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
景泰三年,沙县、尤溪县割来户八千二百四十,人丁共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丁,女口共一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口。
嘉靖十六年,割去大田县户一百四十九,口七百三十四。
嘉靖四十一年,户八千一百有一,口二万九千二百四十三。
隆庆五年,割去宁洋县户三百七十,口一千三百八十九。实在户七千七百二十二,口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四。
万历二十年,户七千七百二十二,口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四。
土田
土田之目有二,曰官田,曰民田。官粮二则,三斗五升则,七斗则;民粮五升则。丈量后,官、民粮一例依则摊派。
景泰三年,沙县、尤溪县割来官米三千一百六十二石七斗七升三勺三抄,额派京库折色银八百五十二两五钱五分零。民米三千六百九十六石一斗三升四勺三抄,并丁口额派京司府三库银四百五十两八分九厘。
埋没田米七十二石。
鱼课米一千六十六石九合四勺。派司库银三百七十三两一钱三厘三毫。
鱼米九十石零。
成化八年册至弘治五年,官田七十八顷八十二亩五分八厘五毫;民田八百三十四顷六十七亩七分三厘。
地,六十五亩四厘;山,二亩三分二厘;园,五十八亩一分;池,三十九顷三十七亩三分七厘。
嘉靖十六年,分去大田县官米二则,七斗则,官米七十四石五斗六升九合一勺;七斗则,官米二石五斗三合。民米,一百二十八石三斗三升三合八勺。
隆庆六年,分去宁洋县官米二则,三斗五升则,官米五十七石五斗八升三合五抄七撮三圭二粟一粒;三斗则,官米四十石二斗六升四合四勺五撮二圭二粟五粒四黍。民米,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六升九合一勺九抄二撮四圭四粟。池米四十三石六斗八升三合。
万历七年,奉文清丈。原额官、民田,池,地,九百顷三十二亩零七毫六丝九忽。内官米三千六十六石三斗一合六勺四抄九撮七圭四粒,民米四千四百一十石四斗五升三合八勺七抄八撮八圭一粟,池米原额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六升二勺,外将船料射派米三百二十四石七产吉二升六合。共成课米一千四百九十一石九斗二升六勺一抄三撮。
万历十五年,亲供报田,依清丈原额,折净上则田地八百九十九顷二十九亩一分二厘二毫。据报,田地租米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六十三石五斗五合,租谷一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四升六合。照原额亩数分折,亩田地租米该二石五斗九升一合三勺二抄五撮,租谷五石一斗八升二合六勺五抄为一亩。每亩依额派苗四升九合二抄一撮六圭一粟五粒。派足原额,官民正耗米四千四百八石四斗七升七勺一抄五撮八圭一粟四黍。又依清丈原额,鱼池三十四顷五十九亩五分五毫。据报,池租米三千七百一十四石二斗一升,池置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九石九升一合。依额派亩数分租,折亩池租米二石七斗一升六合八勺,池租谷该五石四斗三升三合六勺为一亩。每亩仍依原派米三斗三升七合三勺七抄七撮七圭一粟九粒。派足原额,鱼池米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六升二勺。
万历二十一年册:官、民田地九百顷四十五亩一分九厘五毫八丝六忽,内新增续报米一顷一十六亩七厘三毫八丝六忽。官米三千六十八石九斗二合九勺九抄八撮六圭七粟七粒五黍,民米四千四百一十四石一斗九升五合六勺九抄五撮七圭九粟八粒五黍。
丈量为浮粮。初,法非不善也。然委手足于群小,寄耳目于算手,三则混加,弓手伸缩,移形换段,倏忽如鬼。册书受赂以减则,豪强阡陌而隐半,瘠田以步广多科,腴田以滑计少粮。及册入总书之手,科亩数足随都图,公然售卖,并其丈册而没之。是奸书视丈为奇货,百姓因丈而破家。不均不平,棍徒蝟兴。执减、漏、欺、隐四字,骗害乡村,滥及无田之家。人无月粮,十室九空,村落萧条,莫甚于此。谚云:“田经丈量,耕不充肠。”盖病之也。署印推官卢公泮,灼知二十八宿以欺隐蚕骗良民。辗转告害,莫可穷极,博访父老,乃创为亲供报田之法,条陈两院、道府,详允清查。所委主簿薛伸精于科算,不二月册成亩定,一邑称平。不止救丈量之弊,其法简易,可行于百世。百姓请侍郎陈公省为记,以纪去思。然法立弊生,有一二法外遗奸,将米作谷。但额足赋输,尚有可原。孰有如沙人丢却寄庄户租米谷四千余石而不报,且并户而脱去。论者谓永不失额,报此徒增额数。此目前苟安之见。不知额固不可增,不报实有害于永。他日永人无知,贪买此田,沙人必载沙粮米税苗八升二石,谷税苗四升二石。以永田而受沙粮,以沙粮而射永田,其不因田而坐困者几希。又有田在封内三图,半隐射于宁洋三都,以辽远而推于大田、尤溪。卖主系归化人,田却在永,近地则推之于归化而不报。此四边之民,丈量则射之而不丈,报田则隐之而不报。薛主簿以行迫位卑,莫竟其事。然隐册尚存,今也不必借口通县使心思耳目不能周,徒滋劳扰,不必履亩,茫茫无下手处,使重困之民益增惊畏。惟据其隐册,召佃一审,多方查实。在沙人隐者,申之院道,责令照旧立寄庄户收科。在永民而推射四县者,科归本户。俾通县均匀减派,受一分之赐。庶田正赋均,棍恶自息,民病可瘳耳。
今奉文清丈。前朝薛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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