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頗擾民。望遣使選擇堪充軍旅者,並家屬部送赴闕。」乃詔三班二人至江南與轉運使商度,條上其利害。
齊賢奏:「偽命義師,排門具有,例皆稅戶,本是農夫。江南要務虛聲,且張軍數,而百姓遭其配黥,無所逃避,粗應抽點,諒非訓習。克復之後,便放歸農,久被皇風,並皆樂業,或遷移別縣,或商販外州,若或逐戶搜求,排門追勘,忽滋驚擾,交駭物情,斂怨速尤,事實非細。縱令本城係籍,亦未便宜。法貴有常,政尚清靜,江外久從安定,不宜遽有驚擾,前敕久放營農,不若且仍舊貫。」齊賢勤究民弊,務行寬大,行部遇投訴者,或召至傳舍榻前與語,多得其情偽,江南人久益稱之。
相州民有張姓者殺一家六人,詣縣自陳,縣以上州。知州張洎詰之,曰:「某家之姻貧困,常取息,少有所負,被其詬辱。我熟見而心不平,思為姻家報仇,幸畢其志,然所恨七口而遺其一,使有緃類。私绚已報,願就公法。」洎曰:「殺人一家,寧無黨乎?」對曰:「某既出身就死,肯復連及同謀。」又曰:「汝何不亡命?」對曰:「姻家即某羈,苟不獲盜,豈得安堵?」又曰:「汝不即死,何就縲紲?」曰:「我若滅口,誰當辨吾姻之不與謀?又孰與暴其事於天下?等死,死義,可乎!」洎曰:「吾將言聞上,免汝之死。」曰:「殺人一家而苟活,且先王以殺止殺,若殺人不誅,是殺人終無已。豈願以一身亂天下法哉,速死為幸。」洎嗟歎數四,卒案誅之。河朔間多傳其事云。
注釋
【一】馬五百匹連上句文義,「馬」上似當有一「獲」字。
【二】軍使安慶以其族來降「軍使」原作「軍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琬琰集下編潘武惠公美傳改。
【三】而主司不能彰明臧否「主司」原作「三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一○改。
【四】怠惰不親事「惰」原作「慢」,據同上書改。
【五】雄州新鎮為平戎軍「新鎮」原作「親鎮」,閣本同。按寰宇記卷六八平戎軍條:「平戎軍,本莫州新鎮之地,皇朝太平興國六年升為平戎軍。」九域志卷二及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保定軍條並載:太平興國六年,以涿州新鎮建平戎軍,景德元年改保定。隆平集卷一郡縣則稱,是年「改新鎮軍曰平戎」。「親鎮」為「新鎮」之訛,今改。
【六】遣使就劾澄等「就」原作「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二二改。【七】滋蔓踰年而獄未具「未」字原闕,據宋大詔令集卷二○○令諸州大獄長吏五日一親臨慮問詔、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續通鑑卷一○補。
【八】司空平章事薛居正卒「平」上原衍「同」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二、宋史卷二六四本傳刪。
【九】後改名元份「元份」原作「元汾」,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帝系二之三、宋史卷二四五商王元份傳改。
【一○】朕以誅死之囚「誅」原作「昧」,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一】相州原作「湘州」。按宋史卷二九三田錫傳,錫於太平興國七年,以河北轉運副使徙知相州。范文正公集卷一二田公墓誌銘正作「相州」。「湘州」誤,今據改。
【一二】則恐未然「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三】丁謂談錄則云「則」原作「又」,據同上書改。
【一四】秦王上弟……其有旨哉按長編紀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跡清人案語云:「『秦王,上弟也,』至『其有旨哉』三十七字,疑是注文羼入。」
【一五】皆上子也按同上書清人案語亦云:「四字疑是注文羼入。」
【一六】天禧二年十一月丁謂「天禧」,宋真宗年號,原誤作「天僖」,今改。按丁謂為樞密使,據編年錄卷三、宋史卷八真宗紀及卷二一○宰輔表,均繫於天禧三年十二月辛卯,同書卷二八三本傳亦稱天禧三年祀南郊,輔臣俱進官,乃以謂檢校太尉兼本官為樞密使。此處作「二年十一月」,疑誤。
【一七】即奏遣朝官馳往決遣「朝官」原作「朝臣」,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名水場錢「水場錢」原作「木場錢」,據閣本及宋史卷二六五張齊賢傳、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前集卷一丞相張文定公齊賢條改。下同。【一九】人支口糧日二升「人」原作「入」,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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