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至第四节中,我们已经以最一般的形式把问题提出来了。现在我们将设法顺着价值规则与记号规则的区分所划出的路线深入到共同的机制中去。5.结构的概念
在一切人文科学的先锋运动中,最普遍的倾向之一是结构主义。它替代了原子论的立场或“整体现”(实现的总体)的解释。
在整体问题上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方法,就是用简单的去解释复杂的,也就是把现象还原为其全部属性就能说明需要解释的整体的原子论要素。在开始时,这一方法似乎最为合理,也最富有成果,因为它符合最基本的智力运算(集合或相加运算)。以这样一种原子论方式提问题的结果必然要忘记或歪曲结构规律。但这种方式在人文科学领域内远没有消失,而且,比方说,在心理学有关学习的联想主义理论(胡尔学派等)中仍能看到。一般来说,一旦学者们对某种经验主义或认为是过早的理论产生某种怀疑而相信自己的看法是忠于直接可观察到的事实时,他们就往往又堕入这些相加性的组合之中去了。
在一些彼此截然不同的学科中表现出来的第二个倾向是,见到复杂的系统时,就强调这些系统所具有的“总体”特征,但把总体不再看作是从要素集合中“涌现出来的”,而是由于“整体”的这种强制性,在结构要素时,强加于要素的东西;尤其认为总体仅就其描述而言就能从自身得到解释。我们可以就这种态度举两个例子,一个永远符合当代某些心理学的倾向,另一个则与一个今天已经消失的社会学派有关。第一个例子是“格式塔”心理学的某些拥护者。“格式塔”心理学主要产生于对知觉的实验研究,但被柯勒和怀埃默扩展到智力领域,又被列文推广到情感和社会心理学的领域。对这些学者中的某些人来说,我们在一切领域中,在对要素进行任何分析之前,都是从一种对整体的意识出发的,而这些整体属于以准物理平衡原则(较少动作等)来确定形式的“场”的效应。由于整体不同于部分的总和,因此,格式塔服从的不是相加性组成规律,而是“完整倾向”的、质上的组成规律(由于形式的规则性、简单性、对称性等产生的“最好的”形式)。今天占优势的意见是,这些都是很好的描述,但不是解释;如果人们从知觉或运动“格式塔”过渡到智力形式,那么后者构成相加性系统,但却包含着作为总的系统的规律(这就是以代数结构或变化系统的方式而不再以格式塔的方式来提问题了)。
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内,杜尔克海姆的社会学的做法与此相似。它把社会整体看成是从个人和个人的集合中在高层次涌现出来的、并反过来强加于个人种种“强制”的一个新总体。饶有趣味的是,这一有过双重功绩、即特别强调社会学相对于心理学的独特性与提供了十分可观的一整套专著的学派,同样由于缺少相关结构主义而寿终正寝。假如有了这种结构主义,它就有了组成或建构规律,而无须不倦地参照一个设想为完全组成的总体了。
因此,第三种观点便是结构主义的观点,但指的是关系的结构主义。也就是说,把相互作用系统或变化系统作为第一实在提出来,因而从一开始就把要素从属于包含这些要素的一些关系,反过来又把总体设想为这些形成性相互作用组成的产物。从我们跨学科观点来看,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人文科学越来越显著的这一倾向,在数学和生物学中更为普遍,表现得也同样明显。在数学中,布尔巴基运动的结果,取消了各传统分支间的隔板,从而得以抽出一般结构(结构的内容除外),并通过组合与分化从三个“母结构”中抽取个别结构的细节。如果说,今天对“范畴”(要素及其功能的类别)的分析替代了这项改造的话,那么涉及的仍然是一种相关结构主义,不过更接近标志着数学家工作特征的实际建构罢了。在生物学中,“有机论”同样代表着伪机械论原子论与从生机论中涌现出来的总体之间的第三者(tertium)。最信仰有机论的理论家还发起了一个“一般的系统论”运动,运动的用意是跨学科的,特别以心理学为目标(贝尔塔朗费曾受到“格式塔理论”的影响,但现在已大大超出了这一理论)。
此外,还存在着整整一套可能的“结构”。它们分成三个方向,其中第一问题就是了解关系(三个方向中的第一个相当于第三节中所称的完成结构,其它两个方向相当于形成中的或非封闭的结构):
(1)代数或拓扑结构:包括逻辑模式,因为逻辑是普通代数的特例(比方说,命题的常用逻辑就是建立在布尔代数基础之上的)。列维-斯特劳斯正是这样在人种学中把親缘关系还原成群或网(格)等等的结构。在智力理论中,我们曾试图通过抽取整体结构,——先以初等代数结构或“集合”(接近“类群”的结构)形式,然后在少年期和青少年期以网与结合四元群形式,来描述人们可在个人发展中追踪其形成的智力运算。结构主义语言学同样也求助于代数结构(单一项,等等),经济计量学也是如此(线性与非线性程序)。
(2)描述调节系统的控制线路,其应用在心理生理学和学习机制中已成为必要。著名的能用一个平衡过程来解决问题的同态调节器的创造者阿什比,最近在他所著《控制论引论》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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