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责任,不是因她目前“年少貌美”而取悦一时,那末“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固不能与“诱拐同论”,在记者认为非但无损于道德,而且含有义勇。
“东翁”对“第五妾”既最为宠爱,一旦听说她要脱离关系,“愤恨”必不能免,不过他既娶了五个妾,专一真切的情爱大概是他所不知道的,不过气一顿罢了,“死”大概是不会有的。郭君如果真是出于“拯救弱女”的动机,“东翁”不自量而“死”,亦顾不得许多。婚姻应绝对出于两方自愿,如果那位“良家女”不愿从他,他便不应该强迫她,强迫便是他的错,他不自反省自己的错而气死,那只得说是该死!
不过最后有一点我却要请郭君注意的,就是郭君在决定实行之前,请先自问有无实行此事的能力与勇气。我在上面所说的话是平心静气,用超越传统观念的公正眼光看去的。在不免受传统观念的拘束而胸中先具有偏见的人听了也许不免摇头,而且我颇信社会中有此反感的人们也许不少。换句话说,郭君如实行此事,也许要引起“一般社会”——至少是郭君所接近的社会——的反感。最先爆发的当然是“东翁”要请他卷铺盖,使他陷于失业的困境。这种困境,郭君自己有无能力应付?在现今社会组织之下,欲享到愉快的家庭生活,不得不有相当的经济自立能力,这是事实,无庸讳言的。郭君即得和“良家女”“有情人得成眷属”,但拖她同受失业之苦,也不是办法。这一层郭君来信并无供给我们研究的材料,特提出促郭君的注意。所谓“能力”是指物质方面而言,所谓“勇气”是指精神方面而言。这种事情大概必不免受“一般社会”的反感,我在上面已经说过,所以就是物质方面已无问题,没有勇气的人也不敢反抗“一般社会”的逆流。
我们自己是合理的事情,原不畏反抗“一般社会”的逆流,但要反抗,必须具有相当的能力与勇气,然后才有胜利的希望。郭君此事能否获得胜利,我以为也须看他自己有无实行此事的能力与勇气。权利与义务常须并行,要享到相当的权利,必须负得起相当的义务。
在下因鉴于敝校最近发生的一桩情海风波,而引起两点感想,望先生有以教我。事实是这样的:敝校大学部学生君与女士有四五年恋爱的历史了,不幸得很,现在他俩因订婚发生问题而决裂了。结果君主张由法律来解决;但女士说他和她有过肉体关系,这是道德问题,因此到学校当局去申诉,谓君道德破产,要求学校惩诫君。现在事实的结果怎样,双方的曲直如何,都不要去管他,但因这桩事却引起两点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恋爱是灵肉一致的吗?假使是的,那么双方在没有订婚的恋爱时期,便发生了肉体关系,于道德方面有关么?(二)恋爱的归宿便一定是结婚么?如果在恋爱时期发生了肉体关系,后来一方面不愿意结婚的话,那么他(或她)要负相当的责任么?
凤 南
答:法律上认二十足岁为成年,《新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和诱或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对于未成年男女特加如此审慎之规定者,以年幼识浅,智虑未周,易于上当,若二十足岁以上的独身男女发生性的关系,刑法上不以为罪(此外当然还有社会的制裁),故关于这一层,年龄很有关系。民法上对于婚约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都有相当的保障,关于这一层,是否经过正式订约或正式结婚,也很有关系。现在凤南君所提起的女士既未经正式订婚,婚姻方面已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至于“有过肉体关系”,倘已过二十足岁,则应具自主能力,如自愿上当,很难伸冤。
以上系就法律而言,兹再就凤南君所提出的“道德问题”方面研究。在此新旧递嬗最激烈的过渡时代,所谓道德观念,固难尽同,有的人还视“抱主拜堂”为“可风末世”;有的人甚至主张自由性交或杂交为不背道德。但愚意以为无论新旧,至少有两个前提应该注意:第一,不要害人;第二,不要用欺诈或强迫手段以达自私自利的目的。我想既称为“道德”,无论新旧,总不该害人,也不该欺诈强迫。我们既明白了这两个前提,请以此为根据,进而讨论凤南君所提出的两点:
