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朝典故 - 国朝典故卷之三十八 世宗實錄(穆宗實錄)四(明)不著撰人

作者: 鄧士龍 編輯34,075】字 目 录

即賈誼之策,何以加焉。然不言自用,而自用之機已露;不言操切,而操切之權已形。故朝而執政,夕而剛狠,跡其所為概踵商鞅。商鞅先之以帝王,後之以伯術,而居正亦何嘗不帝王哉?顧商鞅為公家而斂怨,居正為私室而招尤。為公家者且出亡而無所舍車裂以徇矣,況為私室者,乃得以善後乎?君子是以知奏議不足以盡人也。

九月甲寅,刑科給事中魏時亮、御史王家賓,請召還清理屯鹽都御史。于是吏部集戶、兵二部議覆,言:「在江南、山西二處可罷,在江北不可罷。宜將九邊併歸江北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總攝,而各省當如張居正議,責成撫按自行清理。」上是之。

辛酉,工部尚書雷禮言:「本部上供錢糧,已經奉詔節省,而為太監滕祥所持,危言橫索,事事掣肘。近者,傳造橱櫃、 (「傳造櫥櫃」,原作「傳造樹樞」,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四隆慶二年九月辛酉條改。) 採辦等項,祥輒自加徵,糜費以巨萬計,臣等不能從事。今嫌隙既成,事體相悖,乞早賜罷,以全國體。」上不悅,令致仕去。

十月丁丑,南京工部尚書魏尚純卒。

尚純,鈞州人。耿介有風節,中州士人咸稱之。

己丑,總理江北屯鹽都御史龐尚鵬,條上屯田四事:

一開墾拋荒,言「屯田之廢,由土地磽薄、人力不齊、招集無方、科求太急也。宜將力不足者官給牛種,未成業者寬其租賦,而又信招徠之令,緩役使之勞,立巡省之規,定土田之等,則流移日復,而荒蕪漸開矣。」

二清理侵占,言「屯地膏腴者盡為官豪所據,宜嚴法清查,重告訐之賞,免自首之罪,而占恡不吐者,處以重刑。」

三查復原額,言「今之屯田冊籍,名存實亡。蓋因年深戶絕,地主屢更,承佃既久,遂為世業。宜查照原派,沿坵履畝,窮究坐落,審問地隣,參考契券,務足原額。」

四追徵子粒,言「管屯官有侵欺不納之弊,亦由以本衞之官徵本衞之糧,人心易玩也。宜令赴州縣完納,折色嚴限解部,本色入官倉,委官給散,即遇查盤舉,無所逃罪矣。」

詔如議。

十一月乙丑,命錦衣衞逮閒住太監李芳,杖八十,送刑部獄,監錮待決。尚書毛愷言:「自昔聖王刑人于市,與眾棄之,非直使死者服罪不冤,且使生者將懼死不犯耳。芳供事內庭日久,今一旦坐死,罪狀未明,臣等皆莫知所置詰,非所以示天下公,安左右之心也。」疏入,上以芳在內事上無禮,第命錮之。蓋芳以數直諫忤旨故也。

按:穆宗御臨以來,司禮監徑傳聖旨矣,呂用、高相謀坐團營矣,李佑、陳洪謀增織造矣。顓權牟利,漸不可禁。而僅僅一李芳者,肯直言入諫,豈非閹人之忠者乎?乃一旦錮獄待決。毛愷以罪狀未明為請,一則警權閹使知反正,一以冀穆宗使任直臣也,其意微矣。

十二月庚辰,奉安世宗肅皇帝神主于太廟。

庚子,禮部類奏:「是歲四方災異比往年特甚,而山西天鳴地裂,男子化女,及浙江水旱尤為異常,宜痛加修省。」上曰:「朕夙夜兢惕,不敢怠荒。爾臣工務實心體國,共圖消弭,以仰承仁愛之意。」

