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不必再因已往的事情而挹郁于怀,是为至要。女士能如此觉悟,能如此奋勉往光明的路上跑,我们对于女士非但不忍责备,并且觉得不胜同情,不胜敬佩。
我现在有一件要紧的事情要请求指教。我不幸的做了一个女子,在四岁的时候有一位邻居程伯母非常的爱我,而在她那时无子女,我父母常言可惜程伯母无子,不能将我许她为媳。不料一年之后,这位程伯母生下一子,在那时不幸的我已许配了这个未满一岁的小孩子。当时我当然是没有知识的,就是现在也仍同他父母亲亲热热的,而且我对程家父母的敬爱竟有时胜过亲生的父母,同时又得着他俩的许可,将来要助我进大学肄业。于是我就努力求学,每日从校中回家,还另请一位大学毕业而在我本校服务的李君补习英数各科,直到现在,已经一年余了。现在他竟与我由师生而进于恋爱,他十分爱我,我也十分爱他。他曾经向我有过很诚意的求婚表示,我一时未敢答应他,但又不忍拒绝他,只好将他的意思私自对父母说明。我的父母倒也很明白,他们也说婚姻是应当由我自主的,但其中困难之点就是难舍程家父母。我同这位恋人又同姓,因这点使我父母都不赞成我允许他。我真是焦急得很,不知同姓的有无妨碍,请求编者先生答复。至于我那名义上的未婚夫,与我性情并不适合,感情更不用说了。学问吗?初中还未毕业,若想到我的一生享受着他父母的爱护,虽觉自慰,想到和他相处又觉痛苦。怎样才好呢?
李珍玉
答:程家父母待女士那样好,李女士的“难舍”亦无足为怪。不过我们想到女士的嫁人是嫁给对方的男子,不是嫁给对方的父母,是要和对方的男子偕老,不是和对方的父母偕老,所以我们以为倘若李君真是可取,程家儿子真是无可取,似乎应该舍程而取李。这样办法,似不免有对不住程家父母的地方,但“终身大事”不应贸贸然因此送掉,况且程家父母自己虽好,而儿子养得不好,也不能完全怪别人,在道德上也不该牺牲别人的女儿。
不过李君是否真正可取,李女士确须加以极审慎的考虑与观察,并须加以多方面的探问,例如本人的品性学识,已否结婚,家族详细情形等等,不厌求详,以免后悔,切不可受一时的冲动与狂热,盲目听从,致贻后患,是为至要。
至李女士所提出的“同姓”一点,就法律上说,同宗的婚姻是无效的,同姓而非同宗的却仍可以缔婚。所以最好查查彼此的家谱,如不属同宗,在法律上便没有问题。(关于优生学方面也可以没有问题,请参看本刊本卷第二十三期编者复贺宝珍女士《血统和遗传》一文,兹不赘。)如家谱不便查,只须没有人提得出确系同宗的证据出来反对,在事实上也可以不生问题。
最后我们还有一点要奉告李女士的,就是此种“终身大事”,不可暗自一人盲目进行,当把上面所说的理由和父母婉商,请他们加入共同审慎考虑,审慎观察,审慎探问,审慎决定。李女士的父母既然是“也很明白”,在女士方面真是一件极可庆幸的事情,更应当和他们合作。
近有王莲魂君致书《时事新报》,内容如左:(重要处的密圈是编者加的。)
记者足下:鄙人今贡献一点值得研究的材料与贵报的读者。前天某报本埠新闻第二版刊载有一段新闻,题为《女学生解除婚约败诉》,其原文如次:
女学生沈琔如系务本女学校毕业生,旋转入伯特利学校,现入同德产科学校。去年冬间由渠未婚夫董汉勤延黄扆言律师向地方法院要求确认婚约有效,择吉迎娶,而沈琔如则状诉解除婚约,认为此种婚姻未得本人同意,但董又称既云未得本人同意,何以彼此通信有二年之久?第一审结果,判决婚约有效。
沈琔如败诉后,心犹不甘,又向苏州高等法院上诉,而第二审沈琔如仍然败诉,判决确定。兹董汉勤向地方法院具状,请求执行,昨奉执行庭吴推事传审之期,被告沈琔如往传无着。故由沈妹沈媜如代表到庭声称,现住西门方浜桥长康里三号,我姊沈琔如于二月二日在山海关路同德学校出亡,迄今毫无消息云云。原告方面由董母董朱氏偕同黄律师到庭,声称执行,吴推事谕候再行查传被告沈琔如到庭,依判执行。
