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多人,我老早想到过,所以我们最初结合之日,我便提到我愿意作一个永远的好朋友……这是我的衷肠语,正是表明我不是欺骗。其实我和她过的日子,只是一个形骸。恬儿,不说别的,甚至……(此处原文如此),非想到我的恬儿,不能得趣,还有什么别的可说呢……”
看完上面的几段,他们俩的经过情形,大概已可明白。“顾到现实依着习俗”,李自知已婚的人“不能恋爱任何女性”,因为重婚为法律所不许,“只谈恋爱不谈婚姻”又非一般女子所愿为(是否应为,是另一问题,此处无暇置论),在他又不愿“酿成生命危险”而和原妻“决心摆脱”。但同时他又感觉“所遇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单调之无聊”,在“顾到现实依着习俗”的圈子中既无法可想,他于是在“超现实的独辟蹊径”方面找出路(这个出路的本身的是非,也是另一问题,此处亦无暇置论,不过举出事实而已),即“做个永远的好朋友”,也可以说是“只谈恋爱不谈婚姻”。李的意旨在此,童女士当初如确已明瞭这个意旨而自愿加入“只谈恋爱不谈婚姻”,那末便是自愿走上这种“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道路,对“苏州方面”的醋意固为多事,即寻常法律上所谓“诱惑”,所谓“赡养”,在自愿走这种超乎寻常途径的女子口中,都不应有。就这种两方同意的“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立场说,李君只须确在当初说得明白,可以说没有什么重大的责任。(法律问题在外)
但是要实行这种“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行为,必须是“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女子,在这种女子,不怕“遗弃”,不必要求“赡养”,确能“只谈恋爱不谈婚姻”。像童女士虽嘴上尽管说“只谈恋爱不谈婚姻”,但看她的行为,仍不脱寻常窠臼的心理,即尚须“顾到现实依着习俗”,在这种情况之下,李君便陷入了十分纠纷的境域了;依常例以相绳,他当然逃不掉相当的责任。因为不是“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女子经他这样一来,她的一生前途便从此绝望,既得不到“终身所仰望”的“良人”,又难于再嫁得一个“如意郎君”,当然陷入一种很困难的地位。本月八日《时事新报》又有段新闻,说“童蕴珍含泪声称余不要李石岑一钱”,这恐怕是负气的话,否则具呈法院的诉状中何必提及“讵立约后并不照约履行,仍置生活于不顾”的话?关于这一点,我们对女子固不愿有何责备,因为寻常女子既无以自立,不靠“赡养费”又怎样呢?不过这种女子绝不可“只谈恋爱不谈婚姻”。
就“顾着现实依着习俗”的立场言,当然适用现行的《刑法》,童控李所犯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内容是:“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童能证实当时确未满足二十岁,这位哲学家却不免“尴尬”!
以上所提出的两个立场虽是记者个人的管见,也许不无可供参考之处,因为梁先生来信对于童女士的责备,如从第一种超现实的立场说,固有相当见地,如从第二种立场说,似乎近苛,因为他把超越寻常的事责备并非超越寻常的女子。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