隆慶三年己巳春正月乙巳朔。

戊申,原任兵部尚書趙大佑卒。

大佑,浙江太平縣人。博大和雅,勤于政事,歷官中外,俱有能聲。上改元初,言官咸稱其德器才猷足堪重任,而大佑病革不起,時論惜之。

乙卯,總理練兵都督戚繼光,疏論「薊鎮兵多亦少之原有七,不練之失有六,雖練無益之弊有四。」「又聞兵形象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地而制勝。薊之地有三:平易交衝,內地百里以南之形也;半險半易,近邊之形也,山谷仄隘, (「山谷仄隘」,「仄」原作「灰」,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八隆慶三年元月乙巳條改。) 林薄蓊翳,邊外之形也。虜入平原利于車戰,虜入近邊利于騎戰,虜在邊外利于步戰,三者遞用,乃可制勝。今邊兵惟習馬耳,未聞山戰、谷戰、林戰之道,惟浙江之兵能之,臣所以思用浙人有以也。願陛下更予臣浙兵戰守三千,鳥銃手三千,付臣教練,分發十區,聽臣總領,車騎合鍊,庶臣得展布而無掣肘之虞也。」兵部覆議,「宜取回總兵郭琥,而獨任繼光。」上是之。

戊午,禮部尚書高儀,疏請東官出閣講學。得旨:「待十齡來說。」

甲子,工部尚書朱衡言:「朝廷之供應,皆小民之脂膏也。今內外諸臣,不思樽節,又從而朘削之。臣等目擊時艱,不敢不更相戒飭,為國家守財。至于內府監、局,一切皆徵派浪用,則在皇上親發訓詞,俯容臣等隨事執奏。庶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而國用、民命兩有所賴。」上是之。

壬申,戶部尚書馬森,以母老引疾求退。許之。

御史詹仰庇,遇醫官自禁中出,言「皇后遷于別宮,寢疾危困。」仰庇上疏言:「天子之有后,正位六宮之首。今皇后殿下,乃先帝所擇以配陛下,以為宗廟社稷之主。臣昨聞道路所言,皇后移居別宮,已近一年,抑鬱成疾,皇上略不省問,臣實痛之。臣謂人臣知而不言,當言而犯忌諱,俱當死。願一聽臣言,復皇后于宮中,時加慰問,則臣死賢于生。」得旨:「后侍朕多年,無子,近且病,乃移居別宮,冀稍安適卻疾耳。爾不曉宮中事體,多言,姑不究。」

初,仰庇疏上,眾謂禍且不測,仰庇亦自分重譴。及命下,中外聞者翕然稱聖德云。

二月丙子,改南京戶部尚書劉體乾為戶部尚書。

南京國子祭酒姜寶,奏飭監務,以廣聖教八事:「一修理傾毀舍宇;一督徵各處膳夫銀;一請罷納粟事例,以塞倖途;一催取舉人入監,因薦舉人傅泰、趙蒙吉可備學官之選;一請復國初積分之法;一查送公、侯、伯子孫,送監教養,以儲大用;一處補分教屬官,以重督課;一查復國子祭酒、司業見部舊例,及將監生初故者卹助,有犯者別衙門不得擅自拘提。」吏部覆議,俱從之。

壬午,駙馬鄔景和卒。

景和,尚永福長公主,性恬雅,好文。嘉靖九年侍衞,十八年護蹕幸承天,二十四年奉敕勘問楚獄情,二十八年掌宗人府事,三十三年召入直衞。以表賀聖節,忤旨,奪職為民。隆慶改元,詔復原爵,侍衞經筵。至是卒于官。當其為民,居崑山十餘年, (「居崑山十餘年」,「年」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二九隆慶三年二月壬午條改。) 被服儒者。既召用,時時為上引稱祖宗故事,多見採納。

三月庚午,土星逆行,犯太微垣上將星。

四月癸未, (「四月癸未」,原脫「四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一隆慶三年四癸未條補。) 上諭戶部,取太倉銀三十萬兩進用。尚書劉體乾言:「銀庫見存止三百七十萬,九邊年例該發二百七十六萬有奇,在京庫糧商價不下百萬有奇,薊州、大同各鎮例外奏討不與焉。即盡發庫銀猶不足用,若復取三十萬,則經費何支?伏乞且停止。」上不允。體乾復奏:「此存庫之數,乃近差御史搜括所入,明歲則無策矣。臣不足言,如國事何?」于是戶科給事中李巳等,御史傅孟春等,交章乞如體乾言。大學士李春芳、陳以勤、張居正亦上疏,欲于內庫取用。上曰:「卿等所奏已諭,且取十萬兩以濟急用,不必再來奏擾。」

