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博玛诺瓦(phillipedebeaumanois)的生平和著述,放在它的历史环境中考察,就可以如实看出,这位法学家对于王权和市民权力的统一,作出了什么样的贡献。因此,我们要对照着13世纪这一背景,来讨论博玛诺瓦的著述,还要将他的著作,同当时活跃于其他地方的法学学者加以比较。
博玛诺瓦主要的现存著作《包菲地区习俗志》,表面上是一部包菲地区习惯法汇编,他本人曾有一个时期在该地区任郡守——代表法国国王主管当地财务、行政和司法等职责的官员。实际上这部《习俗志》乃是巧妙地改造地方风习的一部杰作,它将整个地区的风俗习惯统一起来予以重新表述,并按照法语世界的习惯法来加以说明。博玛诺瓦著述的文笔和政治观点令它得以长期发挥影响,那当然也是他把本人所执掌的法律表面上相当忠实地记录下来的结果。他的陈述十分明晰,甚至可使对中世纪矫揉造作的文风很不习惯的现代人也感到明白易懂。评注说明罗马法的学者,历来都很写意地有一套现成体系——《查士丁尼法典》——可供评说;相形之下博玛诺瓦所面临的任务,则是要对风俗习惯和旧例那些纷乱、难以确定而又不完备的口头传说,作出系统的详细说明。他说,他的目标在于理解和记录这些风俗习惯,因为“人的记忆——escoulourjante(稍纵即逝的)记忆——容易消失,而人的生命又短暂,所以没有写下来的事物很快就被忘怀了。”然而,他的政治意图却是要伸张王权以促进贸易。
我们对于博玛诺瓦的生平所知无多,只知他出生于皮卡第,曾受过法学训练。他究竟是生来即为骑士,还是后来才由国王加封为贵族,我们不得而知,虽然看来后一种情况比较可能。那时候学习法律已成为侪身于专业阶层的手段,进入那一阶层就可望晋升为王室顾问,并获得特殊的骑士身份——“法学骑士”(chevalieres-lois)。从菲力普·奥古斯都(1180—1223年在位)统治时期起,已有些市民家族开始将子弟送往波隆那大学、或该大学与蒙皮立大学合办的法学院去学习法律。学习民法也像学习公教法、医学和神学一样,要由给学生讲课和授予学位的名家负责指导。学院及其教师所享有的声誉,可使其所授予的学位通行整个罗马基督教世界。从这类学校毕业出来的学生,开始是在法兰西南部一些城市任职,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巴黎和牛津不久也成为学习民法的中心。一位著名罗马法注释家法卡留斯于12世纪中期从意大利来到牛津,给英格兰学生讲授罗马法,并写作了一本论述罗马法的专著。
博玛诺瓦大概曾就读过的巴黎大学,是在1200年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建立的,成为了第一所由俗世君主批准的大学。这份特许状正式规定了如下的习惯法例,即学位乃是授予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权利。不久,在土鲁斯、普瓦泰、卡奥尔和格勒诺勃,都相继出现了大学。(在很晚以后的1312年,大概由于受到诸如博玛诺瓦的著作之类书籍的影响,菲力普四世在奥尔良建立了一所法学院,以研究法兰西不同地区的习惯法为主。)很明显,建立这么多大学所不赀,只有中央权力——国王或教皇——才能够办得到。大学对于推行王室雄心的重要性是不足为奇的。
巴黎大学特许状对大学生和教师的身份作了规定。大学生免受封建义务约束,除非犯有重罪,也可免受拘捕,大学生犯罪须送交教会法官审理,这一点反映出即使是俗世教育,在实质上仍带有教会性质。反对市民阶层的教士,都满怀敌意来看待大学生,他们感到大学生在败坏学习的真正目的。有一位教士作家维特吕,公然自称是市民阶层的敌人,他后来在对法兰西南部商人倡导的种种邪说的围剿中成为主力。他曾经写道:
几乎所有……外国人和本国人都绝对不干什么事,只顾学习,或者听取某种新事物。某些人仅仅为了获得知识而学习,这乃是好奇心;另一些人是为了博得名声,这乃是虚荣心;还有一些人则是意在图利,这乃是贪婪心和圣职买卖罪。极少有人是为了使自己或别人受教育而学习的。
巴黎大学虽然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却依然承认教会的权威,遵从国王对教会的让步,即认为教会对于教育有直接利害关系。教会方面则满足于对大学事务仅仅保有名义上的权威。到了博玛诺瓦谅必已经入学的时候,即将近13世纪中期,这一教会权威就不再是由巴黎地区的主教、而是由教皇来行使了。universitas(大学)这个名称,是1228年由教皇颁布的敕令首先对教师和学生使用的。1231年有一份教皇文件,重申大学所应享有的各项特权,并承认法国国王即当时的圣路易的司法裁判权要求:教皇列举了大学生所应受到的免于拘捕和免于其他苛求等等保护,但在结尾却宣称:“我们……希望并且命令,在这些特权经由我们最親爱的基督之子、法兰西人最显赫的国王授与教师和学生以后,即行照此办理。”
一个大学生来到巴黎,先入文科学习,卒业后再划分专科——医学、法学或神学。他要按照他的原籍地区或国家,归入大学里四个“民族”(nation)之中的某一个——法兰西(包括来自巴黎地区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