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里志 - 苑里志

作者: 蔡振丰33,939】字 目 录

;丁口计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户数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计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湾〔庄〕:户数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计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树脚〔庄〕:户数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计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势庄:户数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计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势庄:户数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计丁口三百。

圳头庄:户数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计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兴庄:户数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计丁口六百五十七。

内湖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五庄;户数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计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内湖庄:户数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计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势窝〔庄〕:户数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计丁口八百三十七。

乌眉坑〔庄〕:户数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计丁口八百五十五。

枫树窝〔庄〕:户数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计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户数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四庄;户数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计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庄〕:户数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计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庄:户数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计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窝口〔庄〕:户数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计丁口二百零五。

四窝口〔庄〕:户数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计丁口一百六十。

计开:一、声明猫盂庄长管辖下六庄内,附田心仔庄、水柳仔庄、柯仔林庄户口。一、声明田藔庄长管下五庄内,附古亭笨庄、大埔庄、水柳埤庄户口。一、声明山脚庄长管下四庄内,附铳柜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瓮仔坑户口。一、声明〔顶〕五里牌庄长管下五庄内,附番仔藔、下湾仔、盐馆埔户口。一、声明内湖庄长管下五庄内,附桔仔窝、竹坑户口。一、声明通霄街长管下一街、六庄内,附公馆、新庄仔庄、大湳、粪箕窝、九层窝、五份埔户口。

一、声明白沙墩庄长管下四庄内,附内湖岛庄户口。

谨按以上所列庄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错落之家,虽有土名,概不另录;止就附近之区,隶其户口,取简而赅之义也。各处民、番杂居,番社而民托焉,民庄而番处焉;参伍错综,难分种类。

田赋

有田必有赋,寸土属王之义也。台湾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抚字。光绪十三年,清赋行「一条鞭」之例,积戈成甲、分则征粮。每甲田,上则征银三两零八分五亳六厘一丝,中则二两五钱二分三毫五厘一丝,下则、下下则以及不入则,则以减二成为例递降而分。园之甲则亦如之;但上则园之粮与中则田等,其余可以类而推焉。自日本占据台湾以来,即将光绪二十一年钱粮一切蠲免,祇征二十二年以后之额。

谨列苑里堡之田园甲数及历年租额于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亳二厘四丝。年征地租银六千五百九十二圆二角九点五毫,分前、后期完纳。

园: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厘九丝。年征地租银八百六十九圆五角三点二毫,分前、后期完纳。

计共田、园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丝。征银七千四百六十一圆八角二点七毫。

官庄

营盘田二分。缴银一十二圆。

谨按官庄,全台有数处;惟苑里堡向来全无。前房里城北门外建营盘一座,后圯;耕为田,故名为营盘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缴艰一十二圆。现仍旧款,年分前、后期向办务署缴清。

屯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于农之意也。自乾隆年间林爽文作乱,众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资长久之计。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设外委(删员字),以专其责;南北各屯,千、把总统属之。后因田地与屯丁多不相属,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征其赋,以时发给焉。此屯租之来由也。光绪十三年刘巡抚清赋「屯租概行裁汰」之条,似可置之不论不议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产(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征租谷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谷价银三千三百九十九圆五角五点。

以上所列甲数租银,只就苑里管下登明;他堡不与焉。

谨按叛产,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内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万生案内抄封一次,田、园南北皆有。每年租榖,分早、晚两季纳清。光绪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着佃户缴银多少不等,以作「碛地」之款;官出字据,登明碛地银两并历年应纳之租额,付佃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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