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意见,则解决之权谁属,此亦宜有一定之办法。大抵儿童尚在校肄业,或离校未满六个月者,此解决权宜属教育当局。过此限制者,其解决权宜属介绍所。惟介绍所方面,无论有何介绍机会,皆须与教育当局商榷,每一位置最后如何介绍,亦宜将经过详情,与最后办法,告知教育当局,以免彼此隔阂。
如有特别情形,须斟酌办理者,由教育部与商部互商办理。
上述二律颁行之后,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介绍青年职业已经实行之方法有二:一为商部所主持。由商部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Juvenile Labor Exchange),作为全国职业介绍所计划之一部分,其经费与职员皆由商部供给。并同时委任各界男女领袖,组织本地委员会,名指导青年委员会(Juvenile Advisory Committee),其职务乃协助职业介绍所职员,促进职业指导事业。在英国,此种青年职业介绍所已有一百三十处。
其他方法,则许各地方教育当局设立青年介绍所。此处所谓各地方教育当局,即各地方市议局所组之教育委员会。其设立此种青年介绍所之程序,乃先由各地方教育当局将需要之理由及计划,呈报教育部,教育部乃与商部商酌,审定可否核准。如可核准,教育部乃准予津贴,令其开办。在英国,此种职业指导与介绍机关,已有一百以上,其成效最著者推蒲明汉,利物浦,与剑桥。
惟青年职业介绍所之办事计划,无论为商部所主持,或为各地方当局所主持,皆有其共同之主要业务。此共同的主要业务如下:(一)登记离校寻业之儿童,将此登记之报告保存备查;(二)对于十四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之男女儿童,与以相当之劝告与指导;(三)允许家长或其他男女,与该所职员商榷职业问题;(四)登记待聘之位置,以备介绍。此种机关已有成效之业务,以指导卫护方离初等学校之男女儿童为最佳。
此种青年职业介绍所所附设之指导委员会,常有多数专为公益不受酬报之人士协助,介绍所得其利益,实非浅鲜。此亦英格兰特有之现象,非他处所能及也。在伦敦及其他各地,此种指导委员会又分为若干分股委员会(Sub-committee),称为“rotas”,每一分股委员会之委员皆亲自访问求职或就职之工作男女儿童,与以相当之指导与劝告,分途并进,各尽其责。
除以上所述之职业指导机关外,各校亦有其职业介绍部(School Employment Bureau),各部亦有其指导委员会。各校中原有之护卫委员会(Care Committee),本为护卫贫苦儿童而设,现亦以职业指导为其职务之一部分。其中委员常为商部所立指导青年委员会延聘,以收驾轻就熟之效焉。
以上乃就英国全国大势而言,至全国各地之详细办法,彼此互异,兹再分述英格兰与斯各得兰各地最著名之职业指导事业。首述伦敦之职业指导事业。
(甲)伦敦之职业指导
伦敦每年由初等学校而入社会寻业之学生几达七万人,故伦敦之职业指导事业最足引人注意。自愿竭尽义务而促进此种事业者,为数之多,远非他地所及。其聚精会神于此种事业之机关,亦多不胜举。其最著者如伦敦市议会及其所属勇迈精锐之教育委员会与卫护委员会;商部及其所属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与十八处地方指导委员会;学徒与良工介绍委员会;以及其他种种。欲明伦敦职业指导事业,吾人宜先明了伦敦指导青年委员会(London Juvenile Advisory Committee)之组织。此委员会乃由商部委任,与伦敦之青年职业介绍所通力合作。其委员人数如左:
1.伦敦市议会(London County Council)推举六人。
2.对于儿童及青年职业有专门知识者六人。
3.雇主三人。
4.职工三人。
此委员会之职务如下:(1)向商部建议关于青年职业介绍所之一切事项;(2)为地方职业介绍所(Local Labor Exchange)组织指导委员会;(3)监督并指挥此种地方委员会之事业。凡在伦敦无论何时,如有新设之青年职业介绍所,其本地指导委员会皆由此中央委员会委任组织之。
