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颓风,人心幸甚,社会幸甚。惟鄙人不敢自信,恐自己亦在贵刊所谓传统的旧观念笼罩分子之内,倘贵刊另有妙论,以祛鄙人之惑,不吝见教,尤所企盼。
林鉴秋
答:林君的热心赐教和他的虚怀若谷的诚恳态度,我们先要对他表示很恳切的感谢的意思。现在敬就愚见所及,答复如左:
(一)林君认“朋友妻不可嬉”为“善良风俗”,我也认为是对的。岂但对于“朋友妻”不该“嬉”,无论对于什么人的“妻”倘若贸贸然“嬉”起来,都是犯法的,因为《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五十六条明明载着:“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是我们要注意此处的“妻”字,倘若有的女子已经和她的“夫”正式脱离了夫妻关系(即正式离婚),或是她的“夫”已经翘了辫子,那末你若和她发生恋爱,只须双方同意,正式结婚,就是从前是曾经做过你的“朋友妻”,现在不是了,你和她尽管大“嬉”而特“嬉”,可以用不着享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林君所说“就是老子看中了儿媳,或是儿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制,达其目的”,若仅就法律一点而论(听者请慢摇头,关于道德方面,后文详及),只要正式依法脱离了原有的关系,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因为既经依法脱离关系,在法律上你再认她做庶母吗?别人再认她做某人的庶母吗?不!否则关系便无所谓脱离。(关于儿媳亦然。)既然“不”,便和寻常没有关系的人一样。
(二)仅就法律研究,虽有如此之结论,而社会上这种事情究竟绝少见闻者,则以法律的制裁之外,在外还有社会的制裁,在内还有良心的制裁,这一“内”一“外”的出发点都不外乎所谓道德问题。例如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儿媳”或“儿子……庶母”,就是“如法炮制,达其目的”,在外面则为社会人士所不齿,在内面则因父母儿媳为亲属里面的最直接的“一亲等”的关系,在良心上也觉得说不过去。但是我们要知道道德的标准往往因时因地而异。例如在西藏的人民,可以几个弟兄共有一个妻子的,在他们行所无事,社会不反对,个人良心上也无所谓“觉得说不过去”,而在别处却不是“在人前说得响”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了。即就林君所提起的“朋友妻不可嬉”而言,正式离婚后的“朋友妻”,或是寡妇,在中外法律上都不禁止她嫁给她前夫的朋友;但在外国娶朋友寡妇的不算什么一回事,社会不反对,个人良心上也无所谓“觉得说不过去”,而在中国则又不是“在人前说得响”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了。所以我说道德的标准是往往因时因地而异的,我们还该时时用理性来平心静气研究它的内容,重估它的价值。至林君所谓“总要在人前说得响”固然不错,但是还要看我们是在那一种“人”面前说,你若在辜鸿铭先生面前说我们脑后那一根拖着的辫子是应该剪掉,那绝对是说不响的!
(三)上段说了一大拖,不过和林君讨论“道德标准”和“光明磊落”两点的意思,现在要斩钉截铁的谈到承蒙林君叫我们“不厌求详的再为讨论一番”的“叔嫂篇之答案”。在未“再为讨论”之前,我有一句话要声明的,就是我们绝对不是提倡什么叔嫂缔婚,更不是提倡叔嫂轧姘头,不过就特殊的事实,加以公平的分析研究而已。同一叔嫂,但各人有各人的特殊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现在专就杜君的“叔嫂”问题言。据说那位阿嫂的丈夫是“有生育不全及不顾赡养的几个缺点”,我们告诉杜君的一段话,是假定他所谓“生育不全”是指“生理上没有做丈夫的资格”为出发点而说出来的,有了这种缺憾的丈夫,便应该有自知之明而让他的妻子离异,不应该牺牲别人的一生,所以我研究这个问题时,对于这个“生育不全”的丈夫,确未曾顾到他的一方面的利益。