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了之。”当时实因篇幅有限,正题之外只得把旁枝暂搁,留待另篇讨论,并非从此便欲含糊“了之”。现既承许先生提及,请“抛开李童事件”而略述鄙怀。我在此处仍要提出所谓两性关系的最高标准,即“两性间以不害人不害己为最高标准”。
(请参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倘若社会环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能进化到虽“只谈恋爱不谈婚姻”而亦无害于两性间彼此的福利,我不欲反对(像苏俄现在的社会环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虽尚未全废婚姻,但婚姻制度已比他国自由得多,连结婚仪式都可以不要。可参看《苏俄视察记》一六六页至一七二页《男女关系与婚姻问题》),但如果其中必要的条件未备而盲动乱来,害了对方又害自己,便违反了上面所说的那个“最高标准”,当然是不能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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