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 第1部分

作者:【暂缺】 【101,024】字 目 录

乐之所

天堂之处甚是清洁高耸,天主并诸位天神俱居于此。凡进教人,在世守天主十诫,其死后灵魂到此。与天神为侣,和顺相爱;眼见天主,昼夜光辉。无寒、无暑、无饥、无渴、无病、无苦,甚是快乐,而悠久受福矣。此乃天主赏善之所也。”

第九节 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规诫三端章

一、天主三降规诫

或曰:“前言世人违背天主法度,则置之地狱。不知天主以何规诫,使人遵守,而救人灵魂升天?”

1、敬天主爱人

答曰:“天主之造世人,若有为善,则取之升天受福。故降其诫于普世,使人为善,而救其灵魂升天。先一次之诫,天主并无字迹示人。其中只有二事:第一条,使人心中自知只有一天主,所当敬奉;第二条,使人存一推己及人之心。如不欲人以无礼加诸我,则亦不敢以此加之于人之类。人若能遵此诫,则升天堂受福,而与天主同乐矣。若违此诫,则堕地狱加刑,而与天主为仇矣。此乃先次之诫也。

2、十诫与律法

“至于二千四百五十年之后,世人渐忘此诫。恶事日兴,人皆无行善之心。天主大发慈悲,复降一端之规诫。令一圣人,解释前诫。出示普世,使人复知为善。此诫中有三事;一者,教人奉事天主礼仪;二者,以十诫教人行善;三者,教人以善政治国。”

3、天主亲自教人

“至于一千五百一十年之后,天主见普世人违诫,又皆相从为恶,乃复降第三次之规诫,即今所守之十诫也。此诫至平而又至善,乃天主自降生于世界,而亲自教人。彼时至今,有一千五百八十四年矣。自此诫之后,再无别诫也。”

二、天主以第一次规诫默示人心

或曰:“先一次之规诫,果是何人而赋普世,而使之知也?”

答曰:“乃天主默示人心也。世上为王者,亦不得与人法度,而救其灵魂升天。盖为善去恶,此乃正法,人人不须学习而自知。亦犹物之全者大,物之半者小,此理亦不待学而自明也。”

三、古时人善少恶多

或曰:“古者天主付人规诫,默示人心。吾不知当时之人,为善为恶?”

答曰:“古者人渐众时,又相从为恶。只有一人为善,名曰诺厄。天主命天神告于诺厄说,某日世界有大难。是以诺厄预知,即造一巨舰。将妻子、妇女八人,及其禽兽之类,俱载于舰中。后果天降洪水四十日,世界人物,一切沦没。及至洪水休息,诺厄登岸为家。仍前生继,以其禽兽尽放之山林传种。后至年久,诺厄子孙众多,分居万邦。及至四百年之间,为善者少,为恶者多。有五城之处,人皆为恶。将男作女,而行邪淫等事。天主降火,烧死五城之人。中间只有一善士,名曰落德。天主使之预知,落德同二女逃出全命。”

四、每瑟书第二次规诫示人

或曰:“先时规诫,吾已知是天主默佑人心自知,非有书写字迹矣。其第二次之规诫,有书示人。吾不知何人而降之也。”

答曰:“向也,已言世人不得以规诫与人,惟天主能以规诫与人。彼时天主令一圣人,名曰每瑟,将此诫,书教万邦。又有善士,将此诫解释,使众人皆知。”

五、天主亲自教人第三次规诫

或曰:“第三次之规诫,吾未知是何人而降也?”

答曰:“天主见人违诫,自降生于世教人。亲讲此诫,平而且妙,正而有理。”

六、三次规诫比较

或曰:“天主三次之规诫何如?”

答曰:“先时规诫者,乃默示乎人心,人难尽守。故天主复作次之规诫,令一圣人晓喻普世。此诫之中,条件极多难守。至天主降生,除前诫之多端者。改旧从新,使人易守。吾譬先次之规诫,世人不能尽守其详,亦犹初种之禾苗也。次之规诫,虽有圣人解释,胜乎先次之诫,犹如苗之有孕,繁□ 而不结实也。终之规诫,轻善明白,诚如禾苗之结实。人皆知此中之实可以养人也。”

七、十诫教人爱天主爱人

或曰:“终之规诫,所教人者何事?”

