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 第六编 婚 姻

作者: 邹韬奋49,465】字 目 录

位,尽可俟他们学业有成或至少等他们自己已有参加考虑能力的时候,再顾到不迟,何苦老早就拿这件事抓在自己手上不肯释放,在“刚会走路牙牙学语的时候”就匆匆忙忙的替他武断的“订婚”。在“高小”的时候就替他们“强牵到一块儿”?我并不是主张做父母的人——应该爱护子女最深切的人——对于子女的婚事取完全放任的态度,他们当然尽顾问或甚至帮同物色的责任,但是要全以子女本人的意志为主,以父母的帮同观察考虑为辅。我希望以后做父母的人少造一点孽罢。

以上所说的一段话,当然和阳君这个问题的解决没有什么相干,因为他的父母已造了孽,把孽已经造成了,就是骂他们一顿也无济于事,我所以还要不惮烦的提出来谈谈,是要乘此机会说一说,希望尚未造孽或正在造孽而尚未成的父母们有点觉悟,减少未来的许多“阳菊庐”的苦痛。

现在我要谈到阳君问题的本身了。阳君所痛述的无限苦痛,我知道和他同病相怜的一定不少——由我们所收到的许多信里面就可以看得出——关于这类的事情,如在未婚之前,幼年由父母未得本人同意而代订的婚约,成年之后,如本人不同意,原可依法提出解约,因为依法婚约未得本人同意是不能成立的。倘在结婚前没有勇气反抗(此系指本人不满意的婚约,如本人认为满意,虽属父母代订,当然用不着反抗),却“马马虎虎的过去”,尽管“凭我良心说丝毫不怀念她”,尽管“当那时从未接过吻”,尽管“不是爱的结合”,但是你既和她结了婚,在法律上便成了正式的夫妇,依外国法律尚可因“合不来”()提出离婚,依我国法律则除非对方女子犯有奸淫罪或重大污辱等比较严重的罪名,仅如阳君所举出的几点,要提出离婚,是法律上所不许的。(这层我代为问过做律师的朋友。)照我们的意思,像阳君这样的苦痛,如仅就阳君方面想,诚然应该离婚,但在法律上有所不许,既如上述,简直是一件无可如何的事情。(除非获得对方女子自愿的同意,以领得若干赡养费认为满意的解决,但在事实上也是不易获得对方同意的,而况阳君无力出赡养费。)在这种地方,我要乘这个机会警告未结婚的人们,当在事前谨慎,如马马虎虎的结了婚,便不免受法律上许多麻烦的拘束,虽疾首痛心,无可如何。到了这个困难的境域,讲不到应不应该离,乃是在实际上法律不许你轻易脱离,或简直不许你脱离。就阳君说,这层难关既打不过,他所提出的“两层”当然也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所以我为节省篇幅计,对此两层只得略而不答。

在这种情形之下,苦痛真是苦痛极了,但受法律的拘束又属无可如何,在阳君又不能出赡养费与对方直接商量解决,在目前只得用全副精神于事业,拚命的干,心志有所专,则精神上的苦痛也许可以减少些。

我的婚姻,是完全由父母包办的。结婚时的我,虽是年龄幼稚,愚昧无知,未到翌年,即已发现破裂的痕迹。但是处在威严的礼教之下,谁也不敢动弹,不敢怨天,不敢尤人,只好在背地里念念“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尽期”这两句诗,出出胸中的郁气。

我与她因着性情,习惯,见解等的差异,不愿同居。我当时不敢积极的提出离婚,因要使她有所觉悟的缘故,我曾消极的对她断绝夫妇关系;终日躲避不见面,见面也不说话,这样的日子,过了三年多。母亲呢,泰然怡然;朋友亲戚呢,无关痛痒;她呢,也是居之安。只有父亲说:“你既不满意你的妻子,将来你自己能独立生活时,讨一房妾就是了。”这是费了三年多的辰光所得的结果。

因为服务社会,是直接与社会一般人士发生关系的,不像那脱离红尘,离开世俗的僧侣,避居在深山穷谷里,过那“眼不见心不烦”的生活。那里会有什么交际会,茶话会,跳舞会,野餐会,以及看那些新式结婚典礼的事情?有时偶步入公园,看见这里喁喁情话,那里俪影双双,我虽尽量的压抑着我心头的烦闷,却被这些刺激一阵阵的掀了起来。我又不是一个瞎子,我也不是一块木石。我是和世人一样的一个人。既然我和世人无差异,我又焉得不为之动心?