我是不懂法律的,只是懂得一些情理。我看见这段新闻后,心里难过达于极点。我不知道为什么两年的通信便能成为可以强迫使人履行其所不心愿之婚约的理由……可怜那位败诉的女士现已出亡了……人不愿与某人结婚,而必欲使其与之结婚,此种结婚何异强奸?弱女子的肉体与灵魂纵不足惜,难道男子方面之时间与精神之用在那不爱他的女子身上,也是很值得的么?看见她那种被强迫的悲惨景象,也可泰然不动于心么?人类当中所有的残忍性果有超过兽类的么?……
王君之仗义执言,我们于不胜敬佩之余,愿作枹鼓之相应。婚姻当基于双恋,仅凭单恋而强迫对方之屈伏,乃极无耻的残忍行为。董汉勤对沈女士仅凭单恋而作残忍的强迫,看了他们所发表的信便可以完全明瞭。沈女士曾于第一审败诉后致书《时报》,自认为“只是一种压迫出来的呼声”,兹撮述其重要内容如下:“……我已请律师上诉,本来可不必再博谁的同情。可是先生,我不忍再看见那些不三不四的关于我这问题的新闻,而且我不敢相信现存的法律能够保障公平,因此我还是自述一下比较妥当……我的父亲是经商的,头脑当然比不得新时代的引导者,我的母亲也是旧式的女子……所以一岁到十岁的我是处于旧礼教旧思想支配之下。先生,你想,我同董汉勤君订婚就在十五岁的那年,那时候母亲并未征得我的同意……十七岁到十九岁也可说是我的思想半新半旧的时代,曾有过几度想对婚约提出抗议,结果总被怕羞所阻……不过因了思想前进的原故,胆子大了一点,更知道玄学不及科学,幻想不及实验靠得住,这就是我开始同董君通信的总因,这也是我第一次同异性通信……不过决没有越出普通朋友通信范围之外。我同董君通了一年多信,而在这一年中就认识了董君,觉得他有许多不合我的意思……构成我求偶的观念的是一种合于时代的意识,换句话说,我所企望的是他的能力,性情,身体。董君能合我的恐怕只有身体还康健,其余我就不敢满意。因此,我就在去年毅然决然向母亲要求解除未得我同意的婚约,反复好几次,流泪数十回,还是打不动母亲的固执。谁知在八月里又接到了董家请律师代写的一封信,逼令在五日内嫁给他家,逼得我没办法,不得不在这时求之于主持公道的妇女协会,承姊妹们的同情,曾屡约董君和解,而董君始终不到,反诉之法院……简直把我当作一种物件,礼物变成了定洋;甚至货物都不如,货物如卖主不卖的时候,尚可还钱了事,如今我答应他们把礼物原璧归赵,他们还不肯罢休……我对于这婚约是誓死不履行的,不管上诉的失败或胜利,因为这并非得我同意的事……我要做人,我承认女子也是人,人是有他的意志,有他的企望和他的自由的……”
不幸被父母在未成年时未征得本人同意而订婚,成年后经过通信观察,认为不满意,才毅然提出解约,这是极正当的极合理的态度。我们读女士这封信,但觉她思力之透明,意志之坚定,言论之合理。
董汉勤见了这封信,居然也写了一封扭扭捏捏的信给《时报》,我只要撮出几点,就可以看出那位董君实在懵懂得厉害!(一)“吾同沈女士订婚还在十六岁的时候,果然(编者按,这两字用在此处太通!)是凭着介绍人的说好而订立婚约的,但是那几个介绍者都是双方的亲友,正当的商界,并非是那靠此营生的蜂媒蝶使……”婚姻最重在本人的同意,此点不弄清楚,噜哩噜苏大谈介绍人干吗?(二)“她(按指沈女士)说她是好比一件货物,吾是一个购主,那更成话么?沈女士这个譬喻未免太自己轻视自己了……”沈女士原信明明斥董君那样强迫的行为是简直把她当作货物,何尝自居货物?董君简直没有把那封信看得懂!(三)“沈女士她说不同意,到底为什么不同意?她始终没有说出什么理由来。”沈女士信里不是明明说不满意他的能力与性情吗?董君却生了眼睛没有看见!(四)“知识一年高一年,自然是一年胜一年,难道会变了吗?”这是董君替他自己辩护的话,要知道知识不进则退,退则一年草包一年,不一定能够一年胜一年。
我们平心静气阅读沈女士和董君的信,就知道仅在思想及文字的能力方面看,糊涂懵懂的董君实在配不上明锐聪慧的沈女士。他偏不自惭,反多方用强迫手段来“执行”他的残忍的暴行,且犹自命“吾也是一个醉心新文化的人”(也是这位懵懂先生的信中语),真是“颜之厚矣”!