因为他既没有做丈夫的资格,我们也无法顾全他做丈夫的权利。既把这位“生育不全”的仁兄撇开不论,所剩下来的便只有两个人,就是杜君自己和那位“时时显露精神上之悲观”的阿嫂。就这两个人而论,林君的主张也很明白,就是:“某君之兄如果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离婚,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我们要知道在林君认为“堂堂正正”,在一般家族却认此事为不名誉,情愿牺牲女子的一生,忍心看她过“悲哀”的生活。否则她的家族应早为提出要求,不必等到她自己去想“淫奔”了。又在林君认为“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而在一般社会,实际上肯娶离婚后之女子者究有几人?故愚意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那位阿嫂除非杜君能设法拯救她,她只有一生忍耐过她的“悲哀”的生活,于是乎我才想到取消原有名分后之正式结婚的办法。这种办法当然是不幸中的成全,和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儿媳”或“儿子……庶母”,一则尚属平辈,一则尚多一长幼辈分关系,似乎也不能完全相提并论。依此不幸中的成全办法,原有关系既已取消之后,我心目中只认他们两人中一是受习俗所束缚而莫由自拯的可怜女子,一是不顾习俗而拯救他的爱人的男子,不再认他们是叔嫂了。不过在杜君的为传统观念所笼罩的家族亲友,恐怕难免反感,所以我说此事就是离婚目的能达到,还要看杜君的胆量和能力。
我们是堂兄妹(同曾祖的),从小就在一起念书,我们经过了十多年的一起,爱苗慢慢的长起来,这是不可免的事实。我是受过了二年的大学教育,而尚在继续求学的人,她也在中学毕业过的,并且经了这样长时间的恋爱,所以尚可以自信到我们的恋爱尚不至是“一时情感的冲动”。我觉得日本或西洋的结婚是一桩很平常的事。生理方面不见得有十分的关系,血统上纵使复杂一点,但是“同曾祖的兄妹”和“中表的兄妹”比较起来总可算疏远点。假使“中表兄妹”可以结婚而“同曾祖的兄妹”当然更可以结婚的,这是我们根据的第一个理由而认为我们是可以结婚的,请先生指教,以为妥否?
杨仁钢
答:依我国法律,同姓不同宗的还可以结婚,同姓而又同宗的便不许结婚。杨君的“我们”既是“堂兄妹(同曾祖的)”,其为同宗无疑,则结婚是无疑的违法。既属违法的事情,无论杨君提出任何理由,除非我国法律关于这一点有所更改,在事实上是法律所不许的。至于杨君所提出的“换汤不换药”的办法,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这样看来,我们以为杨君的唯一途径,只有忍痛“割爱”。
杨君说“我觉得日本或西洋的结婚是一桩很平常的事”,但据我们所知,同曾祖的堂兄妹结婚,也是各国法律所不许,并非中国独异。所以这件事似不能专咎中国的“社会”和“大家族”。中国的“社会”和“大家族”固然有许多缺点,但是和这件事是不相干的。
我有件很痛苦的事情。我的内人是用旧式婚制娶来的,是一个极愚的人。孔子说“惟上智与下愚不移”,她简直可说是下愚了,所以她对于日常各事,件件不能料理,只有固定的极简单的事,如扫地抹桌等等还能敷衍过去,倘使要费点脑筋的,就不能担任了,甚至若有人笑骂她,亦辨不出什么滋味的,也不会想法报复的。她终朝像木鸡一样,没有商量的余地,那可以图终身合作?起初当她有神经病,曾百般疗治,终是无效,今年二十九岁了,依然这个样子。
这种天生的愚质,实在等于有废疾的,所以我亦可怜她,明知她离婚后决不能自立,所以绝对不忍提出这二个字,免伤道德。但是我所感到的精神上的痛苦,真是一言难尽!
纳妾是违法的,并且知识阶级的人那个愿意居于妾媵?
不过我要请问先生,两头大的办法在现代社会情形下是可能的吗?和法律有无关碍?我要解除自己的痛苦,究竟还是怎样办法好?
