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校释 - 卷第七

作者: 王充 黄晖25,117】字 目 录

”“町町”犹诗东山之“町畽”。说文:“田践处曰町。”又:“畽,禽兽所践处。”践处,则其地夷平也。广雅释训曰:“●●,尽也。”王念孙曰:“町町,与●●义同。”盼遂案:“町町”,荡尽之意。广雅释训:“●●,尽也。”王氏疏证引此文为说。今按:町町、●●声近义通。言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汉书邹阳传:“荆轲湛七族。”(“荆”字依王念孙校补。)应劭注:“荆轲为燕刺秦始皇,不成而死。其族坐之。”九族有二说,五经异义:“夏侯、欧阳说: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古尚书说,从高祖自玄孙,皆同姓。”(左桓六年传疏。)其后恚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故曰町町。

此言增之也。

夫秦虽无道,无为尽诛荆轲之里。始皇幸梁山之宫,始皇三十五年。从山上望见丞相李斯车骑甚盛,恚,出言非之。其后,左右以告李斯,李斯立损车骑。始皇知左右泄其言,莫知为谁,尽捕诸在旁者皆杀之。始皇本纪“诸”下有“时”字,义较长。朱校元本“诸”下有“生”字,疑“时”之误。其后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始皇三十六年。民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地分。”纪妖篇、史记始皇本纪、汉五行志“地”上并有“而”字,疑此文脱。〔始〕皇(帝)闻之,“始”字脱,“帝”字涉上文衍。上下文并称“始皇”,“皇帝”非其义也。纪妖篇、始皇纪并作“始皇闻之”,是其证。盼遂案:依文例当作始皇。此史驳文未尽正者也。令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人诛之。纪妖篇“人”上有“家”字,与始皇纪作“居人”义合。

夫诛从行于梁山宫,及诛石旁人,欲得泄言、刻石者,不能审知,故尽诛之。荆轲之闾,何罪于秦而尽诛之?如刺秦王在闾中,不知为谁,尽诛之,可也;荆轲已死,刺者有人,一里之民,何为坐之?始皇二十年,燕使荆轲刺秦王,见前书虚篇注。秦王觉之,体解轲以徇,不言尽诛其闾。

彼或时诛轲九族,九族众多,同里而处,诛其九族,一里且尽,好增事者,则言町町也。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56789 下一页 末页 共9页/18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