本地指导委员会之委员共计三十人。其中十人由伦敦市议会推举,其中二人由伦敦教务主任商榷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London Head Teachers)推举。此外代表雇主方面之委员不得少于四人,代表职工方面之委员亦不得少于四人。其余则聘任热心青年福利之人士,教师,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之人士。
左列各项乃商部所规定本地指导委员会之职务:
1.使本地已有之各种从事介绍青年职业之机关有所汇聚,由此使其工作趋于统一,不至散漫。
2.筹划有系统之进行办法,与本地教师及卫护委员会(Care Committee)协作,调查将离学校而往职业介绍所注册之学生品性,技能,与其家庭状况。
3.组织分股委员会“rotas”为职业介绍所访问投身自荐之青年及其家长,俾达左列之目的:
(a)指导普通之职业与特殊待聘之位置。
(b)设法使工作儿童入补习夜校或实业夜校。
4.与职业介绍所之当局通力合作,办理左列事务:
(a)将地方指导委员会之事业告知本地各雇主。
(b)调查特殊职业位置之状况与前途希望。
(c)将关于儿童,雇主,与职业之种种调查资料,整理编制,备本会随时应用。
5.与卫护委员会,男女青年各种俱乐部,及热心青年福利之机关,联络协作,成一有系统之组织,彼此对于已介有相当职业而仍需辅持之儿童,常常接触,以尽指导之责任。
6.按规定时期,作报告呈交伦敦指导青年委员会,并作必要之建议;一方面执行伦敦指导青年委员会之训令。
本地指导委员会之委员,有缺额时,得由该会向伦敦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推荐补充。该会亦得向伦敦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推荐充任分股委员会之委员。本地指导委员会所指导之青年,专注意十七岁以下者。
本地指导委员会于其所办之事务中,有一事尤较重要者,即筹有一定之方法,调查已介绍得业之男女儿童服务状况。此种状况盖即足以表示该会事业之有无成绩与进步。凡儿童方面,家长方面,雇主方面,对于此事之意见,该会无不竭力探求。一方面得因此辅助儿童自求进步之途径;一方面得知雇主所最需要之人材资格。其普通所用之方法,有如左述:
每一青年,即经该会为之介绍相当职业以后,须于所规定之时间,往介绍所与该所委员会干事晤谈,报告服务状况。其时间大抵在晚间,适为分股委员会开会之时。该会将此种晤谈时间规定宣布于介绍所窗前,以供众览。青年得商榷指导之益匪浅。家长及雇主之意见,则大抵恃调查。有介绍所特与考验工厂职工体格之医生联络,征求医生对于体格之意见,使儿童得相当之医治与职业。
以上所述,可以概见伦敦中央指导青年委员会与许多本地指导委员会事业之一斑矣。综括言之,其所注意之事有三:(一)查调儿童状况,探知其所需要与其智能;(二)竭力介绍适宜之职业;(三)介绍之后,十分注意其服务状况,作为辅助与改良之张本。此数事尚在继续积极进行,其影响于将来之教育政策与社会事业,必甚大也。
学校教师方面亦一改其向来缄默之态度,筹划考察儿童关于职业指导之事项,与校外职业指导机关协力进行。
(乙)蒲明汉之职业指导
在英格兰,其指导儿童,加入职业之计划,以蒲明汉之职业指导为最能实事求是,措施最为适宜。蒲明汉之教育委员会(Educational Committee)设有中央卫护委员会(Central Care Committee)为专司职业指导之总机关:此总机关执行其职务,由两种布满全城之附属机关助之。一为青年职业介绍所(Juvenile Employment Exchange);一为各校卫护委员会(School Care Committee)。此总机关之设立始自一九一一年七月;由教育部与商部协商,根据《选择职业律》行之。蒲明汉指导计划之最大特色,乃各处青年职业介绍所彼此皆联络一气,而关于管理介绍之方法与事务,各校与商部之办事员尤有极密切之通力合作,各介绍所中有所谓辅导员(helper),皆各自竭诚辅导求助于该所之儿童及家长者,其人数共达一千五百人之多。此种计划实行后之七个月内,雇主向该所索荐者达一万一千人左右,由该所为十七岁以下儿童介得相当职业者达七千人,其余由辅导员个人介绍者尚不计,可谓盛矣。
