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作者: 李東陽1,647】字 目 录

要堅完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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