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县志 - 赋役志

作者: 王礼6,894】字 目 录

),薪凑俸钱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一十二两四钱。

澎湖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三两。

府学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二百三十二两。

乡饮二次,实给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六钱。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四十两。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府学岁贡生旗匾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新港巡检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澎湖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府前一铺、南北二铺,共三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五毫八丝五忽四微,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厘零二丝四忽八微(闰年加银八两七钱三分六厘五毫八丝五忽四微,年带征银二两四钱九分四厘六毫三丝四忽一微六纤),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五丝八忽九微六纤。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本县属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一百两。孤贫月粮(每口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七十四两五钱八分一厘九毫七丝三忽。

囚犯月粮银三十两。

以上支给,共银二千六百一十九两九钱零一厘五毫二丝一忽九微六纤。解府兵饷银:五千五百二十四两四钱六分五厘八毫七丝零四纤。

论曰: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自古有之。禹贡则壤定赋,即布缕、粟米之征也;周礼登其民数、均其事役,即力役之征也。汉时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者出赋钱,户口之赋所由始也。历代屡变其法。本朝田赋有则,丁额有税。就内地而论,田赋之至重者,每亩输米一斗五、六升,多至二斗止矣;折色,每亩征银一钱余止矣。人丁之税,有就产配丁、有就丁征税。就产配丁者,计通县产米之多寡以配额丁,产多而丁少,每丁多至三钱余?就丁征税者,每丁不过一钱有奇,而又一家数口,止报一、二丁。台则不然;田以甲计,分为上、中、下则,每甲较内地十亩零。即以下则而论,每甲征粟五石五斗,折米二石五斗七升五合,视内地为已重;而上、中则者更不堪矣。又况地皆沙卤,佃民耕一、二年则弃此而垦彼,非如内地之世耕其地也。每甲输业户之粟,多不过八石,少止五、六石,是以不免有垦多报少之弊也。人丁每丁税银四钱七分六厘,其视内地又较重矣。夫三代以上,法在宜民;三代以下,法在补救。补救之法,行之惟人,其难其慎,尚庶几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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