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比例。
(4)每个参与国的政府都应承担起这一任务,即通过立法来规定这些黄金债券应该被当作等值的黄金来接受,并且不进入实际的流通,只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来掌握,或者作为国内纸币发行的储备。
(5)这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应由参与国政府来选举,这些政府应当完全把其权力委托给它们的中央银行,每个代表都有与其份额相称的投票权。
(6)这种黄金债券是带利息的,一开始这种利息是非常低的,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下面第(8)条规定,不时加以变更。担保这些黄金债券的政府,必须保证它们在任何时候都是可偿付的,或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第(8)条予以警告。
(7)这些利息在偿付了开支以后,应以黄金形式作为保证基金存留起来。另外,每个参与国都必须保证承担与其最高限额相称的、由于违约而造成的任何最大限度的损失。
(8)管理委员会应致力于运用他们的处理权限来修正纸币发行量或黄金债券的利率,以实现一个唯一的目标,即对于进入国际贸易的初级产品尽可能地避免其黄金价格上涨到某个约定的标准之上,这个标准应当在当前的价格水平和1928年的水平——也许是1930年的水平——之间。
附录
在前面,提出了分配50亿美元黄金本位纸币的原则,则按各国在1928年末所持有的黄金储备来确定比例,并且任何一个国家的最高限额是4.5亿美元,下面是由此制定的分配比例:
七个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阿根廷和日本)有资格获得每国4.5亿美元的最高限额。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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