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 第六编 婚 姻

作者: 邹韬奋49,465】字 目 录

受了许多痛苦,不无遗憾罢了。但女士不因此而荒废学业,仍将大学学业告一段落,这种“临事不乱,毫不示弱”的精神,却很值得我们的佩服。人生意义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在个人方面学业事业亦其重要方面,为人群服务尤为重要的方面,决不是恋爱问题或婚姻问题所能一网打尽。我们深望女士对此有明澈的了解与坚决的信心,勿以此一件不幸的事情而灰其壮志。至申萍君所提出的三点,记者认为女士都处于不错的地位,其责任当全由君负之。

记者乘此机会,尚有平日积感愿为青年朋友一吐者,现在有一班尚在求学时代的青年,好像竟把恋爱一件事视为可以概括人生的一切,聚精会神抛弃一切以追求,追求而失恋,则抛弃一切而颓荒。这种情形非大学青年所宜有,更非中学青年所宜有。据友人易剑楼君视察各校所得印象,常见有不少中学生的文卷叙述自己失恋的苦痛,以中学生时代的宝贵光阴,不用以锻炼体格,增进学识,修养品性,以备造成有用之材而为此亟待建设的国家社会的未来中坚分子,乃耗其精神智力,神昏颠倒于失恋之中,此岂徒个人的损失,抑亦民族的隐忧。我们非谓恋爱不应讲,惟在求学时代,应以全副精神求学,何妨把恋爱一事列在求学时代告一段落之后?况依法律在二十足岁以内,婚姻须得父母同意,无完全自主权;又在经济未能自立的时期,在中学时代,此事动不动就不免受父母的干涉,或以断绝经济为要挟,自寻苦恼,何苦来!

我处有位同事屠某,为人轻浮,日常藉着些微事体就来同我噜噜苏苏,为着同事的关系又不能置之不理,只好从事敷衍,久之他见我语言谦和,就肆无忌惮,公然约我出去游玩,几次邀约,皆被我拒绝,他犹恬不为怪,仍然继续不断地运用他种种引诱的惯技。彼时有位中年同事温君很热烈的爱我,他的人格学识志趣皆能引起我的注意,确是理想中的一个终身伴侣,我们虽有友谊,奈因我俩工作不在一起,所以很少接近的时机,而且每逢见面时,他总是千羞万怯,欲言不语的态度,令人闷煞!屠某的手腕确是灵敏,见此情况,惟恐生变,于是积极征求我订婚约,并急于要和我赁屋同居,我因一时情感上的迷惑,经他种种的诱惑手段,竟上了他的当,此中详细经过,我现在也不愿再一一追述,且每忆前尘影事,辄为心痛,故亦不能详叙,总之完全受了他的欺骗就是了。我们原约定在形式上不愿有所现露,讵彼阳奉阴违,处处逞现他的技能,故意暗示给同事知我成了他的眷属,于是平日很关心于我的温君,从此他对我的热诚倏然消逝,我心里虽觉懊悔,但既已受了屠某的欺骗,只好共同生活。相居数月,便觉得他的行动多与我理想上矛盾,多方探听他的家境,始知他在本乡早有婚配,夫妻情感既笃,且是一位贤德女子,操持家务,抚育子女,尤得长者的宠爱。我得着这种千真万确的消息后,有如万刃刺胸。自恨因受一时之愚而步入歧途,苦思竭虑,终得不着一个完善的办法。我今急切要求教于先生者有两点:(一)委曲求全,将来可能得着美满的结果吗?不过首要的条件,必须他与发妻离婚,我俩进行合法婚礼,方不失我新时代女子的人格,但是事实上恐不能办到,他的家长绝对不肯赞同,纵然屠某有决然的勇气,但他的发妻如此贤德,屠某这般薄幸,他的内心至少蓄有见异思迁的背景,诚恐我徒然做个残杀他人家庭幸福的刽子手,讲到自己幸福,亦属茫然。(二)脱离。我俩同居己有年余,倘若我自动与他离异,于现行法律上有没有妨害呢?经过这一次重创的我,已是心灰意冷,不愿再谈什么爱情。惟念多么神圣的社交公开,而被一班卑鄙龌龊的男子视为残害女性饱满兽欲的唯一时机,使青年女子堕落于万丈深渊,令人言之切齿,思之痛心!

