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于汉代之租。
每丁每岁输绫、绢、絁各二丈,如用布代替,则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绵三两,输布者兼麻三斤、谓之调。此即古代布用之征。调有"兴调”、”调发"之义,相当于古代之赋。汉代之口赋相当于唐代之户调。
同时并规定每丁一岁做工35天可免调;如做工50天,则可免租和调。
至于正式之庸,则为每丁每岁用人力20天闰加五日。不役者每日以绢三尺代替。此即古代力役之征,相当于汉代之役。
以上即为唐代租庸调制,为后世称道不已。唐代土地有240余万大亩,如每亩出粟一石计,20亩永业田不计,每丁80亩口分田出粟80石,则每丁二石粟,其租只是四十税一,可说极轻。孟子在战国时,以为十分之一之租税为王者之政;汉制则十五税一,常收半租,则为三十税一。汉代的实际政治,已较战国学者托古改制的理想,更进一步地宽大了。而唐代之租80石中收二石,只是四十而税一较汉制更轻更宽。如以西晋100亩课田60亩相比,则只及二十几分之一。
以庸而言,汉制每丁每岁更役30天。唐则只20天,汉之三分之二而己。且汉代每丁尚须担任正卒卫士一年又有戍边二天。唐代因实行府兵制,农民不需卫戍,故比汉代负担更转。
调输布帛,与汉代口赋不易比较。但西晋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比唐代多了六倍。北魏均田一夫一妇调帛一匹,亦比唐多一倍。唐虽兼以绫、絁为调,上比稍有出入,但唐之调法轻于魏晋则是事实。
2. 为民制产之德政
唐代大政治家陆赞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有一项,要一项。有因有身有家,便有租庸调。此即为民制产,将国家赋税放在公平之政策上,向可使民众安居乐业,政府财政亦可稳定。
近人有轻视唐代之租庸调制者,讥为杂拼的租税。其实却巧拼成孟子所谓粟米之征、布取之征和力役之征,并非胡乱拼凑。
至于此租庸调制是否唐代实际推行?每丁均有给田100亩?其推行情况如何?有两点推想:
第一点:想象中每人有田超出100亩的很多,但可能此制度元法普遍推行于全中国。
第二点:此制度不以田为主,而是以丁为主。此乃"认人不认田",可算是自由经济。
正如孟子所说井田制度是为民制产。唐代的均田制,以丁为主,亦是为民制产。
由于是重丁,因此特重村坊制度,使户口册上之户籍清楚准确。北魏以来针对荫户私户而发的户口政策,亦是为清查人丁而发。
当时100户(家)曰里,5里曰乡。城市曰里,郊外曰村。各设里正、村正。4家曰邻,20家曰保,100户曰里,里有5保。乡要做"乡账“,包括报户口及主地面积与人口比例是宽乡抑狭乡(人口少叫宽乡,人口多则为狭乡)。固然有部分地区并未实行,但仍得承认有此制度。因为要呈报是否宽乡或狭乡,可见此制度有为民制产之精神。
"乡账"由乡而报县,由县而报州,由州而报户部。规定每岁一造账(人丁册),三岁一造籍(户口册)。人口调查,毫不马虎。
租庸调制可谓中间历史上赋税制度之中最好者。论轻徭薄赋,亦当以唐代为最。
租庸调制之第二优点哼厥为税收项目之列举分明。此点惟有汉代的租税制度差可比拟。因此使当政者不能亦不必横征暴敛,无法随时增税。
租庸调制之第三优点,亦为最重要者,乃此制度含有为民制产之精神。农民到18岁则由政府授田,到60岁则将田归还政府,同时实行为民制产与为官收租,实为汉代制度所不及。汉租虽轻,但有无田地者亦须缴交口赋及服更役,不得已则出卖为奴,或亡命为盗。唐代则没有无田之丁户,人人缴得起庸调。
在租庸调制度下之农民生活,可以想象是较为宽舒安恬。农民生活之宽舒安适,促成了整个社会之安定繁荣。故盛唐时代之富足太平,自唐太宗贞观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决非偶然。杜甫有诗曰:
忆苦开元全盛日,
小邑犹藏万家室。
稻米流脂粟米白,
公私仓廪俱丰实。
此诗写的就是盛唐社会的写照。安史之乱时,江、淮、河南钱帛聚存于清河,以赡北军,谓之天下北库。计有布300余万匹,帛80余万匹,钱30余万绢,粮30余万斛。许远守瞧阳时,积粮6万石,张巡因之得以固守一相当时期以屏障江淮地区。乌承德以信都降史思明,亲交兵马仓库,马3000匹,兵5万人。当时之地方州郡已是如此富实。此后虽衰落,但藩镇之殷实富厚,仍是远非后世所及。
