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鬥鬥傷二等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
威力制縳人
凡爭論事理、聽經官陳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
一在京在外無藉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箇月、發煙瘴地面充軍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並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淩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皆淩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加凡?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
【 亦須妾自告、乃坐】 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減凡鬥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故殺者、皆淩遲處死【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帶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餘條准此】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絞。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產養贍。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殺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者、各從凡鬥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 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 【 亦謂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罵詈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
【 並親聞乃坐】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 並親聞乃坐】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 並須親告乃坐】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 並須親告乃坐】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 【 須親告乃坐】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 並須親告乃坐】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箇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一萬曆七年、九月內、節奉聖旨、近來人情險惡、動以私揭害人、報復讎怨。今後兩京、及在外撫按監司衙門、但有投遞私揭者、俱不許聽理。若挾私忌害、顛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參奏拏問、比誣告律反坐。欽此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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