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飞鸿萨寺、都水监各八顷;御史台、同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各四顷;宗正寺……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由此可知各机构得公廨田之多少并非以机构重要与否,乃是按照该机构开支是否庞大为准。
从前陶渊明曾任县宫,亦有田分。他嗜酒,便种秫以酿酒。可见唐之公廨田亦承袭前朝而来。
公廨田的收租所得本是用来作政府机构开支之用,是作公用。但事实上,亦有协助官员作私人贴补的。如《新唐书·食货志》说:"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观此,似乎是公私不分了。
有时,京官与地方官的待遇常有所差别。贞观至天宝年间,京官待遇常比地方官优厚。杜佑《通典·职官典》载:凡京师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再加防合、庶仆及杂钱等;地方官则仅有公廨田收租及息钱而已。
到肃宗、代宗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困竭,于是在代宗大历十二年时(公元777年),元载为泄私愤,将京师官员俸禄调低,而反其道将外地官俸禄调高,竟造成京官不能自足,而向外官乞贷之现象。遂有大臣杨缩、常交等上奏京官谓俸禄太薄,于是每岁诏加京官15万6000余绢(钱1000文为绢)。
大书法家颜真卿当时为刑部尚书,曾书《乞米帖》道:"拙于生事,举家食粥已数月,今又罄矣,实用忧煎。"当时,颜大师是俸禄薄生活难挨,由于他的书法好,今竟成为历史佳话。
刚才提及地方官所得的”‘息钱",其实就是唐代变相的"公廨钱“,又名"食利本钱",亦称"料钱”。料,资本也,有俸料钱之意。当时每一衙门均有一笔本钱,交给"捉钱令史"去做生意,再将所得利息交给衙门。这些捉钱令史等于包做生意,规定每月将固定利息付给政府,做了若干年后。吏部根据他的成绩可以任官。宋以后便再无此制度了。
据《唐史》记载,此种料钱的运用款项数目甚为庞大。唐德宗贞元二卡一年有25.943贯696文;宪宗元和九年有53.952贯955文;武宗会高达到84.500贯之巨,此即京宫之食利本钱也。
大致说来,8万贯食利本钱(即公廨钱)可得利息4万贯,其利息不可谓不大。
唐高宗永徽年间地方政府的公廨钱,史籍中有详细记载。当时,西都即京兆府(长安),是第一大府,东都即河南府(洛阳)是第二大府,上述两府每年各公廨钱380万。
太原府为中国第=三大府。以及大部督府,每年有公廨钱275万。
中都督府及上州立每年各有242万。中州及下都督府每年各有154万。-下州有88万。
京县每年有143万。太原府之京县有91万3000。畿县82万5000。
太原府畿县及其他各州上县77万,各州中县55万,各州下县28万5000。折冲府(唐代共有800个)分上、中、下气等,上等每年公廨钱20万,中等15万,下等10万。
如将唐代地方政府全年的公廨钱全部统计起来,其数目相当巨大。用官料资本来作特殊投资事业,亦即政府出资金派人做生意以收取利息,以此作为行政费用。政府不理捉钱令史经营生意盈亏如何,但一定有定额利息可收。
唐代之公廨钱是看情况需要而随时增拨的。如某皇帝要向长安至山东行幸(旅行),所经之地要供应王室所需,有关政府部门便拨出若干公廨钱以备应用;又如外交部为了招待外国人宴饮,所谓"藩夷赐宴",开支很大,则政府又得拨出若干料钱放利。
至于订定公廨钱之利息制度,唐初是月利七分。因行政机关是按月结算,照七分利计。每年150万贯之利息便逾100万贯。利息虽重,但由于唐代商业活跃兴盛,短期可获利,所以也就不计较利息之重了。不过,此后利息开始递减。
开元年间规定私质利息四分,官质利息五分。至会昌年间,规定按月收取四分利,已较唐初为低。由于唐代社会经济十分活泼畅旺,在《全唐诗》及《太平广记》等书中均有详尽如实的记载。说明当时人喜爱挥霍享乐。郭子仪一饭花费了十万钱,可见唐人生活之奢华。
六、五代十国后周废屯田
五代的屯田法继承向唐代,但比唐代已有所改进。中国历代重视屯田者,很多是为了边境的军事防御。但唐代到了晚期,屯田的成效已不显着,即所费多而收益少。唐德宗贞元十七年(公元801年),刘禹锡为淮南节度使,杜佑上了一个奏章,请求废除楚州的屯田。大意是说,营田(即屯田)本是为了足食,如今徒有靡费,却没有丰收;刈获所得,却无补国用。甚至连种子也得乞求于官府,权衡利害得失,此种屯田制度,早就应该废除。
后来德宗将荒弃的土地改为出租给农民,鼓励各州县努力增产作为地方官升官的考绩。
五代各国的屯田制,承袭自唐代,稍加改革严当时有"屯田务"之设,由户部派官员负责安排开辟荒弃未用的田地或没收犯法者的土地加以垦殖,并招聘屯田户垦殖之。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年)颁布文告曰:"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只许耕元主荒旧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惩断。"
照当时规定,凡参加营田户的,可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即使刻意逃避政府的赋役,州县官吏也不能加以干预。因此当时受户部管治的所谓屯田,实际是豪强地主兼并了农民的土地,并大量招请国家的编户来为他们耕种,利益归豪强所占,国家得益甚微。因此后唐明宗出了上述明令,只准"召浮客"而不得"取编户",以减少"容庇奸盗"及豪强的巧取豪夺。
到了后周太祖广顺三年,对屯田作了更彻底的改革。太祖终于接纳了大臣张凝等的提议。废除了屯田务,将营田户正式定为州县的编户,并将屯田务管辖下的土地飞农具、耕牛及房舍等分赐给佃农并且拒绝了"出卖营团以获巨利"的建议,使三万多户营田摆脱了豪强地主的剥削和控制。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唐代的经济政策较汉代为积极,较具发展和进取精神。唐代政府对人民亦较大方和宽容。任由农家卖田地、盖大楼、办工厂,农民要弃农从工商,亦悉随尊便,政府无不欢迎。不过不再给土地而已。但后人又有批评,说唐代分给土地,又准出卖,岂不自相矛盾,破坏制度?其实田地既给了农民,任由农民处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亩相当于汉代之200亩,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卖出,故不愁无地可分。