宪宗时,韩宏在泞为宣武节度使,献马3000匹、绢5000匹,杂缯万匹,金银器1000件。而汴之库廐尚有钱100余万缮,绢100余万匹,马7000匹,粮300万斛。穆宗时,刘整为卢龙节度使,献征马1.5万匹。藩镇财力殷盛,正好证明了唐代积富于民之厚,使诸藩镇得以扞御外寇久存。正如顾亭林在《日知录》所说:"唐代驿舍,有沼、有鱼、有舟、有池、有林、有竹。后代驿舍,殆如隶人之垣(即监狱)。天下州城,为唐旧治者,其城郭必皆宽广,街道必皆正直。宋以下所置,时弥近者制弥陋。唐室富盛,固在中央不尽取于州、郡,尤要者,更在中央不尽取之于民间也。"
3. 制度没落的原因
上文提到唐代极为重视报乡账,此为实行租庸调制首要条件。即人每岁丁册,三岁报户口册。今年与去年所造之账要作比较,叫做"比"。规定州、县要保留五本比较账,即今年之账之前,尚要保留以前之四。户部则保留三本。
各县之户口册约数千户,全国各县户口册经整理装订后要送到长安。册载男女年岁,甚至疾病或健康,均得详细注明。丁口呈报严格,不仅有"账籍",还得有"团貌",即户口册巾均须注明五宫、身材及面貌等。一经写定,不得更改相貌。临时要对相,谓之"貌定"。集合在一起,称为"团貌”。《水浒传》中就有提及。
唐代编查户口籍极为详细严谨,使政府按户口册籍分给田地时,不易冒领、重领或错领。
历来有很多论史之书,皆谓唐之租庸调制,”以丁为主,从丁不从田"。此说并不尽然。
租庸调制既为一优良之制度,何以会遭受没落以致无法顺利推行?
首先,此制度以丁口为单位,丁口及龄时得由政府分配田亩,丁口得凭账籍、团貌等簿册查核无误后才由政府授田。如户口不清时,此制度便无法推行。制度行之相当年代后,户口调查便生问题分田亦随之而有闲难。
同时,当时除百姓分田外,贵族和官员尚有分配大量田地的权利,并有豪强兼并的现象。如《旧唐书·元载传》云:"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婢仆曳罗绮一百余人,恣为不法,侈僭无度。"此处说明元载拥有带着肥美田地的别墅,疆界连接凡数十所。
又有唐相同韦公商,善治产业,他在湖北江陵拥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稻谷堆积如一座小山。当时有人向唐宣宗报告说:"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宣皇戏称韦宙为"足谷翁”。
唐代着名诗人司空用曾任户部、兵部侍郎,天佑末,移居中条山王宫谷,有良田数卡顷。唐代农民因可售卖田地,遂使豪强更易兼并土地。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维持日难,至肃宗时,送始创两税制。
四、唐代土地多为富豪强占
唐代除每丁分给田地100亩外,尚有给回皇族及政府行员者,从100顷至5顷不等。此外尚有夭子赐田给臣民的特例。如大名鼎鼎位居在相的牛僧孺,为隋代仆射牛奇章之后代,曾蒙天子赐旧数顷,晚年依以为生。又如许孟容京兆、家有天子所赐书3000卷,城内有山数顷,果树数百株,当亦为天子所赐。
亦有豪强霸占农民土地在、如上文所述及的兀载,城南有膏腴别墅,毗连接达数十所。但史籍载明乃”恣为不法、侈僭无度”所得。又如径州有大将焦令谌、凭借权势强占农家田地数十顷。然后交给农民耕种,言明收割时须分得五成。
适该年大早,颗粒无收,农民求告焦令谌减免。焦谓只知收谷,不理是否旱灾,督责更急。农民不能压租,且将饥死,遂求告泾州营田官殷秀实太尉。太尉下了温和的判断状词,婉转劝解焦某。焦某知某农民控告他,遂大怒道:"我焦某难道惧怕殷某不成?谁敢批评我?“并将该农民代表用大杖击毙。
亦有农民逃亡,其遗下山地被非法贼卖者,亦行佛教寺院侵占百姓田地者。《唐大诏令集》载:”诸州百姓,多有逃亡。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
唐代宗喜祭祀,受大臣王缙与元载谈福业报应之影响,宫巾遂设内道场祀佛,逢夷狄入寇,必使僧众诵护国仁主经以祈梯消除灾殃。寇退,帝即任意赐与。
