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公遺錄 - 卷 七

作者: 曾布31,441】字 目 录

百餘口歸漢,乞補借職。上旨與奉職,仍支絹五十疋。

詔陝西、河東保甲,雖不經調發,並免冬教。以德意須經調發乃免,而近歲以邊事例皆免放故也。

密院承旨司官,上下半年詣倉庫點檢封樁錢穀,欲差太僕少卿趙叽[口改山],上欣然許之。是日,陳郎赴真定,早出。

癸酉,同呈河東烏籠寨、鄜延炭窑流賞功。環慶奏擒到監軍訛勃囉通析事宜。涇原走馬奏:「昨進築兩堡,得旨,與特支。今止築一堡,未敢喝賜。」得旨,以昨進築正是炎熱之際,特依已降指揮支給,餘一堡子,將來進築,已秋涼,更不喝賜。堡子舊無例特支也。

再對,梁從政申:元豐七年朝旨,親事官教頭揀中親從官,依舊赴親事官營充教頭,諸營相去多遠,往來作過不便,乞别選教頭。上云:「此誠不便。」余云:「雖是元豐七年指揮,乃因石得一申請,故從之爾。」上云:「此是當改。」余於紙尾擬定云:「欲依梁從政所申,元豐七年指揮更不施行。」上云:「甚善。」近歲姦憸之立朝者,多以元豐之法為不可改,一有議論及此,則指以為異意,欲以羅織善類,又或挾此以遂其私意。近科詔下有司,檢近例,欲以國子監解名羡額,許開封府舉人就試,每十人取一人,而下狀者才三百人,所取多不及額解之半。宰執皆以謂:天下州郡皆得貢士,唯開封人不入學及一年者,不許應舉,恐無此理。蓋士人有且耕且養者,私計多不能入大學,及他處無户貫,獨不得應舉。眾皆以為未便,獨左轄堅執元豐七年先朝已罷,不可改。同列自夔而下,議論數四,終莫能奪。夔歎曰:「此豈先帝所為,此時正是卞及舒亶,朱服輩力主此議爾。」聞者莫不然之。既而又聞諫官鄒浩亦上章極論,上亦以元豐已罷拒之,蓋先入之言也。卞自此專政益甚於前日矣。

甲戌,同呈熙河奏,接納到西蕃首領三百一十一人。

又奏,苗履已赴會州進築。惠卿奏:西人欲於舊界首約迥人馬,遂以新定巡綽處柰王井諭之,尋即聽命。胡宗回乞免機宜李復衝替,特與權留在任理監當資序,仍繳納已得減三年磨勘指揮。夔以為太重,上云:「充替私罪重如此,已復恩矣。」眾以為然。

河東奏,七月二十七日,麟府、嵐石兩路並取七月二十七日進築河外四堡寨,同日下手。兩路共眾八堡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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