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作者: 李東陽9,607】字 目 录

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身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吝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節該欽奉世宗皇帝聖旨、今後緝事官校、只著遵照原來敕書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欽此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理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

○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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