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民主的抗争 - 民主阵线中的苏联

作者: 邹韬奋3,441】字 目 录

市、村的人民会议代表,都是由选民依普遍、平等、及直接的选举权,用秘密投票制选举出来的(见苏联新宪法第一三四条)。(二)代表选举权普遍制,凡苏联公民年达十八岁,不分所属人种及民族、信仰、教育程度、住居年数、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都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见同上第一三五条)。(三)代表选举采平等制,每个公民都可投一票,一切公民都依平等基础参加选举(见同上第一三六条)。(四)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见同上第一三七条)。

关于第二点,即由民意机关产生的负责政府,苏联的中央政府(即苏联人民委员会)系由最高民意机关(苏联最高会议)产生,对这个民意机关负责,在最高会议休会期间,对这个最高会议的主席团负责。各邦政府(即各加盟共和国的人民委员会)由各邦的民意机关(即各加盟共和国最高会议)产生,对这个民意机关负责,在休会期间,对这个会议的主席团负责。

关于第三点,即民权的切实保障,苏联宪法最大的特色是不但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明白的规定,而且注重实际的“保证”。例如苏联公民都有工作权,即有“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组织,生产力的逐步增长,经济恐慌可能性的消灭及失业的排除,为之保证。”例如苏联妇女在经济、文化、及社会政治生活一切方面,都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即有“妇女与男子有同等工作、劳动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及教育等权利,国家对母性及儿童利益的保护,孕妇保留赡养的休假,以及广大的产科医院、托儿所、幼稚园网等,为之保证。”又例如“法律保证苏联公民有:(一)言论自由,(二)出版自由,(三)集会结社自由,(四)游行及示威运动自由。”则有“印刷所、纸张、公共建筑、街道、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实现上述权利所必要的物质条件供给劳动者及其组织,为之保证。”(在苏联这种种自由,当然以“适应劳动者的利益并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为范围,如同我国的抗战期间的一切自由也以贯彻抗战国策为范围,破坏抗战的妥协主降分子是应该除外的。)

我们就实际的情形看,真正民选的民意机关,及由这民意机关产生的负责政府,由此予民权的切实保障:这些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在苏联是具备的。

明白了这种实际情形,便知道硬把苏联列入“根本上不配谈民主主义”,把苏联和内而压迫大多数民众,外而侵略他国的法西斯国家的纳粹德国等量齐观,硬把苏联摈于反法西斯侵略的民主阵线之外,是与事实有着怎样的违反,其荒谬达到怎样的程度!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略加研究。有人说苏联“不容许一个异党存在”,这是苏联不民主的“铁证”。苏联没有“异党”存在是事实,但是我们如果不忘却苏联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国家,而又不忘却各个政党是代表各个阶层利益的政治集团,为着它所代表的阶层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结合,便明白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苏联只有一党存在是很自然的。苏联公开宣传它是劳动者的民主,我们说它是一种新式的民主则可,说他由全体人民百分之九十五的民主发展到全国人民百分之百的民主则可;若由于只有一个劳动者的政党,便说它是“根本上不配谈民主”,这是合理的吗?

当前世界上有资本主义的民主,有无产阶级的民主,有资产阶级的公开的反民主(纳粹与法西斯)。中国现在不是资产阶级蛮横专政的国家如德意,所以中国不能采用德意式的一党专政(其实德国在“地下”还有异党的存在),也不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国如苏联,所以中国不能采用苏联式的一党政治。中国之抗战建国不是由于任何一个阶级所能包办,是要由全国各阶层共同努力达到成功的;各个政党虽各有其所代表的阶层利益,但是争取民族自由及建立真正的共和国家,在各阶层是共同的利益,所以中国的民主政治当然是出于多党的方式,而不是出于任何一党专政的方式。所以蒋委员长于去年十月间和到渝视察的上海《大美晚报》主笔高尔德谈话,因高尔德问起中国的民主究竟是一党的,还是多党的,蒋委员长直率地回答说中国要采用的是多党的民主制(见去年十月十一日香港《大公报》专电)。关于这一点,与英美的多党民主制有其相似之点。但在英美的民主也仍在继续进步中,其目前重心仍偏在资产者方面,中国因经济发展及抗战建国的特殊要求,应由各阶层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平行前进,自有它的特点。

除了反民主的法西斯之外,各民主国因各有其国情及历史,在制度上可能有出入,而向着民主的大原则,却是有其共同点。中国现在所应采用的民主制虽是近于英美的多党制的民主,但却不能因此就说无产阶级专政的“自由共和国大联合”(国父中山先生语)是和纳粹德国一样地“根本上不配谈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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