服务了数年,悲哀痛苦,却仍然是有加无已,我也曾做几句打油腔的诗,发抒我那酸楚的情绪。诗本的封面上,大题着“悲哀时的心影”。东扯西拉,也集成了小半本。看影戏罢,更是我的家常便饭。它不但不能解除烦闷,反给了我无量的暗示,无穷尽的刺激。自家试闭着眼想想,是不是十套片子,就是九套离不了爱情?任它怎样千变万化,结果总是离不了“有情人终成眷属”。你说你的理想家庭好,它给你看的更好;你说因有点障碍就畏首畏尾,不去寻求幸福,它给你看的,是攻破坚垒,百折不回,将幸福寻获。谁说看戏可以消愁解闷呢?别人我不敢臆断,就我本身经验,我就适得其反!再说到种花,养鸟,看报,听音乐,赏玩美术品,我都一一尝过,回味不长,更使我对于什么“美术可以代替宗教”的话,根本怀疑。可惜,我一饮酒头就痛,所以没有尝过“一醉解千愁”的滋味。

我遂不顾一切利害:服务工作做不成也好,父母不承认我为儿子也好,朋友轻看我也好,我毅然决然,离开家乡,写了两封很沉痛的信,一封给父母,一封给她,要求解决夫妇的关系。后来又写了一封给她。她允许了。由我分给她一部分不动产,并给相当的赡养金。我的肩背好像去了一块石头!我的四肢,好像松了绑!

平日少数朋友,痛痒既不相关,发言也不负责,同情心更是不敢希冀了。“离她”事发生后,他们又不免道短论长。——对不起,我本着“一不做二不休”,痛痛快快的回一封要他们反躬自省的信。因不关于本题范围内,恕不写出。

秋 虫

答:秋虫先生这封充满“胸中郁气”的信,是从南昌寄来的,在内地这件事当然更不容易达到目的,在秋虫先生当然是一位很有勇气的人;在“她”的方面,居然“允许了”,也是一件很难得的事情。

据秋虫先生自己说,他的婚姻是“完全由父母包办的”,而他与她又有“性情习惯见解等的差异”。这种“离她”的原因,我以为是对的。不过我们再进一步想,“他”也不至怎样大惊小怪。我当然主张这是应该的事情,不是说那位女子和社会有什么错处。不过换一方面看看,在中国目前社会空气之中,“她”便终身要过那好像“脱离红尘离开世俗”的生活了!所以我们还要多方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对于“她”的方面,当明白“性情习惯见解等的差异”,丝毫不是“她”自己的过失。换句话说,在“她”的道德上丝毫没有损失。由此希望发生的结果有两方面:一方面希望有相当的人爱“她”娶“她”;一方面社会对于这种再嫁当视为正当的事,不但没有丝毫轻视的意思,而且与寻常婚嫁视同一样。

现在且把我婚姻的经过,问题的解决,忠实地约略向先生一说,是否适当?还请指教!

男女订了婚,已有成约,我逐渐用冷静的态度来观察她的倾向和嗜好。观察的结果:倾向方面有两个,一是她要依靠我过一世,二是她希望我努力于升官发财的工作。嗜好方面是抽纸烟,打麻将,看电影,一个活龙活现的腐败官僚的小姐。但是我仍旧迷信着“用爱情的力量来感化她”这一句呆话,将错就错,贻误了我的终身。

有一次使我最伤心的事,是在我们结婚的前二夜,她突然问我:“听说你家里没有财产的。”

我答:“是的,不但没有财产,而且父母遗下了一笔债务,还要我们偿还呢。”

她听了这句话,顿时面色苍白,并且说:“呀!我对你的希望失了一大半!”我受了这个刺激,她虽失望,我亦灰心,但所谓大喜之期即在目前,只得硬着头皮干去。

结婚后的生活:结婚在十八年初头,平平过去,结婚后即劝她入校求学。她说:“我停学五六年,早无心思进学,况现已结婚,更不能再坐监牢。”她的生活,除睡晚觉,打麻将,抽纸烟,仅瞧瞧电影,看看《安邦定国志》等一类小说。我劝她继续求学,不下三四十次,因求学问题,竟至口角,反目,斗气,闹得天翻地覆。结婚一年半,没有小孩生出来,这是大幸,但我忍不住再过着貌合神离的夫妇生活,我要寻求我的机会,努力创造我的前途,去年夏季竟能如我的愿望,出洋留学了。同她的夫妇生活暂告一段落。