志 翔

答:无论何种社会,难免良莠不齐,此不独中国为然,即在社交公开方面有比较长久历史与习惯的欧美各国,亦莫不然,故重要之点在有明确的判断力和坚定的自卫力。有明确的判断力,便不至妄交劣友;有坚定的自卫力,便不至受人诱惑。志翔女士似早已辨明温屠二人之优劣迥异,但终至于“完全受了他(屠)的欺骗”,其病即在缺乏“坚定的自卫力”。女士再三痛恨于“卑鄙龌龊的男子”,其实高尚纯洁的男子非绝迹于世界,“卑鄙龌龊的男子”在世界上亦随处有之,要在能够辨明其为“卑鄙龌龊”而毅然决然的勿与亲近,勿“上了他的当”。

现在女士事已至此,徒然追悔,于事无济,当思所以善后的办法。善后的办法不外合与离两途。关于“合”的方面,女士既认为“事实上恐不能办到”,且疑屠某之“见异思迁”,似已不必多所讨论。若有意脱离,则女士与屠某若未经过正式结婚,在法律上并无何等身分,和他脱离可不受任何拘束。不过如要提出赔偿的要求,须有确受何等损失的证据,否则殊无胜利的把握。倘女士受屠某之骗而经过正式结婚手续,则骗婚律有专条,那是另一问题。

读贵刊“每周大事纪”内本埠新闻“××××”一段,鄙人阅读之下,不胜惊讶而为之惋惜,盖×女士与鄙人乃文中所言某大学高中部同班同学也。(以下有删节)女士之大腹,实为同班男同学曾某之罪过。女士与曾某平日均喜研究数学,两人常相聚而研究之,积日长久,便发生了爱恋。大腹便便,开除归去,家庭中自有一番责备。今番另考××大学,又不录取,雪上加霜,自更灰心。盖女士既未与曾某订婚,而家庭方面又极力从中阻止,又何得造次,以致有此惨剧。×女士素极端庄,天性聪明绝顶,学识既佳,才干又好,曾在全校讲演会中夺得冠军,一时为诸同学所敬佩,今女士如此轻生,实可惋惜。且其所以致死之原因,亦成为今日之重大之社会问题,我不敢加以批评,主笔先生对于答复一切之问题,均甚恳切,而令我万分的满意,今将此事真相贡献与先生,请批评。

白 红

答:记者得到此信阅后,为之怃然惆怅者久之,此种事在一般俗人闻之,不加以分析的研究,也许要认为是女士自己造出的不名誉的事情。我想到这一点,因为深悯女士遭遇之不幸,不忍于她死后,再公开提起这件事,徒增俗人对女士的不谅解,所以这封信我原不想发表。但既而又想,女士既不幸受屈而死,我认为非她自己之咎,其咎实在办教育的人与做家长的人平时缺乏指导青年的责任心或能力,而致酿成这种惨剧;女士既死,诚不能复生,而在一般办教育与做家长的人倘仍无相当的觉悟,则继女士之后而再蹈覆辙之危机,或仍不免,则此事殊有提出略加研究的必要。惟我终不忍于女士死后以近于个人的私事而直率露布女士的姓名与校名,故虽将此信的事实提出讨论,而来信中所提及之新闻标题及女士姓名校名,均代为删去,以“×”号代之,意在专重事实的研究,不愿于女士死后再因此事而提到女士个人的姓名,因为有人也许认为这是关于个人不名誉的事情。

这当然也不是什么有名誉的事情,不过我不愿归咎于天真烂漫的无知青年,却要尽我心力提起办教育的人与做家长的人的注意,以为他们平日对于青年应有亲切的相当的训育与指导。做师长家长的人平日对青年固不应作不合理的压迫,但也不应作不合理的放任。即就此信中所述之×女士而论,据信中所说,“女士素极端庄,天性聪明绝顶,学识既佳,才干又好”,她是一位可敬可爱的贤淑聪慧的女子,是无可疑的;又据信中所说,她和曾某之接近,最初实由于“平日均喜研究数学”,发动于学问之切磋,其动机原是纯洁,也是无可疑的。到了后来因切磋学问日久而生爱,“心中本早已归属曾君”,我以为这也未尝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情。在这个当儿,倘若办教育者能于呆板摇铃上课之外,知道自己对青年尚有关于人生问题的训育与指导的责任,对于他们平日修学乃至操场上的游戏,都应该有亲切诚恳的指导,对于交友乃至恋爱的问题,都可随时随机予以剀切适当的开导。天真烂漫的青年,只要你肯掬诚心指导他们,知道怎样指导他们,未有不从善如流的,以女士之贤淑聪慧,更易受教,何至暗中摸索,糊里糊涂的弄到“大腹便便”,然后“学校当局为名誉起见,令其退学”?现在的教育只知道教人读死书,并不知道教人做人,并不注意教人对于人生问题应有正确的态度,言之实可痛心!在无相当训迪与指导之下的青年男女,学校当局让他们自己暗中摸索,但存袖手旁观,不闻不问的死人态度,等到青年受一时生理的冲动而出了毛病,才大惊小怪的开他一刀——开除——这简直是预设陷阱害人!

