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六
恩卹
國初武臣亡歿、念其勳勞。賻卹之典、特從優厚。其後漸為限制。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後、而外夷官員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優給則例
凡陣亡失陷傷故渰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并出海運糧病故者、減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禮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
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內府給與布疋
一咨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撥人匠磚石造墳
安葬
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
一具手本赴光祿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
一禮部奏議封諡
一自初喪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喪入歛
首七至終七 下葬
百日新冬
周年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
禮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官致祭
聞喪下葬
百日周年
除服
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
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
周年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
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
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喪、曾授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贈者無
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墳。千百戶別無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朝一日。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永樂以後續定
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壇。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者、俱祭十六壇
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
凡伯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壇。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葬禮、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項俱無
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係
皇親者、加祭壇數、取自上裁
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賜祭一壇。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妻、祭一壇
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祭俱一壇
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
凡兩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禮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壇。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祭二壇。母妻祭俱一壇 【 俱有葬】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壇、無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壇
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祭一壇
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指揮職銜者、俱祭一壇。 【 以上俱無葬】 其係干
皇親者、祭葬取自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鈔
諭祭。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裏祭文、令帶回自祭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官
諭祭、或給棺賜葬。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之。 【 今不行】 若在邊歿於戰陣者、不在此例
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聽從其便
凡在京文武官員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與應得祭葬。其齋糧麻布、一體裁革
凡公侯伯歿於王事者、嘉靖八年題准、於本爵應得祭外、加祭二壇
凡二品。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議准、行兵部應付船隻腳力、差官一員護送還鄉
隆慶三年更定
凡四品五品文官、以待從、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上裁。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 【 弘治十年例】 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實。如軍功、必躬履行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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