答曰:“终之规诫教人者,前有爱天主万有之上三条,后有爱人如己七条,名曰十诫。凡人守此十诫者,自能得天主之宠爱矣。”

第十节 解释第三次与人规诫事情章

或曰:“吾未知第三次之规诫何如。”

答曰:“尔欲知此,且以理譬之。

一、第三次规诫之喻

“如人欲往一处,须用三事。一则此心专要去到,则得以往之。若心不欲去,则不得以往之,二则须明其道路,则得以往之。若道路不明,亦不得而往矣。三则必须有力,则得以往之。若力不足,亦不得而往矣。”

二、第三次规诫之事

“世人之欲升天堂者亦然,一则决意要去,如尊信天主十二条事情是也;二要明其道路,如十诫是也;三则必须气力,如七条撒格竦孟多是也。(解见末章)三次之规诫教人,其中只有此三事耳。人能遵守此三事,则得以升天矣。”

第十一节 解释人当诚信天主事实章

或曰:“尊言人当诚信天主事实,吾不知其当信何事也?”

一、信全能唯一天主

答曰:“一者,当信惟一天主,全能者罢德勒。故尔时从无造有,化成天地。盖天主三位一体不分,共一全能。其化成天地,独言罢德勒。化成天地者,以彼二位:一为子,一为圣神。则第二三位,皆系于第一位罢德勒也。故言第一位,而二者在其中矣。又造成天地属能,而能之事情属罢德勒第一位也。独言造成天地者,天地内包函万有。言天地,则万有在其中矣。”

二、信耶稣为救世主

“二者,当信天主第二位费略降生,名耶稣契利斯督。耶稣译言救世者;契利斯督,译言受油擦。古礼立王及主祭之宗位,以圣油点其额。天主第二位费略降生救世,本为万民之主,而又始立天主大祭之礼,故以此义为名号也。”

三、信童贞女感孕生子

“三者,当信天主选择世间良善童贞女,名玛利亚。是为圣母,不由交感,童身而受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之降孕。圣母玛利亚孕九月而生耶稣。既生之时,并无半点污秽,仍前全体之室女。譬即太阳射光于琉璃瓶中,光虽在内,而琉璃瓶依旧不穿漏也。”

四、信耶稣被钉而死

“四者,当信耶稣到三十三岁之时,自愿在于十字架上,被钉而死,救拨普世之灵魂。”

或曰:“天主无所不知,而耶稣何以不知人之害己;天主无所不能,而耶稣何以不能避人之害己?”

答曰:“天主未降生千百年前,已尝示意于圣人。谓日后人有欲害己者。及既降生后,又尝为圣徒言之极详。何为不知?其不避害者,正欲因是而赎人之罪,乃降生之本意耳。何为不能乎?况天主之性、及人之性,凑合一位耶稣。受苦难死者,人性也。若耶稣天主之性,则未尝受苦难死也。譬如日光照树,树虽砍断,而日光犹存。则耶稣天主之性,譬之日光;耶稣之身,譬之树耳。

五、信耶稣死而复活

“五者,当信耶稣身死,魂进于古圣寄所,名曰令薄。救出人类原祖亚当,及往古诸圣人之灵魂,引而升之于天堂受福。耶稣至于死后之第三日,以魂凑合其身,而复活于世。”

六、信耶稣升天

“六者,当信耶稣复活于世,又在四十日。与一切圣徒来往,详究教中奥理,命其传道于四方。一日午间,忽于众圣徒前升天。祥云拥护而去,居于天主罢德勒之右座。”

或曰:“天主罢德勒原无形体,何以分左右乎?”

答曰:“此尊耶稣之词也。世人之礼,大概以右为尊。宗徒录经者,言耶稣复活后,带人之性与身上天,则得天主下之至尊位,而非诸天神与众圣人所得比也。”

七、信耶稣再来审判

“七者,当信天地终穷之日,则耶稣从天降来。将往古来今人之生死者,公审判,从而赏罚之。”

或曰:“人死时,天主即因其平日善恶而报应之。亦所得为,何必待天地终穷之日乎?”

