躬履行陣、侍從、必日侍
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閤、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不准。 【 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特恩所加祭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如無祭者、給與祭一壇。無葬者、給與半葬。應半葬者、給與全葬。如講讀官、則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三品未滿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壇。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壇。 【 正德七年例】 加
東宮三少致仕者、祭三壇。 【 正德六年例】 原加
東宮三少而續奉旨革去者、止與本等祭二壇。妻未封夫人者、不准與祭。 【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加陞日淺、政蹟未著者、臨時覈
實奏請量減。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葬俱無 【 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巳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止
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未考滿者不准 【 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無封贈者、不許越例陳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准並祭
【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准全給。或功有可錄、過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半給者有祭無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例不准給
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若在內掌府事坐營、 【 守備南京同】
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掌府事坐營總兵歷有勳勞者、祭七壇。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被劾而未經勘實者、祭一壇。勘實而罪重者、并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 【 嘉靖三十年例】 錦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 【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萬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壇者、 【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壇者、 【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
特恩、取自上裁。陳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壇、全葬。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 【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或兼官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官同。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辯復原職者、祭葬俱不准給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准祭一壇。若未及三年者不准。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
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 【 內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特旨復職者、俱准照例與祭葬。 【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不拘見任致仕等項、俱不准給。其被劾閒住、遇蒙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給。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奏請定奪
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壇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壇、不得妄援
凡興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壇
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致殞命者、不許一概議給
萬曆十二年續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之例。如係因事加
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事例與祭七壇。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陳致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葬准全給。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三品曾經考滿、祭照舊、半葬。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四品雖經考滿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得卹典、亦視本身致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
凡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自陳致仕官遞減之例。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准全給。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如果有顯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俱不准給。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滿、俱照三品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壇。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經考滿者、祭葬全給。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壇。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應得誥命移封者、身後量給祭一壇。其授二品封者、量給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其餘不給。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親軍衛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壇、減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萬曆元年題准、查無違礙、仍與應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無祭葬、父母雖經授封、亦不准給
凡大臣父母先後病故者、萬曆三年題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給祭葬、其母後封一品夫人開壙合葬者、准行工部量給增造工價、以足一品之數
凡公侯襲爵未謝恩病故者、萬曆二年議准、照伯襲爵未久例、與祭一壇造葬
凡奏請卹典。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病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覈實、季終類奏。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若大臣見在、不拘見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許照例自行請乞。其致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禮部仍行撫按勘明議覆。若撫按官并所屬留難者、聽禮部及該科參究
【 以上喪葬】
凡議謚。洪武初俱禮部奉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
凡親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親王行巡撫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
親王、及承奉長史等官覆勘、善惡得實、明白結報、具奏定謚
○隆慶四年題准、凡冒襲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許一概請謚
凡文武大臣
賜謚、亦用二字、與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從有勞、或以死勤事、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賜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請謚者、禮部照例上請得旨。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跡、禮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業俱優者為上、行實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開送翰林院擬謚請旨
○萬曆元年題准、大臣應得謚者、禮部仍廣加咨詢、稽覈名實。間有應謚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賜謚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禮部酌議題覆補給。若不係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謚者、不行
○十二年題准、凡遇文武大臣應得謚號者、備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節概為朝野具瞻、勳猷係
國家休戚、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
上裁。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與 【 以上 賜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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