此文看第二次校样后,见报载董君以沈女士拒婚出亡,又呈控法院索偿万金,诉状中欲追偿“定婚彩礼”,犹可说也,乃并及“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迄未全愈,用去医药费”,又名誉损失,“致将来别求婚配必更多一困难”,“统计”损失约在万元以上云云,自己生着“懵懂病”而不知觉悟,人抢不到,便想抢钱!
阅贵刊第五卷第十九期载有《一封主持公道的信》,对董君汉勤和沈女士琔如的婚姻纠葛评述綦详。鄙人为董君代表律师,于此事始末知之有素,今特投函贵刊,请为登入,藉明真相。
董君和沈女士于民国十二年由冯廷赞君介绍订立婚约,其时女士虽尚年幼,然至十九岁时即与董君晤见,并频频通信,信中有“以我想我的才学品貌那一件能胜哥哥呢?因此我敬慕你的才学,称你哥哥”。又四月五日一函内载“爱我者定不责也”。当沈琔如接函时即已知有婚约,在当时有效之现行律系以十六岁为成年,沈琔如接函时已有表示意思之能力,对婚约果不愿,即应立予反对,乃非特绝无反对表示,且对于董汉勤之钦慕无所不至,可见婚约业已自愿同意,极为明显。依照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议决案,结婚离婚系属绝对自由,其以父母意思代订之婚约,强儿女履行,虽不免与此决议相违反,然儿女苟就父母代订之婚约表示同意,即无异自为订定,揆诸契约当事人之一造应受契约之拘束之原则,即应自为履行。沈琔如于婚约业已同意,既足证明,自应依约履行(参照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一六号第三三号第三五号各解释)。按大理院判例四年上字八四四号:“婚约成立后除经双方合意解除或具备法律准许解除之原因外,不得由一造任意解约。”法律至公,无所偏倚。沈女士为民国国民,自当受治于民国法律。今云“我不敢相信现存的法律能够保障公平”,沈女士对于现存的法律尚不肯相信,我不解女士所相信者犹有何物,私心自用,可见一斑。须知国家法律至为尊严,任汝何人不得改易,是以第一审与第二审之结果均判决婚约有效,使女士稍明情势,亦可翻然悟矣。至于依判执行,亦为法庭上一定之办法,若判而不行,则判语等于具文,法庭之尊严又何在哉?故执行与否均为法庭事,非董君所得作主。今贵记者称之曰“抢人”,恐亦言之过甚。至于要求赔偿损失,亦为法律所许,大理院判例五年上字三八○号“订婚契约合法成立后,若当事人一造翻悔,致不能履行者,对于其相对人自应负赔偿之责”,又四年上字一七七○号“凡女家悔约者,如前夫不愿再要,应令赔还财礼,至于因悔约发生其他之损失,虽无明文规定,自应适用通行损害之原则”。至于应否赔偿,仍听法庭判断。董君并未直接向沈女士攫取,是亦不得谓之“抢钱”。总之董君之起诉完全根据事实与法律,据理力争,孰是孰非,一听法庭公判,董君决无丝毫轨外行动。素仰贵刊为舆论界之喉舌,为社会主持公道,倘荷将此函登入,免致外界误会,实深感荷。
律师黄扆言
答:黄律师根据法律为当事人“力争”,这是他做律师的分内事,我们对他个人是无可訾议的,现在并承他把“知之有素”的“此事始末”见告,我们还应该谢谢他的好意。我不认得董君,也不认得沈女士,不过以为婚姻是应以双方互爱为基础,像沈女士既明白表示不要董君,在董君只有想法以情感来感动她,如感动不来,也只有不要,不应请律师写信逼令她在五日内嫁给他(事实见沈女士原函),因为别的事情也许可用律师来“逼令”,婚姻这件事要绝对出于双方的自愿,若这样蛮干,我们认为王莲魂君所谓“此种结婚何异强奸?”是一点不错的。乃董君藉律师“逼令”因沈女士不愿而无效,仍不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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