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公遺錄 - 卷 九

作者: 曾布49,599】字 目 录

,余附耳於簾前,然不曉,凡所記者才半爾,兼多再稟乃詳曉。余云:「皇帝踐祚,内外皆有異意之人,上識慮高遠,以此堅請太后同聽政,不然,誰冀與為助者 」太母云:「誠如此。非皇太后誰助之者 上拜卻無數,至淚下,以至勉從他所請。」余云:「皇太后勉同聽覽,然未一月間兩降手書,遂決以祔廟後還政,頒告中外,此自古所無。臣非敢面諛,自昔母后臨朝,常悉遷延,不肯還政,誠未有此比,皇太后甚盛之德,中外之所歎誦。」余又云:「適所進呈文字,取聖旨。」太母云:「这里也不爭,卻是他朝廷事體,既合改正須改正。」余遂退,三省於内東門伺候久之。是日,宣九公主麻。上是日又問子開云:「他只是為人所嫌忌,故久在外。」余云:「臣兄弟立朝粗有本末,不敢自叙,然肇昨以修《實錄》得罪,然末進書時已去,故初得修撰;陸佃書成乃去,又在元祐中除學士,尚書卻云『情實稍異』,先復職移藩,中外深以為不平。臣亦嘗陳於先帝,亦有憫憐之意。今既被收用,陛下自可察之,其用心如何 」

庚戌,同呈隴拶等引見儀注。

又聖瑞增崇儀數,除六龍輿依舊,只進龍鳳輿外,並依太常寺所定。

又惠卿放罪,當上表謝,而用劄子。已經大赦,劄與惠卿知。

又同呈改「覆奏事於皇太后」為「同奏事」,太常云:「門下相公指揮,及不當以福寧奏事為例。」余云:「未論事理是非,然改故事豈可不稟陛下及皇太后旨。」上顧余云:「皇太后聖旨云何 」余云:「太后云:『这里也不爭,然事干朝廷體,合改正須改正。』」上云:「須依故事。」余云:「三省、密院各有職事,未聞三省同呈密院文字,密院同呈三省文字,然此事臣等本不與議,又不曾奏稟,臣等皆罪人。」小鳳云:「失於點檢,只作熟事押過。」左轄亦云:「實失於詳覽。」夔云:「曾簽書否 」余云:「適已奏,失於點檢,皆是有罪之人。」左轄云:「章惇豈止此事不商量,於定宗廟社稷大計,亦不與眾人商量便啟口。」眾莫敢對。上云:「依故事改正。」再對,上問:「今日便獨奏事 」余云:「雖已得旨,而文字未下,恐且須同奏。」

是日,除王恩知鎮戎軍,姚古知會州。因言:「軍班有條,不得知州軍,然祖宗以來例甚多,如狄青、和斌輩皆是。」上許之。余因言:「陛下踐祚以來,收用韓忠彦等,中外翕然慰悦。及三省除范鏜作給事中,趙挺之為工侍,外議皆以為不平。自官制以來,中書舍人、給事中皆耳目之地,差除號令一有不當,皆得以繳駮,其事任不在言事官之下,今以鏜處之,實未允眾論。然天子者一日萬幾,陛下深居九重之中,小大之務何緣一一親省,但耳目之地得人,則上下官司孰敢為姦欺者。今日先務,莫如言事官最為切要。臣錄到臺諫官闕,臺官六員闕四員,諫官六員闕五員。」上矍然,令留下。余因言:「董敦逸、陳次升、孫谔、龔夬皆嘗為言事官,可取用。」上云:「鄒浩亦是。」又云:「言事官豈可置之死地,新州乃必死之所。」余云:「不獨浩,次升得南安,亦死地,近瘴癘,一軍官吏死者大半。」上又歎息云:「岂可置之死地。」余云:「敦逸敢言氣節,昨錄問瑶華獄,先帝欲貶斥,臣以謂獄出於掖庭,以侍御史錄問,欲以取信天下後世。今乃貶,何以取信。」上云:「瑶華獄本亦無事。」余又云:「葉濤乃臣甥壻,然在朝廷擊章惇無所假借,與蔡卞友壻,然排擊卞尤甚,臣雖親,可以無嫌,況曾作舍人,與敦逸皆可在諫議大夫之選。其他士論所稱,如陳瓘、王涣之、張庭堅之徒,皆可用,恐未可遽,則已試之人,不可不收召。」上云:「安惇作中丞。」盖言其不稱职。余云:「凡今日言官,皆可見,非獨惇也。」上云:「昨日諫官王祖道上殿,所陳殊無倫理,又掉下笏,取得一劄子,卻掉下圖子。山野可怪!」余云:「非獨山野,其不稱職皆此類也。」