其次要说到做家长的人常患的毛病。现在做家长的人决不想你们老头儿有你们老头儿的时代,你们的青年子女有他们青年的时代,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对于他们的婚姻仍存着一手包办的死成见,不知道自己应处于顾问与指导的地位,不知道应开诚布公的老老实实的对子女说——尤其是女儿——你有心中人,尽管对我说,我不但不反对,而且要帮你观察,帮你考虑,帮你解决困难,我若看出了对方有何毛病,也要老实的告诉你,提醒你。有了这样诚恳贤明的父母,做女儿的人便敢于无话不说,没有心事不可以不和盘托出,而做父母的人对于女儿之处世待人交友应有若何的分际,更应有详尽确切的开导,动以至情,密切卫护,在女儿方面决不至讳莫如深,暗中乱撞,何至于“大腹便便,开除归去”,然后才“有一番责备”?

总之以×女士之贤而好学,决无自甘堕落之心,一时为热情所激而未念及因此竟致妨碍求学与前途幸福,我们但有惋惜之心而不忍有所苛责,惟以缺乏贤师长贤家长之指导而趋入歧途,而赍恨以没,实为最可痛惜。

最后记者还有一些愚见,欲乘此机会竭诚为青年男女——尤其是男子——乃至一般人告者,即在此新旧过渡时代,我们不愿作道德上的空谈,但至少应严守一个极简单而基本的原则,即不害人不害己,或至少要不害人。我以为这个极简单而基本的原则,应用很广,即男女关系的问题亦可应用这个原则。试仍以此信中所述的事实为说明的例证,曾某之爱×女士,我们姑认他是出于诚意,但和她切磋学问可也,得她同意而和她恋爱亦可也,但要爱护她终身的幸福,便须倾注心意保全她终身的幸福,即有意想要她做终身伴侣,也应当向可以无碍于她的终身幸福的途径上进行,如今却不顾一切,使她“大腹便便”,害她不能求学,害她受家中“一番责备”,害她“精神上之损失”,害她上吊自尽,“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曾某清夜扪心自问,何以对此忠诚待他的×女士?苟曾某尚有丝毫人心,思念及此,必不禁放声号哭,无以自容?

再说得直截了当些,一个男子若和某某女子发生关系而不至害她,同时也不害他自己(有否如此之可能,姑不具论),我们不愿求全责备。但他若因此而至于害她一生的幸福,甚至绝她的生路,那便是人格卑鄙应受铲除的害群之蟊贼!总之,我们的行为至少应严守一个极简单而基本的原则,即不害人不害己,或至少要不害人。

有高君幼年失学习商,屡次失败,形容憔悴,抱厌世主义,经他的她(已有婚约的)再三劝慰,他由商而学,投考上海远东大学,居然那糊涂大学把他录取,他天纵的学问,超群的口才,无论什么人见了他,总是敬仰他,羡慕他。进远大不到半年,被许多同学选举,做了那大学的学生会长。同时有同班同学平女士,姿色还不差,稍有资产,原籍常熟,她仗着读书的名义,专在上海交际场中混着,学问一些不管,她羡慕高君的才学,就用种种妖媚的手腕,去引诱高君。于是两个人同去同来,双宿双飞,度着旅馆生活。旁人看起来,好像很有程度的一对大学生,不晓得内中的龌龊,真使人作三日呕。那大学当局,竟置之不问。现在平女士已经珠胎暗结,不能求学了,迫着高君和他的未婚妻退婚,可是高君良心上过意不去,因为以前荒唐不堪,都是他未婚妻劝他入正轨的,他读书她也帮助不少,他前年病得死去活来,也是未婚妻的父亲延医医治好的。现在他已经卒业法科,私底下租了一所房子,预备平女士生育。可怜那平女士的父母,以为他们的女儿还在求学,用尽血汗之资,博得一个私外甥,可笑亦复可怜。现在高君要求双方结婚,这个办法,恐怕只有他们一对法学博士能发明的!我因为他的未婚妻太懦弱,我为她不平,噜苏的写了这一大篇,敬求先生指教,救救我的朋友,至感至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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