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志》卷之三
一、户口丁徭
(前志凡一则,隶于左,有引)
用民
自夫民有四,复有六,且流而为九,古今理忽之关,恒繇乎此,则户口之盛衰,稽诸版图,未尝不仅当事者之借箸也。然保息本俗,何以奏效,究唯三农生九谷莫之能更,若公役不过三日,诚足勒而无弊。
户口 前代载郡书。明洪武十四年,颁黄册于天下,户目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各以其本等名色占籍,十年则核其老幼生死而更造之。凡科数、物料及差役,十年一事。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当米一石,事其身。正德十四年,沈御史灼议酌民口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本县万历四十二年黄册载:军民等户三千五百二十五户。实征:男子四千七百三十八丁,妇女六千九百五十三口;民户三千一百一十三户,军户三百七十一户,匠户四十一户,铺兵五户。
皇清户口丁徭,实在三千五百二十五户。男子成丁四千七百三十八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三钱九分四厘八毫七丝七忽六微七纤五抄;妇女六千九百五十三口(今康熙十一年,奉旨改作食盐课,每口科银一分五厘九毫三丝五忽九微六纤八抄),共征银一百一十两八钱二厘七毫八丝五忽五微四抄。
地亩钱粮
用民(前志同则分为二条)
一、地亩钱粮
(前志第五则,同有引)
用 民
民为国本,食为民天。如任甸任稍任畺,其法详在载师者,可考也。抑九赋九贡而又均以九式,系以九两,则量入为出,开其源,节其流,奚特匠人为沟洫事欤!实皆什一,其何可以弗遵。
田 土 前代载郡书。明举官民田地、山溪之数悉书于籍,其田之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职田、若学田、若废寺、若没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职田者,唐制职官所分之田也;学田者,府县以赡学校之田也;废寺田者,寺额废而入官者也;没官田者,籍没之家入官也,又有原没、今没之别;官租田者,籍没之田而募人耕种者也。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解而无徭役,鬻田之人与鬻人之田者,多利以官田为名,或减亩合,券产久悬于鬻田之户,而不敢明言,迄于死、徙其子孙稚弱沦亡,无从究诘。间有水漂沙压,田去产存,饔餐无资而追呼日迫,号吁于官,官司怜之,而浮粮之名所由起。而又有宿奸巨蠹,入钱里胥,飞诡旁射,以崩陷为词,亦冒浮粮之名而产乱讼起。万历十年,朝廷下方田之令,他县履亩定则,本县均摊浮粮于业户而已,此其迹若难与虑始,而洒派无烦,亩产不增,殊一便也。今按:万历四十一年黄册,官民田地、山荡、塘溪一千四百五顷三十五亩九分八厘(前志旧文)。
官 田 一百五十六顷七十一亩一分九厘。
官租田 一百四十顷三亩三分四厘。今没官田五顷八十六亩七分,官学田四顷九十四亩四分,官废寺田三顷五十六亩八分六厘,官职田二顷二十九亩八分八厘。
官 地 一十顷一十三亩八分。
官租地 九顷八十亩五分,今没官地二十八亩二分,官学地五亩一分。
官 山 五顷三十一亩七分,废寺山八亩。
民 田 一千一百八十四顷三十亩一分八厘,地四十顷一十五亩一分一厘,山八顷六十亩七分,塘一十二亩三分,溪一亩。
赋役
前代见郡书。明赋役远监宋代赋法,则有曰官米、民米,如宋之公田、民田也;曰秋粮米、夏税钞、秋租钞,如宋夏秋二税也;曰鱼课、盐课、铁课、酒课,如宋折变杂赋也;役法则有力差,有银差,如上下衙门;库子主官物,如宋之衙前也;曰坊里长,如宋之督赋役者也;机兵、弓兵、民壮,如宋之逐捕盗贼者也;书手、隶兵、祗侯、门子、斗级、狱卒、铺司兵、斋夫、膳夫、马夫之类,如宋之给使令者也。赋法行自国初,法制虽定,而本色、折色、解京、存留银米额数,多举繁称,下户小民,未易条缕。役法,其始,坊里长在官专掌催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责措办,浸淫至于杂供、私费,无名百出。至嘉靖之季,有库子、夫库保之属,费民不资,民大告病。先后抚、按两院虽屡有更张,而民尚未便。万历初年,都御史庞尚鹏始议将一县赋役通融均派,一岁中夏税、秋粮留存、起运额若干,纲徭、兵站加银额若干;存留者为仓米,起运者名金花银,以解京师。纲银则院司、郡邑之供应,祭祀之费用,生员之试赏,举贡进士之盘缠、牌坊皆统焉。均徭银则诸司之祗候、隶兵、库子、门子、仓库夫、坛夫、斋夫、膳夫、陂夫、馆夫、狱卒、斗级、弓兵、铺司兵巡拦之役皆统焉,名"一条鞭"法。民间以为甚便,而海内多行之。盖赋役法始也烦,继也简;始也分为二,今也合为一矣(前志旧文)。
黄 册 民户该钞二千一百七十二贯三百五十文,自第三等以上户每产钞一百文,纳豆五升五合,该二十六石六斗七升。
夏税钞 官田地等项该钞九十锭二贯三百一十六文;民田地等项该钞九十七锭七贯二百八十文;内田地、山塘每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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