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

作者: 李東陽4,017】字 目 录

喪禮七

喪服

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報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錄、父母俱斬衰。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繼母

子為慈母 【 母卒、父命他妾養已者】

子為養母 【 謂自幼過房與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 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者】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 父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後者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

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

為人後則妻從服

婦為舅姑 【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 謂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 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

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亦同】

繼母為長子及眾子

慈母為長子及眾子

孫為祖父母 【 女雖適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 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

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巳者

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 【 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巳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父母

妾為其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 即本生父母】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祖為嫡孫

父母為長子婦

齊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 【 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 【 女雖適人不降】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

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為眾子婦

為女之出嫁者

祖為眾孫 【 女在室同】

為兄弟之子之婦 【 即姪婦】

婦人為夫之祖父母 【 即夫之公婆】

婦人為夫之伯叔父母 【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婦人為夫之兄弟之子婦 【 即姪婦】

婦人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小功

為伯叔祖父母 【 謂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同堂伯叔父母 【 謂父之伯叔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 謂同□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為同堂兄弟之子 【 即堂姪】

為從祖祖姑在室者 【 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

為從祖姑在室者 【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堂姪女】

為兄弟之妻

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適人者

為嫡孫婦

為同堂姊妹之嫁者

為孫女適人者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 即姪孫】

為外祖父母 【 即外公外婆】

為母之兄弟姊妹 【 即舅舅姨姨】

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為姊妹之子 【 即甥】

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 【 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母出、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 母死則不服】

緦麻

為族曾祖父母 【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伯叔祖父母 【 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父母 【 謂父之再從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謂三從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 【 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為族

首页 上一页 1 2下一页末页共2页/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