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西夏史 - 历史专题->简明西夏史-> 第五节仁孝时期的番部起义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作者: 李蔚2,827】字 目 录

势力,发展到元初,出现了僧侣地主将汉延、唐徕渠一带的良田据为己有,甚至冒占民田之事,也就不足为奇了。

西夏僧侣在占有劳动力方面,如公元一○九五年建立的《重修护国寺感应塔碑铭》,记载崇宗乾顺布施凉州护国寺的大批财物中,有所谓“官作四户”。说明寺院劳动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皇帝的赏赐。

此外,僧侣们还设有质坊、放高利贷、经营农业和畜牧业,残酷地剥削压迫着西夏广大贫苦农、牧民。

第四种为一般地主(农、牧主)所有。其土地来源主要通过买卖而来。“财产无数,更卖田地”①。说明土地买卖之风盛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明确规定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合法性。

第五种为个体农、牧民所有制。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并有权出卖。一些个体农民通过垦荒成为一小块土地所有者则是很自然的事。此外,晋王察哥“有园宅数处,皆攘之民间者”②,察哥既能攘民园宅,说明存在着拥有园宅的个体农牧民。在土地买卖风行的情况下,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牧民随时都有可能破产。如“环庆属羌田多为边人所市,致单弱不能自存”①。“蕃部岁饥,以田质于弓箭手,过期辄没”②。这里的“属羌”蕃部虽然其居地在宋边地,但因其与夏境邻近,因其民族与社会发展阶段大体相同,因此,可以推知西夏沿边个体农牧民的破产情况。

(二)存在着封建的剥削形态。封建社会通常见到的两种剥削形态西夏都存在。其剥削形态之一为食物地租。当时,私人地主牧取地租。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每亩收取地租的数额及采用分成制等。至于劳役地租,谅祚时没藏讹庞曾强迫驱使西夏农、牧奴自带耕牛、农具,“计欲尽耕屈野河西之田”③,让他们无偿为之代耕代牧,将收获物据为己有。这在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劳役地租。在这里封建贵族地主凭借着权势霸占着大量的肥沃土地,用“公田”、“公地”的形式与农牧奴耕种,与数量很少的“私田”、“私地”相区别。

同时,西夏官府也同宋朝一样徵收赋税。如公元一一四三年(夏大庆四年),西夏发生强裂地震,仁孝立“赈济法”,下令受灾地区减免租税。

仁孝时期封建生产关系之所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由以下原因所造成。

第一,哆讹领导番部起义的推动。经过这次起义,使夏国统治者从中吸取教训,从而对上层建筑作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从而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基本相适应。

第二,封建制同奴隶制残余以及原始社会残余长期斗争的结果。

第三,金国全力南下侵宋,加上此时西夏已依附于金,从而使西夏有一个相对的和平环境,统治者得以全力发展封建经济,调整不合理的生产关系。

①《西夏书事》卷36。

②《西夏书事》卷23。

③《西夏书事》卷24。

④《西夏书事》卷34。

⑤《西夏书事》卷35。

⑥同上。

⑦《西夏书事》卷35。

①《西夏书事》卷35。

②同上。

③同上。

①转引自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六册18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出版。

②转引自蔡美彪等著:《中国通史》第六册18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版。

①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下》。

②《西夏纪》卷24。

①《宋史》卷258,《曹玮传》。

②《宋史》卷328,《蔡挺传》。

③《长编》卷185,嘉祐二年五月庚辰。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下一页 末页 共2页/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