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朝典故 - 国朝典故卷之三十八 世宗實錄(穆宗實錄)四(明)不著撰人

作者: 鄧士龍 編輯34,075】字 目 录

兵田世威、參將劉寶,皆以山西石州失陷,論死繫獄。上忽傳諭所司,釋二將,俱充邊衞軍,令立功自贖。于是兵科給事中張鹵等「請上仍付二犯于法司,或明示以得釋之故,何情節可矜?何功能可議?用何臣之奏?何言之入,遂克有此?以釋羣疑。」上以鹵為凟奉命,奪俸二月。

按:石州之陷,非細故也。田世威、劉寶之失律,非輕罪也。昔以法司論死,今不經法司而減死,非定法也。此必二犯賄賂左右,而左右為之分解,故忽有詔傳釋耳,不知此罪一縱,則邊將皆可以逃重罪,而朝廷賞罰無章矣。張鹵之疏,所以正外奸、銷內蔽,見亦遠哉。

壬午,以蘇、常二府水災,詔許常熟縣漕糧改折十分之五,崑山縣十之一,宜興縣十之三。

癸未,刑科給事中宋良佐言:「今輦轂之下,耗財甚眾,以邇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 (「以邇者巡青所見聞言之蓋有四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一曰牧軍勇士太濫。自宣德中,以牧馬所軍不足用, (「自宣德中以牧馬軍不足用」,原脫「自宣德中以」,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選騰驤四衞軍補之。今四衞尺籍二萬餘人,在營備操者僅五千人,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 (「壩大等倉養馬者一千餘人」,「千」原作「萬」,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其餘皆在御馬監。又其中有稱協助大工在監食糧者三千餘人,有未食糧勇士、小糧勇士者亦不下五千人,皆空國儲以養無用,充私家之役。請以見在馬數定收軍之額,諸非養馬者,悉歸之伍,其他食糧、小糧者,一切裁革。歲可省餉數十萬。

二曰商人估價過當。夫御馬倉、天師菴、中府三所錢糧甲于他處,而商人以僦費繁重及中人科索,價亦倍之。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 (「自今宜令商人收買草料」,原脫「今」,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 收貯城外附近倉塲,監督主事會該監官驗過,令養馬軍士赴塲關支,商人無轉搬之煩、科索之患,而常價不必倍給,歲亦可省數十萬。

三曰草料侵冒太甚。夫御馬三倉草料至數百萬計,可養馬六千餘匹,而本監馬數漫不可考,以虛數而索實費,徒資侵漁。今巡查科道所清查者,止外馬房而已。臣以為內外一體,宜令科道查之,以杜侵漁之弊。

四曰牧馬地租多逋。御馬倉塲五十六所,自荒蕪、雜占、存留、修理外,歲入當五萬金。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 (「自嘉靖三十九年至今」,「至」原作「自」,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改。) 逋至三十萬,存留、修理歲亦萬金,而各馬房頹圮,在在皆然。臣以為租銀當責郡縣有司,修理令戶部委官參記。」

于是御馬監太監高相,以良佐言非舊制,請仍舊為便。戶部以良佐言為必可行。上命悉如舊。

已而,戶部覆言:「祖宗之制,凡在京大小衙門關領錢糧,俱以實支數目造冊,送部查明方令支放。獨御馬監不令戶部與聞乎?天師菴、中府二塲草束,皆養馬之軍每月運之內府,未聞有不便者,而獨不便于御馬監乎?又謂:『內監錢糧與外塲者合而為一, (「內監錢糧與外場者合而為一」,原脫「合而為一」,「與」作「有」,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七隆慶三年九月癸未條補、改。) 鎖鑰啟閉屬之何人?』不知戶部主事監收,大使、攢典看守,科道巡視,何患無人?相言繆妄不可用。」上報有旨。

辛卯,命英國公張溶祭旗纛之神。

上大閱將士于京營教塲,老幼快覩稱慶,以為曠典云。

十月辛酉,御史傅寵論劾禮部尚書高儀往事。儀上疏言:「撰文叩壇,原非正誼。中宮還位,累疏覆請,隨奉明旨,俟后疾愈還官,事在禁掖,非外庭所能悉。宗室祿糧,奉旨行各王府、廷臣會議,請自上裁。」上以儀端謹任事,令安心供職。

十一月乙亥,上問九邊年例、軍餉,太倉歲發及各省解納之數。戶部尚書劉體乾言:「防守士馬,各鎮原自有主兵,一鎮之兵足以守一鎮之地。後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調集多于往時,而坐食者眾矣。合用蒭糧,各鎮原自有屯田,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後屯糧不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運,饋餉溢于常額,而橫費者甚矣。因以元年至三年太倉及各省歲發兵餉與本鎮屯糧之數備呈上覽。」

