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作者: 李東陽7,285】字 目 录

九萬四十斤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萬八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間歲辦

上流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七十九萬四千四十五斤零

永通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

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斤零

涂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一十五斤

雲安場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一斤零

通海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斤零

廣福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五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五斤

華池等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

新羅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

富義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二斤零

羅泉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七斤零

黃市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七萬五千六百一斤零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

福興等井鹽課司、見辦如舊額

萬曆六年歲辦

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一百四十斤

歲解陜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四兩

行鹽地方

成都府 敘州府

順慶府 保寧府

夔州府 潼川州

嘉定州 雅州

景泰四年、令四川鹽課提舉司、於每年三月以前。具上中下三等鹽課司、並商名引鹽數目、挨次挨唬、扣課均派。開報布按二司、並巡鹽官處。定於三月初一日、會同照引、唱名給散。以引目連各商通帖散帖、封發各鹽課司收貯。分派各井、逐月支鹽。隨時批訖。退引給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終送提舉司。類總轉達布按二司、並巡鹽官。比對相同、照數完造歲報。若遇急用邊糧開中。務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鹽

○正德元年奏准、四川大寧課少場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銀二兩。其餘井場、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遠近、亦作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開。中者、每引、上場徵銀一兩五錢。中場一兩二錢。下場九錢。弘治十四年以前未開。中者、上場徵銀一兩二錢。中場一兩。下場六錢。商人有願為代納、陸續支鹽者。照井場年分、就於數內、每錢減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灶戶還鹽或銀、不許過所定之數。商人亦不得自行選擇。其有乾淡坍塌等項、許以私開小井、幫補煎辦。不再徵課

○四年奏准、四川大寧場灶丁、止令辦納原課。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數、另行召人、並各灶餘丁頂補。毋致(巾夫)累人難

○靖嘉四年議准、將四川鹽井衛實在旗軍一千二百名、分為四班。二年一換。每班撥軍三百名同民灶五十名、各與官房住坐。日逐煎辦鹽斤。聽其自行貿易、以為衣糧之資。每軍該支月糧、扣留在倉、准前項鹽課。各軍有事、仍聽調用、拘各餘丁更替煎燒。無事、隨班操練。其民灶該納鹽課、仍舊收倉、每年給作合衛官員折俸鈔貫、並旗軍三等人戶九月醃菜鹽斤。止委指揮一員、管領煎辦

○十年題准、四川大寧安雲等一十五場額辦鹽課、俱照弘治十五年則例、徵銀存留本省、以備接濟松□運糧腳價之費。每年按季徵收、與秋糧一體起解。其小民邊糧本色、止徵正米價銀。不許重派腳價

○三十七年議准、四川鹽課、從引定銀。大寧等場照舊每引折銀二兩。雲安等一十四場、每引折銀七錢五分四釐三毫五絲。綿州等三十四州縣、丁井漸添、量為增額。仁壽等九縣、丁井亡耗、量為減額。簡州一十六州縣、丁井額課照舊通計五十七州縣一所一場。共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三引一斤。實徵銀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兩四分六釐。尚少額鹽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該銀二千二百九十一兩九錢五分四釐。查有布政司歲收商鹽小票稅銀抵補。候查新井新丁、照額派補。其閏課原非部額、逋(巾夫)尚多。各場暫免派徵。所少

王府食鹽、亦於鹽稅銀內支補。其有餘剩、與正課一同解部

○隆慶二年題准、許灶丁多開小井、以補塌井。逃丁之數、不必加增。其保寧重夔嘉潼等處窵遠、商人赴提舉司告給小票不便。亦令增加引票、酌定張數。分發五府州縣、就近告給

雲南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 【 洪武十五年置】

黑鹽井鹽課司阿陋猴井鹽課司

琅井鹽課司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

白鹽井鹽課司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

安寧鹽井鹽課司

五井鹽課提舉司

諾鄧鹽井鹽課司

山井鹽井鹽課司 師井鹽課司

大井鹽井鹽課司

順盪鹽井鹽課司

鶴慶軍民府劍川州彌沙井鹽課司

麗江軍民府蘭州井鹽課司

武定軍民府和曲州只舊井河頭井草起

河尾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五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七萬二千一

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綿布七百二十 【 布每、長一丈一尺。闊八寸】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斤零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八十斤零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一萬七百二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

五井鹽課司

安寧井鹽課司 【 以上二司歲辦無定數】

黑鹽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斤

白鹽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三萬四千三百一十四斤

萬曆六年歲辦

鹽一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七十七斤。五井提舉司綿布、每折銀四分五釐

歲解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遇閏、該銀三萬八千五百二十八兩九錢七分

行鹽地方

本省十二府各州縣

正統九年、令雲南各鹽課司。每灶戶添撥餘丁二人、免其差役、專一採薪煎鹽。鹽課不許擅除

○正德八年議准、雲南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折色課銀。每引徵銀九錢貯庫、以備邊軍支用

○嘉靖八年題准、雲南鹽引、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齎領。仍赴南京戶部印編。歲額無閏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開中。巡撫酌量井鹽美惡、定擬價銀、收布政司。聽戶部支用。以後倒換文簿、並印編引目、率以為常。一切批文小票、悉革不用

○三十三年題准、將黑白安五彌沙蘭州舊河尾等井鹽課革去成色虛數、盡折紋銀。其五井提舉司額辦布疋、原解大理府、搭放官吏俸鈔、今將折俸另處補給。其漂布、每折銀四分五釐。每銀一兩、折鹽一引。俱作正課。及續增新增加辦加閏復開河頭等井、每歲共該銀四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零。無閏、止該銀四萬五兩六錢零。著為定額

○三十五年題准、將雲南安寧井原額引鹽、摘發琅井帶辦八十七灶鹽。每引折銀七錢三分。輪撥三十六灶、每灶每月領滷二百一十桶、折納銀一兩六錢八分零。安寧井實在鹽、每引減折徵銀四錢五分。順盪。井給商本色鹽、每引徵銀八錢備邊。折色鹽、每引徵銀一兩。實徵鹽課、無閏、該鹽四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兩九錢。共銀三萬五千七百十九兩一錢三分零。通閏、該鹽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兩零。共銀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七錢零。俱解太倉。其山井、並新開石門關三井鹽課、本提舉司照舊徵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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