关于第一点,我们以为所谓“恋爱是灵肉一致的”,并不是教人一有所爱即非实行“肉体关系”不可。将来的世界如何,婚姻制度在将来的情形如何,姑不置论,但在目前的社会组织之下,为维持社会安宁及个人(尤其是女的方面)福利保障计,以恋爱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在“没有订婚的恋爱时期”,应只有精神的爱,须俟经过结婚程序以后,始实行“灵肉一致”;因为就现实的一般情形说,必如此而后不致于害人(尤其是对女子方面)。仅关于一己福利的事尽管唱高调,有关他人终身幸福的事,唱着高调害人便是自私自利的卑鄙行为。
“那么双方在没有订婚的恋爱时期,便发生了肉体关系,于道德方面有关么?”再就特殊事实问得明确些,此信中所称的君应负道德的责任吗?我以为这个问题应依开首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而定:第一,女士因与君“发生了肉体关系”,而结果君不愿订婚结婚,对于她的终身幸福有无不良的影响?倘若没有,那她是现今社会中具有特殊能力的女子,不至因此而受苦;倘若有,她便是被害的牺牲者。第二,害她的是谁?这要看此事是出于君的欺诈呢,还是出于她的自愿?倘若君最初即声明我主张一有爱即可自由性交的,订婚与否说不定,愿则来,不愿则去;有了这样赤裸裸的表示,如女士自愿上钩,那末君固然害了她(假定对她终身幸福有不良的影响),她自己也参加着害她自己,道德上的责任是彼此共负的。倘君最初并无如此明白的表示,反以婚姻为饵,而女士心里亦以结婚为归宿,不过以为提前实行“肉体关系”罢了,有了关系,一旦君以唱高调自掩其丑,则道德上的责任——害人的责任——应由君完全负之。
我们既明白了凤南君所提出的第一点,关于他所提出的第二点的讨论,比较的可以简单些,因为所根据的两个原则是相同的。恋爱不一定以结婚为归宿,这句话在相当限度之内,我们当然可以承认。所谓“相当限度”,是说为免致害人起见,在未决意要以结婚为归宿的时候,勿即发生“肉体关系”。“如果在恋爱时期发生了肉体关系,后来一方面不愿结婚的话”,谁要负相当的责任?我以为这个问题也应依开首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而定:第一,此事对女士的终身幸福有无不良的影响,即她是否因此成为被害的牺牲者?第二,君如自始即有“恋爱不一定以结婚为归宿”的主张,他曾否对女士明白表示过,征求她的同意而出于自愿,抑或初则阴阳怪气,等她上了当,才厚着面皮唱着高调以自饰其自私自利的罪恶?
鄙人年十五,现在初中肄业,吾的姊姊较我长九岁,现已廿四岁了。她在中学毕业后,那时适值国民革命军底定东南,她和一个同学投入某军政治部工作。在那时有一个男同志极力地向她献媚,并做出种种诚实可靠的样子,向我姊姊求婚。那时我的姊姊很觉怀疑,因为他已卅岁了。他是广东梅县人,萍水相逢,不知他的底细。但是他坚说从小因家贫投军,尚未娶妻,现在有相当积蓄,并感无家室之寂寞,所以坚欲娶我的姊姊,并说若不相从,即须自杀。我的姊姊经彼一时迷惑而允许了。那时(十七年一月)他得某人奥援,任××公安局长,同时我的姊姊与他就在履任前正式结婚。
我们的家庭虽非富有,但堪温饱。父母只有我们姊弟二人,很是宠爱。我姊姊的婚姻,父母本很反对的,后来父母觉得潮流所趋,婚姻自主,也就不加干涉了。谁料婚后我的姊姊发觉他曾婚过,并且有两个儿子(七岁六岁),不过因欲娶我的姊姊时,用金钱与权势把发妻休掉了。并且他的年纪瞒过六年,他当年已三十六岁了。这件事给姊姊以极重大的打击。因为他用欺骗手段,若是发作,恐伤二老的心,又恐被亲戚同学们耻笑,故只得忍气吞声,做人家二婚妻。姊姊因同我感情好,所以原原本本告诉我的。
