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纵使世界上应当有政府是极其明白的事;纵使所有的人都同意我们作者的意见,认为神的意旨已把政府规定为“君主制”,可是,由于人们不能去服从那些不能命令指挥的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尽管圆满、正确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它也是既不能颁布法律,亦不能为人们的行动订立规章的;因之,要用它在人们中间维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权是行不通的,除非同时教给人们一种方法怎样去认识谁是握有此种权力和行使这种支配他人之权的人。只是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我们应当服从的人,那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即使我已完全心悦诚服地相信世界应有统治机构和法规,但是,在有权利取得我的服从的人出现以前,我还是可以随意行动的。如果没有一种标志使人能认识他,并把具有统治权的他同别人区别开来,那么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这样的人了。因此,服从政府虽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所指的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指导和法律,而不是别的,所以,单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权”,还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臣民,而必须有方法去指定和认识这个具有“王权”的人。一个人除非充分了解谁是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的人,否则,他在良心上决不会感到有服从任何一种权力的约束力量。要不然,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便没有分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费劲地受人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qiángbào]和掠夺的遗产;如果人们不知道谁有权指挥自己,自己有义务应该服从谁的指示,那么人们也就可以随时和幼稚无知地更换他们的统治者,如同他们改换自己的医生一样。因此,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他们的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一个人具有支配他们的权力。
82.我们的作者在亚当身上建立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力”的企图有多大的成就,读者从上面说过的话里已可作出判断。但是纵使这个“绝对君主制”象我们作者所希望的那样一清二楚,——我是持相反见解的——除非他同时也证实下述两件事,否则对于世界上现有的人类政府还是没有用处的:
第一,“亚当这种权力”不随他的死亡而终止,而是在他死后便全部转移给其他某一人,直到子孙万代都是如此。
第二,现在世上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一种正当的转移方式取得这种“亚当的权力”的。
83.如果第一个条件不能成立,“亚当的权力”纵然庞大无比,确实无比,对于现在的政府和社会也丝毫没有意义;我们不能不于亚当的权力之外,为一些国家的政府寻求别的权力根源,否则世界上便根本没有政府。如果后一个条件不能成立的话,这就会摧毁现在的统治者的权威,解除人民对于他们的服从,因为他们跟别人相比,既然没对作为一切权威之唯一源泉的那种权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没有统治人民的资格。
84.我们的作者曾在亚当身上虚构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将它转移与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但是,他特别强调的是“承袭”的方法,这一点在他的几篇论文中经常都能见到,我在上章又已引过其中的几段,我不用在这儿再复述了。前面已经说过,他把这种统治权建立在一种双重基础之上,即“财产权”与“父权”;前者被认为是专对万物的权力,即拥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辖人们,即除他以外所有人类的权力。
85.这两项权利,既被认为是其他一切人所没有的,则亚当一人必有其特定的理由,作为掌有这两项权利的根据。
我们的作者假定,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的“赐与”(《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是从“生育儿女”的行为产生的。就一切种类的承袭而论,如果继承人不继承他的父親的权利所根据的理由,他就不能继承那以此为根据的权利;例如,亚当根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与”和“恩赐”,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与”——
也赋与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因为,如果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与”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与”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那么,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承袭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必然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因为正式的授与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依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那么,象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如果那种“赐与”只是给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如果这种权利是授与亚当以外的任何人的,就应当指明这种权利是只传给我们作者心目中的继承人即传给他的儿子们中的一个,而排除其余的儿子在外。
86.但是,我们不要跟着我们的作者走得离题太远了,事情显然是这样的: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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