我现在的办法:第一,我对她失恋的真实态度的表示。第二,我仍旧助她继续求学,虽不能做我的理想老婆,但希望她做一个有用的公民。第三,我对她虽已失恋,但夫妇的名分尚未经法定手续的解除,所以我应当对她有物质上供给的责任(现在她的生活,由我维持的)。第四,她如得知我的态度,能痛改旧习,破镜重圆,那更属幸事,否则我不愿主动的提出和她离婚,未离婚前决不和其他女子发生恋爱关系,但亦不继续和她再营夫妇生活。第五,如不幸像第四条后半节临到我的头上,我唯一办法只有升华我的情欲,从事于我所心爱的学问,于社会有利益的事业,以了我的残生!

这封信里面虽多避讳,但都是事实,请你指教,不要使我失望。再此信务请严守秘密,如要在《生活》上发表,原有姓名均请更改为要!

梁继登

答:梁君这封信,记者当然是遵照他所嘱“原有姓名均请更改”而后发表的,我们把这封信公开的意思,无非要多举一件事实,证明别的事情盲干了也还许比较的易于挽回,关于“大喜”的事情,盲干了是多么够麻烦的!

“貌合神离的夫妇的生活”原是双方苦痛的事情,所以在原则上讲,最圆满的解决办法似乎是索性爽爽快快的脱离关系,但是这样办法在男子方面当然是“最圆满”,因为去了一个“貌合神离”的,很容易再找到一个“貌神两合”的意中人。但是就现在社会习俗及现在女子程度方面说,一则难于自立,二则去了“貌合神离”的,极难再寻得一个替身,所以在男子方面认为“最圆满”的,在女子方面也许要认为莫大的憾事,麻烦焦点,就在乎此。法律上规定必须具有十项理由之一者始得向法院请求离婚(详见本刊第六卷第四期《关于民法上离婚的研究》一文),但经双方本人同意离婚,便无须经过法庭,惟双方同意的“双”字便很难办到。所以我们遇着这类不得不受法律拘束的问题,只得直率承认想不出圆满的办法,不过乘此机会抉出此事麻烦之所在,希望未“盲干”过的人不要再“盲干”。

关于梁君所举的第二条,劝她继续求学当然是一件好事情;第三条表示他仍负扶养的责任,也是成全未能自立的女子的美德,当然是可敬的行为:这两点都用不着什么讨论的。关于第一条和第四条的上半段,似乎可以连起来研究,就是先对她说明所以不满意的所在,希望她能“痛改旧习”;倘若她能“痛改旧习”,便可“破镜重圆”。这一层办法,我们认为梁君是对的,应该写详细剀切的信给她,促起她的觉悟。老实说,希望升官发财,固然是具有陈腐思想的女子所常有的心理;恐怕失却丈夫,也是这种女子所最强烈的心理:所以我们深信梁君这样写去的详细剀切的信一定有很好的效力。倘若她仍冥顽毫无觉悟,在梁君可谓仁至义尽,无负于她,就是不幸而离异,在梁君可告无愧了。第四条的下半段,确是梁君自免烦恼的一种办法,因为重婚既为法律所不许,前事未弄清楚,后事宜免纠纷而勿再增苦痛。第五条我们觉得在两方面都太痛苦,倘若冰炭不相容到了这个地步,还是设法协议离婚的好。大概说起来,年龄越大越难改造,梁君的尊夫人现年不过二十岁,入校求学与改去恶习,只要她有觉悟有决心,并非难于达到目的事情,所以我们以为“破镜重圆”是很有希望,而无须用到第五条的。以上所说的不过研究梁君所提出的办法,记者并无创见加入,因为梁君自己已考虑得很周到。

我是世代书香的一个弱女子,从五岁起识字读书到十二岁,就算毕了业,脱离书斋的生活了。到十九岁上,曾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与同邑门第相当的某五公子,结缡之后,初尚情好颇笃,两年之后也就渐渐平淡厌故起来了,且常以孟老先生说的无违夫子一语,为制服我的工具。自由平等之幸福,梦中也未想到。三十年来,儿女成群,陆陆续续婚嫁将毕。世俗所艳称的好福气者,我也是其中的一个。惜乎他的待我始终无一些情愫作用,且无往不含有压迫的意味。我本受过旧礼教的洗礼,并不觉得怎样苦恼,不过他在儿女媳妇面前,从不假我一点词色,甚且对我有过不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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