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归罪于他人或环境,他就会变得越发不满,而工作也会变得更无成效。
8.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为个人责任的范围被过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却不需负责。既然我们是为了影响个人的行动而对其课以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当仅指涉两种情况:一是他预见课以责任对其行动的影响,从人的智能上讲是可能的;二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希望他在日常生活中会把这些影响纳入其考虑的范围。慾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而且无论从情感上讲还是从智识上讲,它也必须与人的能力所及者相适应。无论是宣称一人对所有的事情负责,抑或是宣称一人可以被认为不对任何事情负责,都会对责任感产生相当的侵损。自由提出的要求是:一,个人责任的范围只能以他被认为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形为限;二,他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他的预见力所及的责任对他行动的影响;三,尤为重要的是,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行动负责(或对那些由他监管的人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那些同样具有自由的其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
慾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individualresponsibility)。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collectiveresponsibility),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责任。人们有时也可以向个人课以连带责任(jointresponsibility)或分割责任(dividedresponsibility),但这必须是他与有关人员进行商议的结果,而其目的则在于对其间的这个个人的权力进行限制。如果因创建共同的事业而课多人以责任,同时却不要求他们承担采取一项共同同意的行动的义务,那么通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任何人都不会真正承担这项责任。正如针对一项财产而言,如果所有的人都有所有权,那实际上无异于没有人有所有权,因此,所有的人都有责任,也就是没有人有责任。
我们毋须否认的是,现代社会的一系列发展,尤其是大都市的发展,摧毁了诸多对地方性事务的责任感,而正是这类责任感在过去曾催发了诸多极富助益的自生自发的共同行动。在过去的情形中,责任的基本条件,乃是指个人能够自己判断情势,而且是指个人可以毋庸太多想象便可以提出自己的问题,甚至也完全有理由根据自己的情况而非他人的情况来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然而,此一条件已无法适用于工业化大都市中的境况,因为在大都市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一般而言,个人已经不再是某个小社区的成员,然而在小社区中,个人往往会得到親切的关照且与他人密切熟识。虽然工业化社会使个人的独立性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增加,但却也使他丧失了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恰恰是前工业化社会的人际关系及邻里好友的親密关心所能提供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愈来愈慾求从国家的非人格权力中获得保护和保障;当然毋庸置疑的是,这类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下述情况的结果:一是那些利益密切相关的小型社区的消失,二是个人的孤独无助感的增加——个人已不再可能指望从地方群体中的其他成员那里得到各种关心和帮助了。
那些利益相关且关系密切的小型社区业已消失,并为各种有限制的、非人格的和临时的关系构成的网络所取代,对此我们可能会有所遗憾。然而,我们却不可能期望那种熟人间的责任感,亦会被那种关系疏远且在理论上讲知道的人之间的责任感所替代。对于我们所熟识的邻人好友的命运,我们能够拥有真切的关怀,而且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通常也知道如何给予他们以帮助;但是,对于那些我们只知道他们生存在这个世界上而其个别具体的状况我们却一无所知的千千万万的不幸的人来讲,我们显然不能以相同的方式对待。不论他们的疾苦和不幸多么感动了我们,我们毕竟不能仅仅根据那些关于受疾苦的人数的抽象知识来指导我们的日常行动。如果我们想使我们的行动有助益且有效力,那么我们的目标就必须是有限定的,且是我们的心智能力和同情所能及者。不断提醒我们对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国家或者我们的世界中所有需要帮助或不幸的人负有“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ies)的做法,无疑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它会不断地弱化我们的责任感,直至我们无从界分那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与那种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之间的差别。因此,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愿地做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弊害。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