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 卷一百六十五 刑法三

作者: 杜佑6,059】字 目 录

十二月,刑部奏:"准名例律注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疏云:'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为狱成。尚书省断讫未奏者,谓刑部覆讫未奏,亦为狱成。'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经闻奏,及有饬付法,刑名更无可移者,谓同狱成。臣今与法官审加详议,仍永为恒式。"饬旨依。二年六月,刑部奏:"谨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饬除削绞死罪,唯有四刑。每有思虑,须降死刑,不免还许斩绞。饬律互用,法理难明。又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析,京城知是蠹害,决杀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饬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

宝应元年九月,刑部、大理奏:"准式,制饬处分与一顿杖者,决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并决六十。无文至死者,谓准式处分。又制饬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杖数,请准至到与一顿决六十,并不至死。"饬旨依。

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馀及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以后,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饬旨依。

原夫先王之制刑也,本於爱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朴淳,事简刑省。唐、虞及於三代刑制,其略可知。令王则轻,虐后遂重。於善也,则云"罚不及嗣";其不善也,乃云"罪人以族"。斯则前贤臧否之辨欤?秦法苛峻,天下溃叛。汉祖蠲除,约定三章,大辟之罪犹诛三族。孝文虽罢肉刑,新垣亦罹斯酷。其后颜异陷反唇弃市,杨惲坐讽议腰斩。洎乎曹、马经纶之际,忤者三族皆夷。后魏有门房之诛。历代盖治时少,罕遇轻刑;乱时久,多遭刑重。国家子育万姓,轻简刑章,徵之前代,未有其比。所以幽陵之盗西轶,犬戎之寇东侵,京师倾陷,皇舆巡狩,亿兆戮力,大憝旋歼。自海内兴戎,今以累纪,征缮未减,杼轴屡空,蒸庶无离怨心者,寔由刑轻之故。或曰:"荀卿有言,代治则刑重,代乱则刑轻。欲求于治,必用重典。"斯乃一端偏见,谅非適时通论也。夫刑之轻重利害,已粗言之矣。夫"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谓之"君子",则曰贤人;欲求贤人,固不易得。矧天下数百千郡县,岂得众多君子乎?佑以为条章严繁,虽决断必中,似不及条章轻简,而决断时漏。故老氏云:"其政闷闷,其人淳淳;其政察察,其人缺缺。"又语曰:"宁失不经。"仁恻之旨也。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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