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校释 - 卷第二十五

作者: 王充 黄晖23,026】字 目 录

论之以为人死无知,“论”上疑脱“实”字。“实论之”,本书常语,说详变动篇。自然篇:“论之以为赵国且昌之妖也。”今本亦脱“实”字,正其比。其精不能为鬼。辨见论死篇。假使有之,与人异食。异食则不肯食人之食,不肯食人之食旧校曰:一有“食”字。则无求于人,无求于人则不能为人祸福矣。凡人之有喜怒也,有求得与不得。得则喜,不得则怒。喜则施恩而为福,怒则发怒而为祸。鬼神无喜怒,旧校曰:一有“其”字。则虽常祭而不绝,久废而不修,其何祸福于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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