五月甲寅,御史詹仰庇言:「陛下前取戶部銀,在廷諸臣將謂充足內帑,以備緩急;乃盡以供造鰲山,修理宮苑花欄、龍鳳船、鞦韆架,傳造堅櫃玉盆之費, (「乃盡以供造鰲山修理宮苑花欄龍鳳船鞦韆架傳造堅櫃玉盆之費」,原脫「船」,「供」作「俱」,「架」作「駕」,「堅」作「監」,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甲寅條補、改。) 使羣小因而乾没,為聖德累不小。伏願念生財之有限,思國計之甚艱,毋作無益以害有益。近侍之臣,或以織造、採辦、玩好逢迎者,悉屏出而深罪之,以彰聖斷。」上怒,責抑庇累次不悛,命錦衣逮治,于午門前杖一百,為民。

戊午,大學士李春芳等救詹仰庇,以「仰庇疏意,止以內官監錢糧未明,欲行請查,以資國用。心本無他,乃杖之朝堂,盡褫其官,似為少重。」而九卿楊博等亦言: (「九卿楊傳等亦言」,原脫「言」,據沈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二隆慶三年五月條補。) 「恐四方妄疑為中貴洩忿,過歸陛下。」疏入,俱報聞。

辛酉,禮部郎中戚元佐上疏,言:「諸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蚤為區處,將來更有難處者。

昔高皇帝眾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迹,府寮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于郊衢,弱者竄入于與皂,此又一時也。

夫國初親王、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今二百餘年,宗支入玉牒者見存二萬八千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

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段絹茶鹽等用亦復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萬石不能給,而于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已減于前矣。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故僭擬五事上請:一限封爵,二議繼嗣,三別疏屬,四議冒費,五議擅婚。

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臣謂生不必限,封則可限。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世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如有生子數多不盡封者,宜量給資。親王之子,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年至二十,賜之冠帶,給銀四百兩;將軍、中尉之子,有志入學,賜之衣巾,給銀二百兩,如是則可無失所之虞矣。

繼嗣之議,惟親王無嗣,得以親弟、親侄繼嗣;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香火不泯亦已矣,不得使親弟、侄封其爵。

疏屬之議,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于卑屬乃得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奉國而下,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不必再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貲本,至五世而止。

冒費之議,查得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一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擅婚之議,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覆議,方許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例給以本等口糧,以後生子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

疏下,禮部尚書高儀言: (「禮部尚書高儀言」,原脫「尚書」,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二隆慶三年五月辛酉條補。) 「元佐所奏,鑿鑿可行。但事體重大,仍行各王府,虛心評議以聞。」上從之。

六月丙申,陞海瑞為右僉都,總理糧儲,兼巡撫應天等處。

己亥, (「己亥」,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三隆慶三年六月己亥條補。) 兵部尚書趙炳然卒。

炳然,劍州人。清勤練達,所至有聲。其巡撫浙江時,會百姓新罹兵燹,炳然悉更舊令不便者,仍奏減軍需之半,以業貧民,浙人至今思之。復轉本兵,朝廷方欲大用之,會以病歸,卒于家。贈太子太保,謚恭襄。

閏六月乙巳,南京吏部尚書吳嶽陳六事:

一曰勤召對,謂「經筵進講,悉循故事,無裨啟沃。莫若時召近臣,相與考古論今,以期實效。」 (「以期實効」,「効」原作「劾」,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改。)

二曰限輪對,謂「宜令各部院堂官,班立便殿,于一切軍國事情以次面陳,則可以廣聖聽,勸百辟。」

三曰容直言,謂 (「謂」,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四隆慶三年閏六月乙巳條補。) 「言官意或稍偏,詞或過激,宜少霽天威,有優容而無嚴譴,以倡敢諫之風,防壅蔽之患。」

四曰崇節儉,謂「邊方急用,皆仰給戶部錢糧,一或不繼,即患生肘腋。皇上宜卑官減食,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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