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手,又藉“第一审”来“逼令”,沈女士仍不愿,而他仍不放,乃有“第二审”的“逼令”,沈女士仍不愿,而他仍不放。这样“逼令”而成的婚事,就是成功,在董君也许可由“何异强奸”而得着快意,在“仍不愿”的沈女士的肉体与灵魂却受着何等的蹂躏?法律不外乎人情,要强成这样怨耦的家庭,实在是不近人情的事情;法律作用不外乎维持社会的安宁,要强为社会增加一个这样怨耦的家庭,实在是破坏社会安宁的事情。若不幸已贸然结了婚,还可说是情形更为复杂,问题更难解决,如今不过由父母从小订的婚约,她既坚持不愿,正应该让她爽快解约,何必一定要“逼令”铸成大错呢?而且这样“逼令”而成的婚事,在沈女士方面固然是肉体与灵魂都受着极大的蹂躏,即在董君方面由这样“何异强奸”得来的妻子,能享到什么家庭的幸福?所以我以为为两方前途幸福计,沈女士既这样坚决的不愿,都应该乘在尚未结婚以前解约,免贻彼此终身的苦痛。
我这种主张,无论沈女士以前对于婚约曾否同意,都合用,况且在沈女士仅认通信为考察之作用,而董君硬抓着信里几句话说她“业已同意”。其实朋友也何尝不可表示“钦慕”,至于“爱我者定不责也”的句子,就是朋友信中也不是不能用的,而且说你“爱我”不能就可作为我爱你的铁证。再退一步说,也许其先觉得“钦慕”,后来一方面的学问见识更进步了,再仔细考虑之后,觉得不对,则在未婚前设法解约以避后患,仍比将错就错而贸然结婚的好。所以我以为有理性的男子遇此等事,因单恋而懊丧虽所难免,绝对不该用律师或法律来“逼令”,况且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逼令”?用这样“逼令”的手段来“抢钱”,无论应该与否,但“钱”是没有感情的东西,“抢”来之后还可以用;“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和没有知觉的“钱”究竟不同,也用这样“逼令”的手段来“抢”,实在是极蠢的行为。
至于要求赔偿损失,追偿“定婚彩礼”我们未尝说是不该的,不过算到“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迄未全愈,用去医药费”,甚至算到“将来别配必更多一困难”也要归在“损失约在万圆以上”,似乎未免过于踉跄!生病也许是董君自己夜里不小心少盖了被窝,也许日里吃得太厉害而酿成,何能证明恰恰是“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至于“将来别求婚配必更多一困难”也要算出若干“钱”,那更巧历难算,也许“将来”董君能娶到一个妆奁百万的女子,因此“婚姻纠葛”而勿着杠,“万圆”岂非太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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