蒲明汉每年由初等学校入职业界之儿童共达一万三千人;其服务处所大多数为各处办公处,各工厂,各商店。此种儿童将离学校之前,及既离学校之后,亟需职业指导,故该城职业指导事业尤注意此点。
兹将蒲明汉执行职业指导之两种重要机关分述如左。一为青年职业介绍所;一为各校卫护委员会。
1.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
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乃由商部设立。其所长亦由商部选择富有职业指导之学识与经验者任之。此所长有出席中央卫护委员会会议之义务,其职务亦须与该会协商进行。此介绍所之重要职务如左:
(1)登记投身自荐年在十七以下之男女儿童,以备介绍。
(2)登记各雇主需用之位置,以备介绍相当之人材。
(3)竭力设法,使儿童得最相宜之职业,俾对于社会作最大之贡献。
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与中央卫护委员会对于本城各种职业皆有极详悉之实际调查,备有极准确之报告,故指导青年之时,关于各业之内容,资格,薪金,待遇情形,前途希望,无不瞭如指掌;一方面能与青年以准确之资料,一方面能救青年之趋入歧途。
儿童诣所自荐之时,该所职员须将其母校教务主任,校医,及其母校卫护委员会辅导员各方面关于该生之报告,存记备查。中央青年职业介绍所成立后仅十二阅月,各雇主求材者共达七千一百人,介绍得业者共四千九百○七人。
为青年及其家长便利计,已于中央介绍所外,于本城各重要区域设立五个介绍分所,彼此联络进行。
2.各校卫护委员会
蒲明汉每一初等学校,皆有一卫护委员会,亦有数校共设一卫护委员会者。此种委员会之委员,包括学校管理员,教师,及其他热心增进儿童幸福者。当儿童将行离校之三个月以前,每一委员专指导若干儿童,称为辅导员(helper)。辅导员不但与学生个人有极亲密之接近而已,且与该生家长及有关系之人有甚密切之接触,俾能洞悉内容,尽辅导之责任。
每一委员专司指导若干儿童,不但于将离校时之数月时间负辅导之责任,须于三年内时常与所指导之儿童接触,直至三年后,儿童已能自立,然后再指导其他若干儿童。盖儿童往往于得业后,见异思迁,或不能抵抗不可免之困难,非有相当之指导与提醒,徒虚耗有用之光阴,悔已无及。即不幸而非改业不可,亦可由辅导员代为商榷,勿使茫无所从也。
辅导员之责任,不但指导青年获得相当之职业而已,且须竭力鼓励青年及其家长,苟可勉强支持,务须多受教育,勿以浅薄根底,遽入职业界;即不得已而必须提早寻业,亦劝其设法于服务余暇,入相当之补习学校肄业,畀以上进之机。
各校卫护委员会常招集青年家长开谈话会,商榷关于青年职业之事项,并常常招集行将离校及已离校而入职业界之青年开谈话会。此种谈话会能唤起各方面对于职业指导之注意,其无形之收效实甚大也。
各校卫护委员会不但与青年,家长,及各校有密切之联络,且与各业之重要人物,亦有密切之联络。每逢开会之时,常请实业界巨子莅会演讲。
辅导员每人皆各有辅导日记录小册子一本,纪录所调查关于儿童之各种状况,此种纪录不特有职业指导之价值,抑亦调查社会状况之一种重要资料也。
(丙)爱丁堡之职业指导
爱丁堡之职业指导事业,亦世界职业指导之甚为著名者。该处职业指导事业系由爱丁堡学部(Edinburgh School Board)主其事。一九○八年爱丁堡学部与热心社会公益之人士及教育家特开会议,商榷职业指导计划,乃于是年设立专局,专理职业指导事宜。其执行职务之方法略如左述:
每校学生于将行离校之数星期以前,其校长须预填卡片,详载每生之年岁,体力,能力,功课成绩,及所宜为之职务,应受何种补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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