如占田过多则受罚,但如在宽乡占田多则不罚,可见唐代政府用心颇深,且有意义。汉高祖时,参与朝政者多非读书人,故初无制度,直到汉武帝时才有定制。但唐太宗时,参政的多为读书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订出好政策,好制度。所谓"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别:"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时禁止卖买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于"例",如太宗时所订《唐律》,文字简洁而不能过多,于是在"疏"中说明之,如为了造船而卖田,须经政府按律制定准许,这就是"例"。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亦无十全十美之制度。任何良好之制度难免会有些缺点。
综上所述,由于田地买卖持续地进行,普通民户虽占田不能过100亩,但由于公卿百官分田数量巨大,且有豪强兼并,再加上户口册之整理,要不断地长期保持准确无说,实在相当闲难。因时间一久,显出人之惰性,造成户口册人口登记之紊乱与缺失,在所难免。
由于人口之流动性大,造成户籍之不实。如戍边之军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戍边六年后还乡,户口便有变动。玄宗时,戍边者死亡,而边将并不呈报。天宝年间,户口使王室共竟按旧户籍册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征收30年之租庸。或有误会人民逃庸重罚之,使家属惟有逃亡。由于历经安史之乱与荒年,或屯兵地区之赋税不上交中央使国家府库匮乏。天宝十四年,已报之户890万有奇,至肃宗乾元三年,仅190万户有奇而已,户籍顿减,更难整理。于是租庸调制不得不废弃而以两税制代之。
1. 两税制成立经过
凡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之改变,均非一蹴而就。事先必经过一番酝酿,始告形成。唐代自经过安史之乱的连年战祸,人口剧减,百废待兴。国家需款孔急,乃于唐代宗大历元年下诏:凡天下苗一亩须缴税15钱,因国家需钱孔急,不能等秋收时才征收钱,故青苗时即须征收,号称"青苗钱"。
又每亩收"地头钱"20钱,亦通称"青苗钱"。此即唐代按亩征税之开始、至代宗五年已成定制。夏季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商税四升;秋季上回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青苗钱则每亩较前加征一倍。此种夏、秋两季分征之法,即两税制实行之先声。
两税制之正式成立,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为宰相杨炎所创。此由于肃宗至德以后,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赋税之征收,不能统筹划一,纲纪荡然,国库收入无几。户籍中如富户多丁口,因官宦及信佛、道得免,贫困无所凭借,丁口因死亡或迁走者,而户籍仍存,仍须征税。天下且多残瘁,造成乡居原地之土着,不足一成。杨炎洞察其弊,运奏请行两税法。
两税制之法。主要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人。户元主客,以见居为簿。人元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所在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儒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杨炎的两税制,固然有人称赞,但世人责骂者甚多。此制度一直影响后世逾1000年,一直推行到民国时代,可说是开创了中国今后的税制。
2. 两税制是认田不认人
欧阳修在《旧唐书·食货志》中描写两税制说:"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代宗时,始以商定税。而敛以夏秋。"井田制因"履亩而税"而遭破坏;唐代之租庸调制亦因"以亩定税"而遭破坏,即开始认田不认人。
两税制的原则是"量出为入”,即是唐代政府用多少钱而预定收多少税,并非每年编制预算,而是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为标准。不理是否主户抑或客户,一律以登在该地之户口册为准。
如有人自上海至广州,至广州住下即是客户。此客户本来经商,不必付税。原想发财,但生意亏了本,只好为广州大地主种田,耕种100亩而给地主40石租。而地主只须纳粟2石给政府。此乃人类悲剧,历史上不能避免。但现今之两税制,不管你是主户还是客户,不理你是16岁还是21岁,均以贫富产业多少为收税的标准,此即与租庸调制主要不同之点。新增添的一点,即不居处(自由的)而行商的,抽税三十分之一。以付税给政府而言,大家一律平等看待。梁任公曾言佩服中国历史上之一些措施与制度,但他遗憾中国没有革命。其实中国并不需要革命,因所定制度合理之故。
两税制以田市为主,其实即为资产税、即有多少资本抽多少税,并以大历十四年为收税之标准。此制在当时有极大之震撼,可说毁誉参半。
八、对两税制度的批评
1. 陆赞许两税不公
历史上足与贾谊媲美的唐代大政论家陆贽,曾批评两税制度有七种弊病。他说:
两税之立,则异于斯,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辅囤仓,直(价值)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藩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取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流即类)实繁。一概计估算缗,宜其失平长伪。由是务轻费而乐转徙者,恒脱于摇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此乃诱之为奸驱之避役。力用不得不弛,风俗不得不说,闾井不得不残,赋入不得不阙。
由上可知,两税制是奖励人走上商业社会之路线,只注重资产,对农业社会有所损害,使人恐惧于安居置产。
农业社会以量入为出,商业社会则是量出为入,但两税制度之量出为人非同一般。中国人之置产是置不动产,可见到的,不生利的。故两税制是使某一种人(农民)吃亏,却使另一种人(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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