他们自从前年婚后,至今已有两个孩子。他呢,起先做四个月的公安局长,后被撤职任某处科长六个月,又因上峰调动连带去职,屈指赋闲已一年余,所幸他尚有积蓄,生活不至告绝。我的姊姊自发觉彼之欺骗行为后,自思木已成舟,无可如何,有一天过一天,生活尚无虑。不过想到将来,真是茫茫前途,因为他在政界活动,工作极不安定,东西南北,我的姊姊亦当随他而去,舟车劳顿,内地起居极不安适,并且他一年余至今尚未找到工作,万一长此以往,昔日积蓄告绝,生活岂非要起恐慌?此外他本孑然一身,在本乡已无戚属,迨不可维持时,他竟一去不返,我的姊姊将失所依,若欲求法律的解决办法,纵亦不可得。主笔先生!试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帮助姊姊。父亲所入亦不过勉强维持家庭,并无许多积蓄,所以我与姊姊只得有时相抱痛哭。
不过有一事告述者,即姊姊在读书时,曾由同学介绍识一大学生,他曾向我的姊姊申述爱慕之意,当时姊姊因他家贫,且尚无生产能力,故并未接受他的爱情,不过一个朋友罢了。但是今他已从大学卒业,在某著名机关任事,所入很可以维持家庭,现在尚未定亲,他对于我姊姊嫁一异乡政治工作人员颇为可惜,并且看到我姊姊近来的憔悴,知道她满腔的不如意。
主笔先生,现在我恳求你,求你拨冗代我解决下列几个问题,我与我的姊姊当永远感谢你。
(一)女子嫁丈夫,原求精神上的安慰,并一生生活之可靠。今我姊姊既被骗成婚,他惟求肉欲之满足,毫无爱情可言,故精神已死。只求其次,即此后衣食住无虑就算了,但事实上此后的生活恐亦将变化。此事是否过虑?抑为来日不可免之情形?
(二)我姊姊若欲与他离婚,则尚有两个小孩,并且他目下一定不愿的,那么又将如何?
(三)姊姊昔日的男友,此时是否再有和他结合的可能性?此男友是否再愿娶已嫁过的女友?
此信如蒙在信箱答复,真姓名地址请勿刊出。
施勉祥
答:我读了这封恳切真挚的信,对于施君姊姊的遭际固不胜其惋惜,对于天性笃厚多情多义的施君尤有极深的感动。我读至“试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帮助姊姊”,宛如亲见施君天真的态度,宛如亲闻施君悲恻的声音。我读至“我与姊姊只得有时相抱痛哭”,几乎淌下泪来,手足至诚之爱感人之深一至于此!我真觉得这是天地间最可宝贵的最纯洁的一点精诚,故持笔答复此信时,先要对施君致极诚恳的敬意与同情。
其次我们要商量的便是施君姊姊的困难问题。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形之下,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拘束之下,在中国目前的一般女子未能有充分自立能力的情形之下,对于有关终身大事的婚姻,全靠事前的审慎周密,若既已结婚之后不幸发生问题,欲得称心满意的解决办法,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倘若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施君姊姊的婚事既到了这个田地,我认为要得到一种称心满意的解决办法,实在不易想得出。而且“这一类难题之解决方法,须视当局者——在女的一方面——个人的能力性情学识志趣等等而殊异”。(参看本刊第四十六期信箱《恩爱中的波浪》一文。)现姑就施君所告诉我们的事实内容,依他所提出的三个问题,试加一番分析的研究。
他所提出的第一问题,前一半可说是关于施女士对于婚事的不满;后一半可以说是施女士对于生活前途的忧虑。关于前一半,愚意骗婚固属缺憾,但就女士的地位与能力言,他既与前妻离婚,对女士未有遗弃的事实,只须他能善待女士,心中所悬标准不必过高,过高徒增精神上的愈益痛苦。关于后一半,将来家庭生计之是否能继续维持,要看对方男子得业机会的结果如何,此时殊难作肯定的断语,此事既在未来,目前徒愁无益,施女士倘能在事前间接助他得业,固未尝不可有所进行,否则只得处之泰然,不必徒作无益的愁虑。
施君所提出的第二问题是关于离婚的问题。对方骗婚原有应得的罪名,但隔了许久才起诉,有默认之嫌,在法律上是否能得胜利,殊无把握,此外女子如欲离婚,依法须有相当的充分理由,如有虐待的事实证据,重大侮辱,遗弃,或三年远出毫无音信等等,否则任意离婚为法律所不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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