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县志 - 赋役志

作者: 王礼6,894】字 目 录

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九百九十八甲二分九厘一毫四丝二忽二微。内: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厘六毫九丝六忽(上则一百零二甲五分六厘,中则一百三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七丝四忽八微,下则二百三十九甲五分一厘八毫二丝一忽一微),园一千五百二十四甲零三厘四毫四丝六忽二微(上则二十九甲二分五厘九毫三丝四忽,中则一百五十甲零一分九厘七毫八丝七忽六微,下则一千三百四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四忽六微)。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五百六十甲零一分一厘四毫九忽三微。内:田四千三百五十九甲八分零一毫二丝六忽七微(上则九百五十九甲七分七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九百一十九甲六分七厘二毫零七忽二微,下则二千四百八十甲零三分五厘一毫八丝二忽三微),园六千二百甲零三分一厘二毫八丝二忽六微(上则二百三十四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九忽四微,中则一千五百一十八甲零二厘六毫三丝六忽二微,下则四千五百四十七甲五分七厘四毫八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六千八百一十三石三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九圭。

·盐饷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陆饷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零九钱一分六厘。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十五两六钱八分。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六十六两一钱六分四厘。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四十三两七钱五分二厘。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十九两零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于钦奉恩诏事案,奉文: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五两二钱零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

陆饷,共计征银六千一百六十七两五钱一分一厘三毫九丝二忽。

·水饷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尖艚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

港潭七所,共征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内加老湾港征银三十七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三两零六毫,大鲲身港征银八十两,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鲫鱼潭征银一百六十两)。

水饷,共计征银一千二百八十一两六钱一分六厘。

·杂税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缯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澎湖杂税: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泊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蔗车四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

杂税,共征银六百九十五两二钱四分。

各项正杂饷税,共征银八千九百两零五钱一分八毫九丝二忽。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归入巡盐察院衙门奏销外,实征银八千一百四十四两三钱六分七厘三毫九丝二忽。

·存留经费

分巡台湾厦门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钱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带征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二分五厘一毫六丝,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零八厘三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该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新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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