前一日,批付中書,向氏三叔各遷一官,三妹封國夫人,白身二十一人與恩澤,宗回、宗良建節。遂同呈,以是夕鏁院。

再對覆奏事,余更不欲喋喋,但略陳改正而已,左轄云:「元不曾商量。」簾中默然。

是日,再對,上云:「蔡卞便如此說。」蓋言其斥惇定策事。余云:「臣奉不敢言,卞本與惇為死黨,今相失,故訐揚如此。」上云:「惇全無顏色。」上及太母呼余,但云「樞密院」。以上及卞所言,遂具陳昨日簾前堅請同聽政之語,上亦然之。

辛亥,聚都堂,差湟州職官、曹官畢。

夔赴文德,宣二白麻。

壬子,月望,福寧臨慰、進名如常儀。

癸丑,五七,臨慰、造名如儀。退,御紫宸殿,朔參官皆赴,餘并垂拱班,並如儀。退,赴啟聖院起道場,三省相國寺。

甲寅,寒食節,臨慰、進名如前。是日,師朴、安中亦入乞。

乙卯,詣普照鼓所致祭,食罷,至余氏女舟中,日昃乃歸。

丙辰,永定忌,西閤進名退,赴熙文行香。

丁巳,旬休。

戊午,朝垂拱,百官四拜起居。

同呈胡宗回奏鄯州利害。詔令王瞻以心白首領分治青唐訖,引兵歸湟州。隴拶今依舊主管青唐,當議與河西留後。又令相度遣王愍、姚雄往鄯州同共措置,令王瞻受王愍節制,依軍法施行。

韓粹彦等奏,使回至白溝,聞國哀,易衣、乘、從人,過界舉哀成服。不曾與送伴相别,不戴幞头,衩衣,披毛衫,從便門出。特罰銅二十斤。

再對,皇太后殿使臣及諸色人推恩,並依宣仁例,各轉一資。上云:「太母極不欲,然故事當爾,故批出。」余云:「皇太后每事謙挹,誠盛德也。」

余又言:「陛下踐阼以來,收用人材,以至號令政事深合人望,中外無不欣悦。然臣嘗論,今日先務,莫如言路闕人,若此地得人,則耳目寝廣,何所不聞,中外大小之吏,不敢為姦欺,則可以垂拱無為而治矣。願更留聖意。兼登極大赦,非常赦之比,竄謫之人,延頸以望生還,方春夏瘴癘之時,早得遷徙,為賜實大。聖諭以謂鄒浩豈以置之死地,如浩者,萬一不得生還,於朝亦非美事。」上云:「浩擊惇甚力,章疏具在。浩之貶,惇或與聞,度惇必未肯便與移叙。」余曰:「聖諭如此,臣復何言。如此即不容批付三省,不必指名,但以大赦,應牽復、移叙之人速具姓名取旨,則必不敢緩也。」上深欣納。簾前具以陈,亦再三稱善。因云:「元祐之人雖不可收用,岂可不與量移。」上云:「亦自有輕重。」余因言:「大行聖質睿明,臣與韓忠彦紹聖初每聞德音,未嘗不稱頌歎息。惇以范純粹議棄地為可誅,大行答以:『岂可以一言廢人。』其後浸潤聽受,寝不可解。惇每議論,不問士大夫以至民兵,但云『銖了斫了』。」上云:「大行在禁中亦每有此語,乃不知惇言如此。」余云:「誤朝廷舉措非一事,多此類。如貶竄元祐人過當,雖以詆訾神宗政事為言,其實多報私怨。以至王珪於定策之際云:『上自有子』,無不正之語,但以遲疑為懷異意,自宰相師臣降為司户參軍。豈不太過 」上云:「惇今日之語如何 蔡卞便面斥其語。」余云:「惇若稍知義理,何顏復見陛下。非聖德仁厚,何以涵容至今。惇但欲陽為不采,以掩覆其事,然當日簾前厲聲,唯恐眾人不聞,左右阉侍百餘人,無不聞者,故即日喧傳中外。」上云:「此事固當密稟皇太后。」余云:「惇非獨與臣等爭先,乃欲與皇太后爭先,以為己功也。」上云:「渠下馬處曾有人說話,有人見。」又問:「是時在禁中宿 」余云:「自九日宿省中。」上云:「果是。」又云:「知其為人否 」余云:「惇固所深知。」上云:「不然。」余云:「簡王,臣等未嘗敢詢宫邸中事,然有一人嘗使令,云多與使臣輩聚飲。」上云:「殿侍之類皆同坐飲酒,並酷刑,有性氣。」余云:「臣亦嘗聞皇太后宣諭云,有交通語言者。誠如此,罪亦大。」上云:「大行但以當日簾前定策事為功,故聽任如此。」余云:「有功固不可不錄,然豈可供以國事。臣亦累於大行前開陳,以謂千金之家擇一主幹財物人,亦不可不慎,況天下重器,宗社安危,大計所在,岂可付與人作撻。兼祖宗以來,以一相當國者有幾人?」上云:,「終不置右僕射何也 」余云:「臣以地勢有嫌,固不敢及此,然每見朝廷政事末厭物議,亦不能自己,未嘗不反復開陳,大行亦無所不優容,亦深知惇等欺罔,但一切涵容爾。」上又問:「今日須分班覆奏事。」余云:「已降指揮,自當爾。」上云:「故事當如此。」

