觊觎,推之亦不能去也。若其狱讼不归,菁华已竭,虽帝尧之光被四表,大舜之上齐七政,非止情存揖让,守之亦不可固焉。以放勋、重华之德,尚不能克昌厥后,是知祚之长短,必在天时,政或盛衰,有关人事。宗周卜代三十,卜年七百,虽沦胥之道斯极,而文武之器犹在,斯则龟鼎之祚已悬定於杳冥也。而著述之家,多守常辙,莫不情忘今古,理蔽浇淳,欲以百王之季,行三代之法也。谓琢琱成朴,以质代文,刑措之教一行,登封之礼云毕,然后定疆理之制,议山河之赏,未为晚焉。"
中书侍郎颜师古又论,大略曰:"臣愚以为当今之要,莫如量其远近,分置王国,均其户邑,强弱相济,画野分疆,不得过大,閒以州县,杂错而居,互相维持,永无倾夺。使各守其境而不能为非,协力同心则足扶京室。"
特进魏徵又议,大略曰:"自隋氏乱离,百殃俱起,黎元涂炭,十不存一。始蒙圣帝,敷至仁以流玄泽,沐春风而霑夏雨。一朝弃之为诸侯之隶,众心未定,或致逃亡。其未可一也。既立诸侯,当建社庙,礼乐文物,仪卫左右,顿阙则理必不安,粗修则事有未暇。其未可二也。大夫卿士,咸资禄俸,薄赋则官府困穷,厚敛则人不堪命。其未可三也。王畿千里,征税不多,至於贡赋所资,在侯甸之外。今并分为国邑,京师府藏必虚,诸侯朝宗,无所取给。其未可四也。今燕秦赵代,俱带蕃夷,黠羌旅拒,匈奴未灭,追兵内地,远赴边庭,不堪其劳,将有他变,难安易动,悔或不追。其不可五也。"
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笺,太略如李百药,谓:"宜赋以茅土,畴其户邑,必有材行,随器方授,则虽其翰翮非强,亦可以获免尤累。昔汉光武不任功臣以吏事,所以终全其代者,良得斯术也。愿陛下深思其宜,使夫得奉天恩而子孙终其福禄也。"
十一年六月,诏荆王元景等二十一王为诸州都督、刺史,咸令子孙代代承袭,非有大故,无或黜免。其后并不愿行,乃止。后定制,皇兄弟、皇子为王,皆封国之亲王。亲王府各置官属,领亲事帐内二府及国官。太子男封郡王,其庶姓卿士功业特盛者,亦封郡王。其次封国公,其次有郡县开国公侯伯子男之号,亦九等,并无官土。其加实封者,则食其封。分食诸郡,以租调给。
十六年制,王府官以四考为限。
嗣圣二年,初置公府官员。
武太后天授二年,又置皇孙官员。皇姑为大长公主,姊妹为长公主,女为公主,皆封国,视正一品。太子女为郡主,封郡,视从一品。亲王女为县主,封县,视正二品。凡诸王及公主,皆以亲为尊。皇之昆弟妹先拜於皇子,上书称启。
神龙初,下诏革之。二年闰正月敕:"公主府设官属。镇国太平公主仪比亲王。长宁、安乐唯不置长史,馀并同亲王。宜城、新都、定安、金城等公主,非皇后生,官员减半。其金城公主以出降吐蕃,特宜置司马。"
至景龙四年六月,停公主府,依旧邑司。
唐隆元年六月敕:"公主置府,近有敕总停。其太平公主有崇保社稷功,其镇国太平公主府,即宜依旧。"
开元四年三月制,诸封国自始封至曾孙者,其封户三分减一。
十年,加永穆公主封千户。凡诸王及公主以下所食封邑,皆以课户充。州县与国官、邑官,共执文帐,准其户数,收其租调,均为三分,其一入官,其二入国。公所食邑则全给焉。
二十年五月敕:"诸食邑实封,并以三丁为限,不须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封随庸调送入京。"
亲王府置傅一人,谘议参军一人,友一人,文学二人,东西阁祭酒各一人,长史、司马各一人,掾一人,属一人,主簿一人,史二人,记室参军二人,录事参军一人,录事一人,功曹、仓曹、户曹、兵曹、骑曹、法曹、士曹等参军各一人,参军二人,行参军四人,典签二人。亲事府置典军、副典军各二人,执仗亲事、执乘亲事各十六人,亲事三百三十三人。帐内府置典军、副典军各二人,帐内六百六十七人。亲王国国令一人,大农二人,尉二人,丞一人,小吏有差。若府主薨,则诸府佐视事帐内,过葬追退。其国官听终丧。诸公主邑司有家令、丞、录事各一人。
《通典》 唐·杜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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