答曰:“人死,本灵魂至于天主台前听审判。因向所行之善恶,即受赏罚矣。若其肉身置在墓中,俟日后之公审判也。”

八、信天主圣神

“八者,当信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与第一位罢德勒、第二位费略,一体不分,一性、一能、一知一善,更无大小先后之殊。”

九、信圣而公之教会

“九者,当信有圣而公之额格勒西亚诸圣相通功。额格勒西亚者,译言天主教会也。天主所立之教,绝不侔于人类所立之教,谓之圣教。又为天下之总教会,非一国、一方之教会也,谓之公教。诸圣相通功者,天主圣教中常有已往、现在之圣人,其功德硕大。吾人祈望天主降福赦罪,不能恃自已之功力,亦赖圣人之转祈。因而得天主之赏赦,是圣人之功,相通于教中人矣。又不独通于在世之人,即炼罪所之人,亦得相通。譬之天子宠赉功臣,而亦得赠荫其祖考、子孙。理则一也。”

十、信罪得赦免

“十者,当信罪之赦。天主生人,原各赋以明德,能辨善恶、审从违。但人为原祖亚当之原罪所蔽,故行事之时,多有过愆。此背天主之命,而得罪天主者也。惟天主教会有二等赦罪之真礼:一则,凡人诚心信道,入教之时忏悔宿过,然后领受圣水,则天主尽赦其旧恶矣。一则,入教之后,若有违诫而得罪天主,不得再领圣水。但有解罪之正规,必也自怨自悔,不当得罪于天主,请求解释,乃必得罪之赦,而复为天主所爱矣。

十一、信死人复活

“十一者,当信吾人肉身死后,至于天主公审判之日,还要复活。上文已言天地终穷之日,往古来今人之生死者,公同复活,受天主之审判,从而赏罚之矣。但此肉身之复活,惟天主之力能然。盖天主制作天地、人物之先,能以无物为有。此人之复活,乃复活于既有之后。又何难哉?”

十二、信善人永生于天堂

“十二者,当信肉身复活之后,善人之灵魂偕其肉身常生于天堂,四体美好灵魂至乐,永无间断之期也。其身体光明,非日月可比,亦永无损坏之期任意所适,一霎可遍。亦不必饮食、衣服、寝息为也。灵魂明见天主,一体三位之神妙,则聪明、睿智,悉知万物之所以然心止于善,终无迁徙,终无违越,心满愿足,与天神并行矣。此十二条之事情,设若疑惑中间之一条,即是不敬天主。其罪甚大,而入于地狱。

或曰:“人若不信此十二条事情者,何谓不敬天主?”

答曰:“譬如帝王立有命令,人若不肯遵信,即是欺藐其君。况天主甚尊,又不特帝王比也。或疑其真传之事情,非不敬天主而何哉?所以人欲为善,思升天堂,必须遵信十二条、及十诚、及七条撒格辣孟多,然后可也。”

第十二节 天主十诫章

一、天主教人正道之十诫三规

天主教人正道者,有二事:一者十诫,二者劝谕三规。若欲知此诫者,必先闻其喻理。彼为帝王者,立之律令治理万民,使之遵守,则国平治。若天主为普世之主,创立法度,颁行天下,使世人遵守,名曰十诫。

二、人欲为善当敬天主爱世人

人欲为善:一则皆当奉敬天主,二则当和顺乎四海之人。天主因欲教人,故立碑二面;第一面之碑文有三条之事,奉敬天主;第二面之碑文有七条之事,和睦世人。

第十三节 解释第一面碑文章

一、第一诫:诚心奉敬一天主

或曰:“尊言第一面碑文,惟奉敬天主之事,乞详示。”

答曰:“内有三条事情:

1、不可祭拜别等神像

“第一条,要诚心奉敬一天主,不可祭拜别等神像。若依此诫而行,则是奉敬天主。世人皆知敬其亲长,然敬天主当胜于敬亲长之礼。何则?天主甚是尊大,胜于亲长。是以当诚敬也。违犯此诫者,不敬天主,一也。不信天主事情,二也。爱其亲长及夫百般财物,有甚于爱敬天主者,三也。如守此诫,不得敬天地日月,及诸鬼神,夜梦不祥,吉凶有兆,寻择日辰,占卜卦术等事。”

2、不可不信天主事情

或曰:“不信天主事情,谓之违诫。何也?”

答曰:“此中违诫有三罪:世人既识天主,而有真经,不肯受教者,罪之一也;不信天主十二条事情,罪之二也;信从别法教门,谓能升天,不须天主真经救其灵魂,罪之三也。”

3、不可爱财物亲长甚于天主

或曰:“过爱财物、亲长,甚于爱敬天主,何可谓之违诫乎?”

答曰:“此中有一罪,如人怨恨天主使己有贫难、疾苦,有罪也。何也?天主似乎父师,父责其子,师责其徒,只欲使之守善进德。是以不当怨恨也。”

二、第二诫:毋呼天主名发虚誓

或曰:“欲闻第二诫,果何说也?”

答曰:“第二条诫,毋呼天主名而发虚誓,此第二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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