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洛迦新志 - 第3部分

作者: 普陀洛迦新志72,018】字 目 录

自几宝岭起,至雪浪涧止。属茶山者,自龙树庵起,至菩萨顶,及东沟西沟止。属东寮者,自几宝岭左山脚起,至东山门止,并浚东荷花池。属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门止,并浚西荷花池。两寺常住,普济,则自正山门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头止。法雨,前自智度桥起,至雪浪涧止。后至莲台洞止。沿途静室,自莲台洞,修至梵音洞止。

○后山系寺之来脉,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与太古堂相易。今留内官生祠外,其余悉栽竹木,培荫道场。后人永不许违禁建造。其寺后岭路,亦不得仍前往来,踏损龙脉。一应行人,俱从几宝岭下旧路行走。犯者摈治。(裘志。○以上普济规制。)

○开山祖塔,木本所存。每岁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静室拜扫。若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随例举行。下午,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从便。若属中兴子孙,系铁祖法派者,随班俱集。

○观音洞扣公塔,二节于礼祖次日,住持领众拜扫。

○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同诣常住随班祝厘,不得借故失仪。

○新造静室挂号,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查验烟爨确实,方登名册。其俵茶陋规永除。

○祈晴祈雨,俱向梵音洞请圣。闲有往桃花山者,相时举行。(裘志,○以上法雨规制。)

○绝馈送。旧例剃度,及示寂除名,俱馈银礼,请之俵茶。或有不平烦排解者,亦具礼物,谓之注销。嗣后披剃者,只遵具结。控诉者,只将理论。自爱爱人,功德不小。

○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拨。当事按临,合山送茶。长至元旦小食,合山办治。官府事务,及议轮管年,合山敛费。今后一应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杜欺陵。恃强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顾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礼犯法,名义不容者,依清规治之。并不徇私损害良善。

○省往来。曩者庆生吊死,纷纷盘扛,与俗无异。从今立法,吊死,只用香烛冥资,丧家亦不回帛。生辰,概不致贺。世相无常,寄归一视,此为达矣。

○严戒律。展复之始,规制未立,约束不严,客樽贾樏,多杂腥浆。近来肃然一清。愿合山法眷,继序后贤,永遵无忽。

○公福德。檀信远来,全为菩萨道场起见。今各静室,招同牙僧,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贝+亲]无[贝+亲],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贝+亲]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后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遂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著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后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下。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于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回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后,有功于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闲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于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 传法丛林寺院

三 剃度丛林寺院

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 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八 其他关于宗教各寺庙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

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条 凡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请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大总统,分别颁给下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二)法物(三)扁额

第六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其课程,于经典外,须酌授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呈请地方官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七条 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其应行注册事项,及关于注册之程序,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九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之。

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借端侵占。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

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古物,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

一 经典

二 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于美术者

三 历代名人遗迹

四 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 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于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于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钠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群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于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于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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