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府志 - 第2部分

作者: 周元文76,460】字 目 录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就海坪处所竖木杙,趁潮水未满,缚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门,约宽四、五尺;潮涨时,鱼随水入,以网截塞箔门,潮退鱼不得出,采取之。沪者,于海坪潮涨所及处,周围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为门;两旁竖木柱,挂小网柱上,截塞岸门。潮涨淹没沪岸,鱼蛤随涨入沪;潮退,水由沪门出,鱼蛤为网所阻。宽者为大沪,狭者为小沪(同上)。

凤山杂饷,给乌鱼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乌鱼旗」字样,填写渔户姓名,县印钤盖;插于船头,带网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资水利,名目各异。一曰澎仔船:平底单桅,今多双桅者;可装谷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头船:亦有插双桅者;可装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书船:双桅,■〈木盛〉盖平铺,前后无舱;可装二、三百石。一曰头尾密船:单桅,无舱,中有拱篷;可装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单桅、拱篷,即大镇渡船(从府治渡往安平为大镇渡);可装百余石,亦或驾驶内港拨载。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脚渡人、载货登岸。一曰渔船:即龙艚船;亦镇渡船之类。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当家船(俗讹为蛋家船):渔人眷属悉住其中,无登岸结庐者;盖浮家也。皆往来各港采捕并鹿耳门、安平镇生理(「台湾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陆饷

台湾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八十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四十九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九百五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九年,豁免蔗车一张八分零,减征银一十两一钱零。实征蔗车三百四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五钱零。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窖: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九百四十六两八钱九分九厘。

台湾县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

牛磨:饷银二百二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牛磨旧额二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雍正八年,报升牛磨盈溢银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蔗车:四十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原额四十五张,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又拨归凤山县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二年,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

番檨:〔一十九〕宅,征税银七十两(雍正七年报升)。

当税:银五十两(乾隆四年,报升五两;五年,报升一十两;六年,报升五两;八年,报升一十两;十年,报升二十两)。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八百八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

凤山县

蔗车:八十四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原额蔗车九张,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二十张,征银一百一十二两;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张半,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七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八年,新升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一张,征银五两六钱;十三年,新升六张,征银三十三两六钱;乾隆三年,新升八张,征银四十四两八钱;八年,新升六张半,征银三十六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二张半,减征银一十四两;乾隆九年,豁免半张,减征银二两八钱)。

番檨:一宅,征税银六两。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七十九两二钱。

诸罗县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蔗车:一百五十四张六分九厘零(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八百六十六两三钱零(旧额蔗车二十五张,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四张,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张,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乾隆九年,豁免一张三分零,减征银七两二钱零)。

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旧有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二两三钱。

彰化县

蔗车:五十七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三百二十二两(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四张,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二十八张半,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乾隆七年,新升九张半,征银五十三两二钱;九年,新升一十五张半,征银八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一首,征银五两六钱;新升一十八首,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二十八两四钱。

淡水厅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廍饷: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九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考

台邑额载厝饷、磨饷二项,俱始于伪郑。志载: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数十年来,有片瓦寸草俱无、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册拘追;而大井头一带行店碁布,终岁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验府治房店,将破坏瓦厝、草厝悉为开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间、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间;小者每间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间半。额饷匀摊,每间一钱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户给以饷单;如倒坏无存者,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顶补。磨三十首,共额征银一百六十八两;除磨坏人亡者无从追比,现征十九首,官年赔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内,实在开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坏。按册问赋,与厝饷等。而近年新开磨户,悉投营弁;以开则完银,不开即止。今各户给以照单,按月照数匀征,将前项变为活饷,可以足额(「赤嵌笔谈」)。

卷六

赋役(三)

存留经费养廉官庄

存留经费

养廉

官庄

存留经费

台湾府

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一钱七分六厘零。内除盐埕税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盐道衙门奏销外,又充兵饷银四千五百三十四两四钱零七厘,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七十五两六钱二分六厘(支给款目详见各县)。

台湾县

正杂饷税,共额银六千一百九十六两五钱四分七厘零。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银五千四百四十两零四钱零四厘零。内解充兵饷银二千八百七十三两八钱三分五厘零,实支应银二千五百六十六两五钱六分九厘零。又就解充兵饷银内协济淡防厅、彰化县不敷俸工银共八百八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零,实存解充兵饷银一千九百八十五两三钱一分零。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旧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禁卒一十二名,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旧有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今裁)。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旧有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今裁)。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旧教授与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零。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零,今裁)。门子二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二两四钱;马快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旧有灯夫四名,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实给银三百一十两。今俱裁)。本县铺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零),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厘零(闰年加银八两七钱三分六厘零,年匀给银三两四钱九分四厘零),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零。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二分五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零八厘零,今裁)。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银九十六两。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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