胡僧有官至卿监封国公者,势倾公王,赖宠凌夺。凡长安地区上田美产,多归寺僧。
唐武宗会昌年间(公元841-846年),废佛法,毁天下寺4600座,僧尼26万5000人复籍为民,没收田数千万顷。将其中腴田售出得款送户部,将中、下级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每人十亩。
上述各种情况,遂使大量田地集中在达官豪强手上,已失当初平均田地之原意。
唐时,政府亦有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农民售地者。周代之井田制是授田,农民不得售地,因田地非佃农所私有。唐代有口分田,人老还给政府,但其中20亩永业田成为农民私产,名义上是政府给土地所有权给农民,政府为体恤民隐,订制条例,凡农民有闲难时可将此永业田自由买卖,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即可。
一为农民欲搬徙原居地时可售卖。此可说是当政者一种仁至义尽的制度。也不必如西方人民般动辄以革命手段向政府争取民主等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家人中有死亡,贫元以葬时。安葬为一种特别开支,农民在自愿生活清苦情况下亦准许卖永业田。但政府不再给田。
至于口分田,照例不可卖。但在下列条件下亦准许卖出。
一是照《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农户向狭乡徙宽乡时,即当时政府奖励农民从地狭人众的狭乡迁往地广人稀的宽乡,政府通融农民售地作搬家费用。但搬迁至宽乡后,政府不再分给田地。此由于当时狭乡的农民分得田地较少,如太宗在贞观十八年亲巡陕西临潼县,问知当地村乡每丁仅授田30亩,雍川地区,农户分得的田更少,遂下诏免赋役,并鼓励农民迁往宽乡。
第二种情况可准许出售口分田者,凡农民欲设置家宅或用水力磨米之碾硙或作营利用之邸店(即栈房)。
但如非上述理由而出售口分田时,则照《唐律》之疏所说明:凡售卖口分田一亩,须受肉体刑罚,责打10笞;卖20亩,打200 笞。打后田还卖者,钱由政府充公,买者一无所得。《唐律》疏中亦有说明,应该卖的,即合法售出的口分田则不必按此法规受罚。
唐代大官买田建庄园是常有之事。再加上人民不得已而卖田,包括穷困、迁徙或家人死亡等。
但可能亦有强迫卖田等情况,如富豪田庄邻近周围之农户土地,富户出高价强迫收购,农民因贪小利甚至怕受欺斥而被迫卖出,只是史籍没有记载而已。
五、官员职分田、公廨田及公王钱
除口分田及永业田外,唐代尚有两种田:一种是职分田,另一种是公廨田。
职分田是当作百官的俸禄。唐高祖武德年间,百官不发俸禄,只给职分田。但职分田在唐代时废时置,如玄宗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下令"依旧给京官职田”。可知开元十八年以前有一段时间是不给职分田的。但一般来说,是给的时间多,不给的时间少。此职分田是交由农户耕种而政府收取地租。租额是每亩最多六斗,如果此制能切实执行,则租不算重。
至于公廨田,"公廨"即衙门之意。公廨田亦即所谓"公田",即政府的办公费用靠公廨田的田租收入来维持。各级地方政府所得公廨,田各有等差。
《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诸州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二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飞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
由此可知各级地方政府连镇及冶炼钢铁、管理粮仓的机构都分给公廨田。不过多少不同而已。
据杜佑《通典》记载:"大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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