是日,韓忠彦、黄履對。當日晚批出,除執政。

己未,同呈邊報。又令秦希甫更不同共相度鄯州事宜。

吕惠卿奏言:「已與西人誓約,恐落蕃歸漢人亦不當收接。」惇云:「此事恐須從他所奏。」許將助之。余云:「將士陷蕃,能拔身歸漢,亦大不易,岂可不收接,卻送與西人令殺戮 此不近人情。」惇、將云:「如此一項,須别作一行遣,令於偏僻處收接。」余云:「無可行遣。誓表但云:『不得理索、不得收接逃背人。』此非理索,又非逃背,何可不收接 於誓表亦無違。」上深然之,左轄亦以余言為是。再對,上遽云:「落蕃人豈可不收接 許亦如此亂道,殊可怪。」余唯唯而已。

因言:「三省已除忠彦等,密院闕人,乞早差人。」上笑而已。簾中云:「見擬議。」余又言:「臺諫官闕人,不可緩。」太母云:「祖宗設言事官不錯,何可闕人如此,亦住不得,見商量。」

庚申,六七,赴臨、奉慰、進名如儀。

是日,聞劉拯駮忠彦告。

辛酉,同呈嵬名阿埋、昧勒都逋與率、渭州都監。兩人者自餘獲,章楶累乞於邊上使唤,大行深不然之,手詔詰責,楶極恐懼,二府亦屢陳當責付楶,亦不聽,故遷延迄今。而都下廪給糜費,又占官兵使臣頗多,至是,乃遣行。夔欲與小將,余以大行意不欲,故止除率。

再指揮熙帥,令王瞻盡以兵馬交付王愍。

再對,呈御藥院以下内臣覃恩遷官。北使展限,遺留番二十九日,登位番三月六日。上諭云:「禁中修造,華飾太過,牆宇梁柱塗金翠毛,一如首飾,又作玉虚,華侈尤甚。」又云:「仁宗作一寶座,議者以為華麗,遂致之相國寺。今非其比,外人何以知,鄒浩亦嘗論列。」余云:「禁中地窄,玉虚誠不須作。其他亦多不知,但曾從駕至北郊,宣入賜茶。次日,大行諭云:『昨日盡見北郊宫殿,只是綵繪比之他處精好,外面人言使了多少金也。』」上云:「不然。賜茶處是寢殿,前後殿有流杯曲水及亭榭,無非金翠,亦與首飾一般。鄒浩敢言,无所不論,須召還乃是。」余但再稱贊。因言:「劉拯駮韓忠彦告何敢爾。英廟除王疇樞密副使,錢公輔繳詞頭,貶團練副使。拯何可容。」上云:「不識拯,亦不知其為何人 」余云:「蔡卞門下士。臣嘗爭論范純粹罷帥無罪,不可不與鄧州,卞力爭。既而即日拯有文字,言『大臣陰與為地』,大行怒,數詰卞云:『拯何以知 』令分析,眾救之,遂已。」上云:「亦不知是卞門下人。然拯但云『忠彦戚里,未敢行下』;尋批出,便行奏云:『謹已依旨行下訖。』」余云:「此尤不可,乃是嘗試陛下之意爾。若可論,當力爭,豈可便行 如此乃是姦憸,尤可黜。況拯與忠彦同省,岂可共處 兼韓治昨日來見臣,云拯方駮奏,次日卻來賀忠彦,其舉措可知其不正也。」上云:「須是一外任。」簾中之言亦然。乃云:「尀耐。」又云:「一面駮奏,一面廝看,好读書人。」余云:「臣亦曾於皇帝前力言,給事中乃耳目之地,以拯處之,已不可,近又除一范鏜,乃惇門下士。」太母驚曰:「又是他面上人 」余云:「見議除出外。」】

壬戌,同呈熙河追停降官人不用叙法,已經大赦,聽依常法收叙。

又令陝西、河東依熙河路,歲支錢作分水陸追薦漢蕃陣亡人,元祐中減錢指揮不行。夔、轄因言:「司馬光聚集不樂神宗之人,毁廢法度,此事僅存,但減錢爾,其他廢壞者不一。」太母亦云:「神宗政事,岂可專欲毁廢。」

再對,又論拯,上云:「拯自有文字乞出,見商量。」又云「拯與鏜必逐。」又問何以處鏜,余云:「已議高陽帥,俟忠彦等供職,同進呈次。」簾中亦云:「拯遲不得。」【余云不可迟故。】上又云:「雕印文字果有之。」余云:「臣何敢欺誕。」【先是,余陈云:「陛下昨除忠彦等八人,市人雕印出賣,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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