”叫要向政府缴纳百分之六十租税。但”士族”可不出。”荫户”(即私属户)亦可不出。

荫户有两种:一种是荫亲(包指父、伯、堂兄等),九品官可荫三代。一品官可荫九族;另一种是"荫客”,即士族所属的部曲户。因此当时所编的户口册亦分为两种,要出租税的编人"白册",不必出租税的编入"黄册”。

“士族”与”荫户"不必出税,编入"黄册”;“庶”要出税,编入”白册”。”士族”故可免租税,但规定中可拥有的田亩数量有限;毛病乃出在士族可荫庇他人免税,因此就有人冒充为荫户借以免税。一个上族的大家庭就可拥有几下户"荫户”。因此政府的租税少收,政府便向”庶”(穷fIi苦人民为多)拼命搜刮,穷苦的”庶”民只得依靠”士旅"做"荫户",政府租税所得就更少。南朝、北朝的情形大致上均如此。

因此政府不得不想法改革此种有弊病的制度。北魏是鲜卑人拓跋氏掌政。孝文帝时便思改革变法。

外国人统治外国人必得与本地人合作。古今莫不如此。如英同人统治香港虽高明,仍要借中国人之帮助。孝文帝聘用中国人(汉人),因汉人读书较多,其改革方法合乎中国历史文化精神。北魏行均田制,不论官民贫富,一律平均摊派赋税。

北朝最重要的制度是北魏的均田制度。魏孝文帝初年因"民际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有李安世上疏倡均田之议。目的为要使雄擅之家,不但有膏腴之美,而且也要使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使贫微得恤,贪欲可抑。于是孝文帝依照此疏先立三长。

据《魏书》记载,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辅而行。而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十月正式下均田诏。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

实行均田制的第一步是整理户籍。于十年二月,遂立党飞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所谓”三长",即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在未立三长前,人民对户籍多有隐冒(或称荫冒),30、50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不必服官役,但任强豪征敛,倍于公赋。当时大臣多不赞同立三长,但太后则认为"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于是确立三长以管理户籍。是年京都大饥,韩颇麟上表陈时务请孝文帝制定天下男女计口授田。

接着第二步是针对荫户而发。即每成立一家,即予田耕种,犹如商鞅之法,提倡小家庭制度。此种小家庭不但是伦理的,而且含有政治性与国家性,消弭了豪强所搞的"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荫冒。

第三步是人民获得政府所分给的田,可减轻缴纳租税,但政府仍不吃亏。

均田制的条文是:

诸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二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心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北魏均田制之用意并不在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有一限度。贫者亦有最低之水平。按均田制所定,男丁(15-70岁)可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夫妇合共得60亩。

所谓"奴各依良",指奴婢与良民待遇相同,是一种大优待。汉代奴婢加倍收税,但此时为了鼓励人人报户口,故特加优待即夫妇加奴婢共四人,共可分得露田120亩。

照均田制中所说"丁牛一头,受田芒十亩,限四牛"是指精壮之牛,而非牛犊或老牛,丁牛一头可受田30亩,每户限报四牛,即四头牛可其得田120亩。

所谓"所受之田,率倍之"是指照规定加一倍给田,即四人可分得田240亩。为何"所受之田,率倍之"呢?是希望人民都报户口,故特别优待之。此乃暂时性之规定,为要安定民心,以作立国久远之计。

但政府收租只收40亩,并不收80亩;丁牛收租亦只收到亩,亦非收60亩。此乃政府为了使人民乐于呈报户口。

牛老时或奴婢死后则须将田还给政府。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可以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1000亩外。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300人,嗣王200人。……七品以上80人,八品以下至庶人60人。以此推论,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况且为了鼓励呈报户籍,北魏是不限奴婢人数的。同时亦为使"荫冒"绝迹,使田租尽归政府。

所谓"露田","露"或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于朝臣,故称"露"。以其为露田,所以须还受。以其须还受,故不得种桑榆。以其不利桑愉,始称露田。唐杜佑《通典》注"不栽树,故曰露"。杜佑虽是制度家,但这一点不一定对。以下这讲法当较佳:因当时有荫户、露户两种,露户无遮荫,要纳租税,故称露田。

桑田是调,男夫一人20亩,奴婢亦同。不是抽田租,而是出丝、绵、绢,故给桑田,种桑为养蚕;榆树作材料用;枣树作食物。桑树六七年者最盛,太幼或太老已不可用,故桑田不必还政府。在40亩露田中,加倍之40亩中,有20亩是桑田,实际上60亩要抽赋税,20亩桑田叫"民调",不称抽赋税,即60亩地(以一亩产一石计)、两夫妇只缴纳二石粟,一匹帛。

北魏之所以实行均用制,其最高意义是要将门第社会中之豪强荫冒一概消除,与西晋户调制略有相似之处,可以说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一种措施行动,目的使人人脱离门户大族的豪强,亦不再向豪强纳租税,故有此种加倍分回地的优待、将门第化解,由于门第的反对、因此政府仍让门第养奴婢。故丁牛有限制,而奴婢可无限制。亲房可养奴300名,即有田地9000亩。普通庶民可拥有奴婢60名,亦仍可分给田地。

政府要取消门第而不可能,因此允许拥有奴婢,成为编户。遂不受门第豪强之反对,遂得确立此一均田制度。

此种制度可用两句话概括之,即"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即不论贫富,一律征收赋税。一切人民平等,官与民同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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