刘承恩
答:刘君宅心的忠厚和处境的困难,都很引起我们的敬意和同情。“两头大”的办法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依法律,重婚之罪只有自己的原妻可以出头控告,如原妻不愿控告,在事实上或可不生困难,但新娶的夫人在法律上的名义却要因此动摇,即在法律上不能承认为正式的夫人,若以后发生法律问题时便不免吃亏。所以刘君如有意另娶正式夫人,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先与原妻的娘家商妥,由刘君担任原妻的生活费,或竟仍由刘君另为辟屋护养,不过要由娘家出一笔据,声明已算离婚。如此在法律上才算手续完备,以后可免发生纠葛,而刘君顾到“下愚”“内人”的心愿也仍可实践。原妻娶来时就有残废或痴呆的毛病,在法律上原可提出离婚,惟为保存感情及避免原妻苦痛起见,倘用上面所建议的和平办法,和坤宅婉商,似乎不难得到对方的谅解。
兹有一难题亟待解决,因仰先生高明,特以请教。鄙人受雇某店,迄今六载,极得东翁重用,但翁染嗜好,常不出店,凡有要务,必就其寓而商,因与其第五妾相识焉。妾本良家女,以贫被嫔为妾,虽因年少貌美,最得主人宠爱,但尝延师读书,颇明事理,且有志气,深恨嫁伴衰翁,郁郁不乐,间尝对鄙人泄言及此,辄洒珠泪;近且属意鄙人,曾一再表示,如肯容纳,甚愿孑身相从,俾离苦海。鄙人心怜其遇,极表同情,且因未娶,拟允其请,若将来牺牲一切,亦所甘心。但有两问题未能十分明瞭,不得不审慎思虑而后行:(一)法律问题,即使我等如愿逃脱,在国内现行法律中未知是否有罪,倘或主人行文相捕,未知可否根据相恋理由反驳;(二)道德观念,此事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原不能与诱拐同论,但想逃后在一般社会必有责鄙人为绝对忘恩负义者。且若主人因此愤恨而死,未知鄙人应否负道德上之责任?
郭 中
答:这件事郭君提出“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可谓扼要,关于此事的“法律问题”方面,上海本年一月间发生过一件事情,可供参考,大概情形如左:
北四川路欧嘉路口开设兴隆汽车行之卞鸿声,年近四十,其妾卞朱氏则年只念一岁。卞有学徒沈森林,年念三岁,与之发生暧昧,由汽车夫潘欧仪、孙连三往告卞。惟卞之车每晚做跑狗场生意,故须在午夜一二时归家,遂带沈森林同往,而前晚(一月十五日)沈森林未去,至半夜一时许,卞归家入房,则沈森林已在内,卞即偕潘欧仪、孙连三捉奸,扭控五区三所。昨日(一月十六日)解送地方法院,当奉黎检察官开庭预审,卞鸿声称乃妾与学徒通奸,现有潘欧仪等为证。检察官云:“现行法采一夫一妻制,如果是妾,则丈夫没有告诉权。”卞朱氏即声称“原有本夫,在宝山路开煤炭号,因与卞鸿声于未嫁时即姘识,故后来请律师登报与本夫脱离夫妇关系而从卞,昨晚并不与学徒通奸,因一人寂寞,唤学徒来谈谈。”沈森林亦否认通奸,当据潘欧仪、孙连三等证称“我们去捉奸,他们袜尚没有穿好!”问官当问原告“该妾是否系勾诱而来?”卞答“是”。检察官遂大加申斥,以自己诱奸有夫之妇而作妾,虽被告等无耻,然原告自己本人亦非安分,法律不为不正当结合之人保障,一场趣案,就此告终。
这个案子里的情形,和郭君的事实固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那位“第五妾”非由“勾诱”而来的“有夫之妇”,郭君也并不像这位“沈森林”之实行了“发生暧昧”,但有一点很明瞭的,就是丈夫对妾无告诉权。这一点似可供郭君的参考。不过我们不赞成“逃脱”,那位“良家女”如年在二十足岁以上,依法婚姻有自主权,倘若她果有嫁给郭君做正式夫妇的决心,应该具有勇气光明磊落的和那位“东翁”设法脱离关系,然后光明磊落的和郭君举行正式婚礼。那位“良家女”既不愿做妾,而郭君又“未娶”,如男女两方诚有彻底的了解与信任,出于两方本人自愿而正式结婚,这是光明正大的事情,男女两方均应理直气壮,以光明磊落的态度和百折不回的勇气做去,即社会里面的腐化分子不免发生反感,只须自问合理便是,依法依理,都不怕没有话说,若鬼鬼祟祟的“逃脱”,自居于“贼伯伯”的行径,倘若“东翁”硬说你们俩偷了多少东西卷逃,出赏捕拿,反而引起社会的怀疑。事情不正当就不该做,如认为正当该做的事,便不应这样鬼鬼祟祟。
其次要谈到郭君所提起的“道德问题”。如果那个“第五妾”原来和那位“东翁”很要好,而郭君用“勾诱”手段分拆他们的结合,则郭君对于他,照常情说,诚不免内疚。倘若是那位“第五妾”自己感觉精神上的痛苦而求援于郭君,郭君自信能负得起卫护她一生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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