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西夏的商业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西夏的商业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西夏商业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两类,现分述之。
一、国内商业西夏国内商业的有关史料,不仅缺乏而且零星。但仅从有限的材料中也能看出国内商业的概貌。
1.城市商业西夏国内商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城市商业的繁荣。如《凉州修护国寺感通塔碑》云:“况武威当四冲地,车辙马迹,辐凑交会,日有千数”,“众匠率职,百工效技”。
反映了远道而来的客商、工匠、官僚地主、香客②云集武威的盛况。
同时,一些城市商人,为了获取厚利,往往不辞劳苦到外地经商。如西夏《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瓜州商人,“有铸银近万,乃持裂用,诸处为贩”。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为了使他们的每笔生意一本万利,避凶趋吉,往往借助占卜。如武威地区发现的西夏文卜辞中有“辰日买卖吉”,“戌日得倍利”③,等等。
在频繁的贸易活动中,往往因为发生侵夺伤害之事,而诉诸法律。《瓜州审判案》残卷,记载公元1071年(夏惠宗国庆二年),西夏瓜州地方官管理审判因商贾买卖牲畜,交换缯帛,以致发生了侵夺伤害的案件。残卷上记录有“今更间种异头裂伤”、“侵马者、夺马者”、“侵马驴已卖许四□缯量三十二……”,等等。反映了瓜州地方在频繁的交换中,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那些受害者,被迫到地方官那里去告状,以便借助法律去惩治为非作歹之人。
国内商业市场交易的商品最常见的计有粮食、布、绢帛、牲畜、肉类,等等。如在宋夏战争期间,由于“岁赐”、“和市”断绝,物价飞涨、价格昂贵,“今贼中尺布可直钱数百”①,“一绢之值,为钱二千五百”②,“匹帛至直十余千”③。仁孝时,国内饥荒,“民间升米百钱”④。在黑城(今内蒙古额济纳旗)被柯兹洛夫盗走的文物中有一幅“肉商图”,画一位卖肉者嘴里咬着屠刀,卷起衣袖,正在割切羊肉,而在另一家店里,一人正在宰鸭,旁边放了很多被杀死的鸭子。这是黑城屠宰商经营肉类的生动写照。
2.高利贷与典当业随着国内商业的发展,西夏境内的高利贷和典当业也活跃起来。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贾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贷。如毅宗谅祚统治期间,“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①。其臣“(高)怀正贷银夏人”②。他们往往因为放高利贷而成为暴发户。所谓“腰缠万贯、身着贵服,必靠放债”③,正是对这些暴发户的写照。
放债还本付息,一般以钱作为借还的支付手段。如甘肃武威下西沟■发现的汉人欠款单:“李伴初欠钱叁贯伍百文。刘的的欠钱贰贯贰佰伍拾文”④。
至于典当,其本利多为粮食大麦、小麦,抵押品则为衣袄、皮毯、马毯、白帐毡等物品。这从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庆十一年(公元1204年)典麦契残卷15件,即可证明。现根据陈国灿同志的复原,试录一契于下:“[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见人讹静[□□](押)⑤这里所书的契指代写借约。契中[]内的文字为陈国灿考订补充之内容。立文人即借债人,知见人即证人。裴为放债者姓。借债人的抵押品为“袄子裘一领”,说明借债必须有实物作抵押。这类残契反映了西夏农村高利贷的猖獗和国内商业的畸形。
西夏统治者在高利贷猖獗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广大农、牧民因借债而迅速破产,从而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他们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法律条文,对放债与借债者作了种种规定与限制,企图将西夏的高利贷和典当业纳入法制的轨道。如仁宗仁孝时期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就有关于高利贷和典当业的许多条文,其中关于高利贷的具体规定,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一)借债人必须按时还债。如果到期无故不还,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二)放债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应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钱“一缗收五钱以下”,粮“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利率为放一收一,本利相等,“本利相等后,不允取超额”,更不允许利上加利。“不允在应算利钱谷物中收取债偿”。
(三)借债人无力还债时,第一,应放宽还债限期。“(借债人)无所还债,则当依地程远近限量,给二三次限期,当使设法还债”;第二,可让其做工偿还。“可令出力典债”,“以工力当分担”;第三,不可强迫借债者用帐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偿还。“诸人欠他人债……不允以强力将他人畜物、帐舍、地畴取来相抵、违者徒一年”。更不允许将借债者的家属作抵押。“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还,则不允以其二种人之妻子、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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