庚辰, (「庚辰」,原作「壬午」,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三九隆慶三年十一月庚辰條及明史卷一九穆宗本紀改。) 京師地震有聲。

乙未,禮部尚書高儀四疏乞休。上許之。

十二月庚子,天鼓鳴。

己酉,起原任禮部尚書吳山為南京禮部尚書。

乙卯,御史郜永春劾總理屯鹽龐尚鵬,「心術狡猾,行事乖繆。」吏部議,「才堪策勵,宜留用。」上曰:「近來吏部專事掩飾為欺詐。」于是楊博自訟請解職。上令致仕。

庚申, (「庚申」,原作「庚子」。按上條為乙卯,下條為乙丑,其間干支無庚子。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0隆慶三年十二月庚申條改。) 起大學士高拱以原官,不妨閣務,兼掌吏部事。

乙丑,尚寶司司丞鄭履淳言:「萬民失業,四方多故,嗷嗷赤子,聖主之資。若不及今定周家桑士之謀,切虞廷困窮之懼,則上天所以警動海內者,適以資他人矣。

今之最急莫如用賢。陛下御極以來,寧曾召問一大臣,面質一講官,賞納一諫士,以共畫思患預防之策乎?竊慮高亢暌孤,乾坤否隔,忠言重折檻之罰,儒臣虛納誨之功;姬姜違脫珥之規,周召拂同舟之義;回話既懲,趙普奚從而補牘!內批徑出,蘇轍何自以封還?善類失于振揚,厲階啟乎閹寺,萬議洶洶,皆謂羣小肆侮,明良疏間,未有若是而可以永安者。

伏願奮英斷以決大計,勿為小故之所淆;弘濬哲以任君子,勿為僻昵之所惑。以美色奇珍之玩而保瘡痍;以昭陽細務之勤而和庶政;以蠻夷為關門勁敵;以錢穀為黎庶脂膏。拔用陸樹聲、石星之流,納殷士儋、翁大立等疏。經史講筵,臣民章奏,必與所司面相可否。庶萬幾之裁理漸熟,人才之邪正自知。察變謹微,回天開泰,計無踰此。」

上以履淳妄議朝廷,懷奸生事,命廷杖一百,繫刑部獄。

按:鄭曉,該博之才,經濟之略,真名臣也。其子履準,能繼父業,而履淳恤民用賢一疏,危辭忠悃,又當時之急務。幸哉,有子如此,顯國傳家,豈易得哉!

隆慶四年庚午春正月己巳朔,日食,免朝賀。

己卯, (「己卯」,原無,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一隆慶四年正月己卯條補。) 大學士趙貞吉言:「我朝內外衞兵,分隸五府,乃高皇帝定太平之計,俾免強臣握兵之害,至深遠也。今祖制大壞,特設戎政府,鑄印而授之鸞,時事危矣。必收其印以歸之內府,有事則領敕掛印,事完則繳敕納印,太阿之柄持矣。」疏入,令會議以聞。

議畢,兵部尚書霍冀上疏,曰:「貞吉深鑒覆轍,建議更制,以收兵權,不為無見。但今京營之制,總之為三大營以統其綱,分之為三十小營以理其目,兵柄不偏于一將,軍法不專于一人。有合操,有分操,有春秋閱視之操,有歲終考覈之操,此正所當欽承無替者。諸臣多謂京兵訓練不在營制更張,而在將佐得人,操練如法,是皆操本之論。至謂大將不宜專設戎政,不當有印,則防微杜漸,相應依擬。」得旨:「會議明白,俱依擬行。」

二月己亥,命大學士趙貞吉兼掌都察院事。

乙卯,大學士趙貞吉與尚書霍冀議營制不合,會其鄉人戶科給事中楊鎔論冀,冀疑貞吉嗾之,乃各自上疏辯。上覽疏不悅,降旨責冀,令閒住,而慰諭貞吉。

庚申,致仕刑部右侍郎曾鈞卒。

鈞,進賢人。端嚴廉正,嘗劾武定侯勛、大學士嵩,有直聲。居官垂四十年,始終一節,士論許之。 (「士論許之」,原作「士評之」,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二隆慶四年二月庚申條改。) 卒,謚恭肅。

三月癸酉,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昨臣具奏,儲養本兵大臣,自司屬始。既蒙允行,臣又思北則薊、遼、宣、大等處,而南則閩、廣等處,風土既殊,事體亦異,本兵處分,止憑奏報,別無據證。臣謂宜于數處之人擇其有才力知兵事者,每處多則二人,少則一人,使為本兵司屬。彼生于其地,身家之慮既無不周,至于山川險易、將領賢否、士馬強弱,與夫奏報虛實,功罪真偽,皆所熟知,可一問而得。」詔如議行,著為令。

