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能产生奇迹性硕果的,莫过于自由的艺术;但是,最难习得的,亦仍是自由。……一般来讲,自由只有经历剧烈动蕩的种种艰难后方能确立,并通过非暴力的论战和争论(civildiscords)才得以完善,而且自由的禆益也只有在它久已确立之后方能为人们理解和享受。
a.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
1.虽说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它亦非源出于设计(design)。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的事物一般,并不是因为人们在先已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以后方进行建构的。但是,一旦自由的益处为人们所认识,他们就会开始完善和拓展自由的领域,而且为了达致这一目的,他们也会开始探究自由社会发挥功能的种种方式。自由理论的这样一种发展路径,主要发生在18世纪,始于英法两国。然而只是英国认识并懂得了自由,而法国则否。
作为结果,我们于当下在自由理论方面便拥有了两种不同的传统: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辩的及唯理主义(rationalistic)的自由理论传统。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虽说人们此后亦曾反复尝试过这一乌托邦,但却从未获致成功。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由于法国传统的论辩相当唯理、像是有理、似合逻辑,又极为夸张地设定了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所以渐渐赢得了影响并为人们所欢迎,但是英国的自由传统却未曾阐释得如此清楚,也不那么明确易见,所以日渐式微。
由于我们所谓的“法国自由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源出于对英国各种制度进行解释的努力,又由于其他国家形成的对英国种种制度的认识所依据的也主要是法国论者对这些制度的描述,所以上述英国与法国自由传统间的区别便被遮蔽了。当英法两种自由传统在19世纪的自由运动(liberalmovement)中合为一体时,甚至当一些极为重要的英国自由主义者开始在同等的程度上利用本国传统和法国传统的思想资源时,这两种传统间的界线就变得更加模混不清了。到了后来,亦即当边沁主义的哲学激进论者(thebenthamitephilosophicalradicals)在英国战胜辉格党人时,甚至连英法两种传统的根本差异也被掩盖了;只是到了晚近,这两种传统间的根本差异才以自由民主制与“社会”民主制(socialdemocracy)或全权性民主制(totalitariandemocracy)之间的冲突方式得以重新显现。
英法两种传统间的差异,在百年以前要比在今日得到了更为透彻的理解。在这两种传统步向统合的欧洲革命的年代,人们仍可以清楚地揭示出“盎格鲁自由”与“高卢自由”之间的区别,当年一位著名的德裔美国籍的政治哲学家francislieber就曾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他在1848年指出,“高卢自由,乃是那种试图在统治或治理(goverment)中寻求的自由,然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实可谓找错了地方,因为在这里根本寻求不到自由。高卢观点的必然后果,乃是法国人在组织中寻求最高程度的政治文明,亦即在政府组织做出的最高程度的干预中寻求政治文明。而这种干预是暴政抑或是自由的问题,完全决定于谁是干预者,以及这种干预对哪个阶级有利。然而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种干预永远只能是极权政制或贵族政制,而当下的极权政制,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贵族政制”。
不无遗憾的是,自1848年lieber撰写此著作之后,法国的传统便逐渐地在各地取代了英国的传统。为了梳理这两个传统的条理,我们有必要对它们在18世纪所呈现出来的相对纯粹的形式进行分析。我们所说的“英国传统”,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他们当中的杰出者首推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福格森,随后,他们在英格兰的同时代人塔克、埃德蒙·伯克和威廉·帕列(williampaley)也对之做出了详尽的阐释;这些思想家所利用的资源主要是那种植根于普通法法理学中的思想传统。与他们观点相反的乃是法国启蒙运动(thefrenchenlightment)的传统,其间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百科全书派的学者和卢梭、重农学派和孔多塞(condorcet),乃是此一传统阐述者中的最知名的代表人物。当然,我在这里所采取的划分方法,并不完全是以国界为标准的。法国人孟德斯鸠以及晚些时候的贡斯当,尤其是托克维尔等人,更接近于我们所说的“英国”传统,而不是“法国”传统。另外,英国人托马思·霍布斯至少是唯理主义传统的奠基人之一,更不用说为法国大革命而欢呼雀跃的整个一代热情的人了,如godwin,priestley,price和潘恩等人(就像在法国旅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的杰斐逊一般),都属于此一传统。
2.尽管当下人士一般都将上述两个传统的代表人物混为一谈,视作现代自由主义(moder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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