按:通材者則可南可北,而偏材者宜南宜北。國家多事,舉薦邊材,有言「楊一清以南人用之陝西則效,王驥以北人用之雲南則效,宜勿拘南北資格」,是固一策也,臣所謂通材也。至高拱儲養本兵司屬之議,則欲擇生于其地而熟知此地之兵事者為之,是又一策也,所謂偏材也。大都通材不常有,而偏材常有。當今之世,有楊一清、王驥其人,豈不賢百萬從事哉!然而不可必得也。則熟知南者必南人,熟知北者必北人,各舉其人而用之,必不至相去之遠,如南人使船,北人使馬,各有其便,拱之策實為常矣。今南、北交侵,事體各異,而通材復爾難得,則安可不預養而器使之耶!

甲戌,浙江巡按周禧,以奉詔薦舉邊才,因言:「論才者,先人品而後事功;取才者,捐細瑕而觀大致。夫鸞旗在前, (「鸞旗在前」,「前」原作「後」,據明實錄穆宗實錄卷四三隆慶四年三月甲戌條改。) 屬車在後,非稱德之驥不可以駕君車;及用之戰陣馳逐,則非泛駕絕塵者不可以多獲而取勝。故高帝舍匿金之過,資其奇謀;文帝赦魏尚為雲中守,匈奴不敢南向。何者?細瑕在所略也。膺揚鼎足之業,蓄于渭川隆中;而殺妻食子者,其功可嘉,而心不可測。何者?人品在當辨也。故金車玉輅,不以載馭,則腐聚猶積薪;象尊龍瓚,不以獻酌,則汙賤猶瓦器。方今人才,竊有餘慨焉。昔汲黯在朝,淮南寢議;中國相司馬,外夷讋息。何者?其骨鯁忠義之氣,足以陰折姦萌,而耆舊老成之望,可以風動四海。今直戇之士,犯顏批鱗,委瑣草莽;耆舊之碩,非有大故,亦漸相繼報罷,有識者寧不寒心。今舉已試之材,棄如振落,乃汲汲然旁搜遠採,有如創大廈濟巨川,舍杞梓、艅艎而別求川澤之材、舟楫之利,未見其可也。幸念汲黯、司馬之臣,為國家輕重,特賜召還。」疏上,下吏部知之。

四月戊戌,京師地震。

庚子,刑科給事中舒化等,以熱審届期,請釋繫獄尚寶司司丞鄭履淳、內官李芳等。詔「釋履淳為民,芳等發充南京淨軍。」

甲辰,御史邵陛「請行各公、侯、伯應襲之子與已襲而年三十以上者,俱付京營,提督教以騎射韜略,并遴選中式武舉及武學官生之類出者,相與淬勵之。歲終巡視,科道官察其有異等者,送部籍記,以需將才之選。」從之。

五月癸酉,戶科給事中李己、陳吾德言:「太監崔敏請買年例金寶,臣等與戶部執奏停止。」不蒙俞允,于是再言于上,曰:「陛下登極詔書停止採買,蠲除加派,海內歡若更生。比者左右近習,干請紛紜,買玉買珠,傳帖屢下,人情洶洶,咸謂詔書不信,無所適從。臣惟邊方年例,奏發無時,畿省饑荒,求濟不已,司計之臣日夜憂懷,計無所出。奈何以一玩好之故,而費數十萬之貲乎?若不及今杜漸,竊恐將來效尤,轉相欺蔽,不至空人之國不已也。伏望俯從部議,亟斥敏等。」上怒己沽名犯上,廷杖一百,刑部監候。吾德黜為民。

六月庚子,掌吏部事大學士高拱言:「邊方有司,實兼牧民禦處之責,即以有才力者為之猶懼不堪,即優厚而作興之猶恐不振;乃官其地者,非雜流則遷謫,非遷謫則多才力不堪之人。夫既不能稱職于內地,而欲立效于邊方,宜其吏治日偷而生民日蹙也。自今必擇年力精強、才氣超邁者除補,或查治有成績兼通武事者調用。以三年為率,比內地之官加等陞遷。有能捍患禦災以軍功論,不次擢用,如才略恢弘,可當大用,即由此為兵備,為巡撫,為總督,無不可者。若用之不效無益地方者,降三級別用。若觀望推諉以致誤事者,輕則罷黜,重則軍法治罪。夫既開功名之路以歆之于先,則不得不盡其心;又嚴降罰之條以繩之于後,則不得不盡其力。庶乎修職者多而邊方有賴矣。」上曰:「宜加意擇人,悉如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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